理解公司:产权、激励与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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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预备知识:效率 信息与激励(7)

还有一种办法是让一个股东买下另一个股东的股票,这样监督的外部收益也就内部化了,就不存在搭便车了,当然有积极性监督。设想在一个股份合作制企业中,1万人每人都持1股总共1万股,谁都不愿意承担监督的任务,所以,经理此时权力最大(当然也有可能是谁都插手决策事务,最后使经理无所适从)。现在如果其中有10个人把这1万股买下来,这时每人10%的股份,他们监督的积极性就增加了。这时企业的价值也相应提高。企业的股票当初在1万人手里时,1股值1元,总共值1万元,现在在10个人手里时,可能每股值10元,总共可能变成10万元。但问题是,此时这10个人中也会有搭便车行为。要完全消除这种囚徒困境,是否一定要让一个人独占全部股份—不能一概而论。当不同股东占有不同数量的股份时(例如小股东和大股东),那么也有可能打破囚徒困境。我们看下面的博弈(见图1–12)。

假定A 是一个大股东,B 是一个小股东。大股东监督所得到的好处大。如果两个都监督,大股东得到15小股东得到5;如果大股东监督小股东不监督,因为小股东不监督省下成本,但大股东成本增加了,大股东得到10小股东得到9;如果大股东不监督小股东监督,大股东得到18小股东得到1;如果两个人都不监督的话,大股东得到9,小股东得到3。在这个博弈中,各种组合下的社会总收益和图1–11是一样的,分别是20、19和12。不同的是,这个公司的股权结构和原来完全不同。我们发现无人监督不再是纳什均衡。

那么,什么是这个博弈的纳什均衡?我们先看一下小股东的最优选择。如果大股东监督,他监督得到5不监督得到9,他会选择不监督;如果大股东不监督,他监督得到1不监督得到3,他也会选择不监督。所以对于小股东而言,无论大股东是否监督,他的最优选择都是不监督。再看大股东的选择。对他而言,如果小股东监督,他监督得到15不监督得到18,他会选择不监督;如果小股东不监督,大股东不监督得到9监督得到10,他会选择监督。如果大股东知道小股东不傻,就一定知道小股东不会监督,所以他自己必须监督。因此,在新的股权结构下,纳什均衡就是大股东监督小股东不监督。这个事例在博弈论教科书上称为“智猪博弈”,大股东和小股东就相当于原来事例中的大猪和小猪。

对上述博弈的分析表明,一个企业没有大股东大家就会都搭便车;有了大股东之后大股东就会行使一些监督权,尽管小股东可以搭便车。这样的纳什均衡与原先双方股份相等而陷入囚徒困境的纳什均衡相比,显然是一个帕累托改进。实现这一改进,不需要让B 股东全部转让股权,比如只要转让50%的股份,有一个大股东持有75%的股份,另一个持有25%的股份,问题可能就变成大股东监督了[23]。但值得注意的是,这不是一个帕累托最优的均衡,最优的均衡是双方都监督,社会收益是20,而现在的社会收益只有19,这是个次优均衡。与这个事例类似,治理结构就是一种博弈,这个博弈也不可能达到人们理想中的帕累托最优[24],只能达到次优境界。

四、动态博弈和承诺

前面我们用博弈论的分析方法探讨了搭便车问题,无论是“囚徒困境”还是“智猪博弈”,我们假定当事人是同时做出决策的,实际上是一个静态博弈。现在将博弈的框架做一下拓展,引入博弈顺序的差别,介绍一下动态博弈。所谓动态博弈,也即博弈中当事人的决策有先后。比如说,在一个博弈中,第一个人A 先做一个决策,第二个人B 后做一个决策。此时,B 肯定要根据A 做出的决策来做自己的决策,不论A 做出什么样的决策,B 一定在A 决策的基础上做出对自己最有利的决策。作为后动者,给定先动者的行动,B 选择自己最优的行动(对策),最优的行动依赖于先动者的选择。用通俗的例子讲,一定是先有政策后有对策,因此,在制定政策时,上级一定要预期到下级会采取什么样的对策。在这样一个动态决策当中,均衡就是给定先动者的选择,后动者的行动总是最优的;给定对后动者行为的理性预期,先动者的行动是最优的。我们分析几个具体的事例。

例1住房市场上的博弈

考虑一个购房人和房地产公司之间的博弈(如图1–13)。购房人可以选择购房或者不购房;如果选择不购房,这个博弈就结束了,每个人得到0。房地产公司卖房时说得天花乱坠,有绿地,有湖水,环境多么好,但是签约售房之后,房地产公司又考虑在原来承诺的绿地上盖一栋楼,因为多盖楼可以多收益。因此,给定购房人购房,房地产公司有两种选择:如果房地产公司按照原已给购房人看的图纸保留绿地,每个人得到收益10;如果房地产公司不信守承诺,将绿地盖楼或者缩小楼距,房地产公司就占了便宜,得到15;购房人吃亏,得到了–5。

这个博弈是购房人先动,房地产公司后动。购房人买不买房,取决于他预期房地产公司会如何选择。如果他预期房地产公司会按照原来的合同保持这块绿地,他应该买;如果他预期房地产公司不会保持这块绿地的话,他不买得到0,选择买得到–5,他应该不买。给定购房人买房以后,如果房地产公司保留绿地收益10,不保留收益15,房地产公司的最优选择是不保留绿地。理性的购房人知道,一旦自己买了房,房地产公司的最优选择是在规划的绿地上再盖新楼;预期到房地产公司的这种机会主义行为,购房人的最优选择是不买房。于是这个动态博弈的均衡是:(不购房,绿地上盖新楼)。原帕累托最优均衡是购房人买房,房地产公司信守承诺,双方各得10;但是现在购房人预料到房地产公司的机会主义行为,因此就不愿买房,最后都得到0。这就使帕累托最优无法实现。现实中的确存在这样一些问题,有时可能是因为理解错误,购房人对模型和图纸的理解不清楚。但更可能的是,房地产公司卖房时会在图纸中把绿地比例加大一点,使得住房的图纸和模型看起来很漂亮,然而房子盖起来之后,却并非如此。如何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后面将详细讨论。

例2耐用品市场上的博弈

我们再看另一个例子。假定一个企业生产耐用品,生产成本是0,也即多生产1单位的边际成本为0,并且只有它一家企业在生产(是一个垄断者)。如表1–1所示,如果只生产1单位的产品,它可以卖100,收入是100;如果它增加到2单位,每个单位卖80,总共卖160;假如生产3单位,每个单位只能卖40,总共120;4单位时每个单位卖30,总收入也是120。显然,企业的最优产量是2单位,此时利润最大。但是,耐用品与非耐用品不同,买了一次以后可以多次消费,人们都希望等降价以后再买。假定企业一开始定价80,那买者就会这样考虑:如果前两个消费者购买了,企业将有积极性在低于80的价格下向第3个顾客出售。预期到这一点,前两个顾客将不会购买;而第3个顾客预期到厂商卖给他之后还可以再生产1单位的产品,降价出售卖30,又可以多得到30,他也不会买。最后的均衡是,在80的价格下都不会买。如此一来,企业的最大利润反倒实现不了。这是众多的垄断企业可能面临的一个难题(Coase,1972)。

再看投资者和企业家的博弈。这个博弈是投资者先行,投资者出钱,企业家经营企业。投资者可以投资也可以不投资;企业家获得投资以后可以讲诚信,即为股东负责,也可以不讲诚信,只为自己牟利。如果企业家讲诚信,投资者和企业家各得到10;如果不讲诚信的话,企业家得到15,投资者亏损5。在这个博弈中,给定投资者投资,企业家不讲诚信得到15,最优选择是不诚信。但投资者也不傻,他知道这一点,所以就不会投资,那么双方得到的都是0。

这里的诚信可以有多种解释,例如可以看作企业家的努力。假定企业家努力工作,企业的价值是20;企业家不努力的话,企业的价值是10。现在,假定企业家要出售50%的股票,企业家可以宣称或承诺努力工作,投资者愿意支付多少价格?一般来说,投资者不会相信企业家的承诺,因为他知道,你把50%的股票卖给我后,就不会那么认真工作了。结果是,最后企业的价值只有10,投资者愿意为50%的股票支出的价格是5,而不是10。

前面所有的例子都表明,如果诺言不可信,帕累托效率就不可能实现。这可以说是“聪明反被聪明误”。问题是能否找到一种办法,解决这种许诺不可置信的问题,从而实现更好的均衡?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这也是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下面就讨论有关承诺问题。

什么是承诺(commitment )?承诺是将不可置信的诺言变成可置信的诺言的行动和措施。何谓可信何谓不可信?所谓可信就是说,在给定事后先动者已经选择的情况下,后动一方信守承诺对他仍然是最优的选择。一个典型的承诺实例是“破釜沉舟”。破釜沉舟就是一个承诺,它的核心思想是通过限制自己在事后的选择余地,而向对手显示决心,从而使对方相信自己的诺言。在前面提到的房地产市场的实例中,房地产公司的承诺行动是,先开工,甚至竣工,再出售,使买方相信即使你要改也改不了,这样购房人才敢买房子。在耐用品消费的实例中,垄断厂商的承诺行动是,生产2单位产品以后,就把设备毁了,以后你想再生产也没有办法了,这样消费者就会相信厂商的承诺。同样,在投资者和企业家的博弈实例中,企业家也有很多承诺的手段,在以后的章节我们将会更详细地论及。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有很多承诺的例子,比如结婚的彩礼很大程度也是一种承诺。如果没有彩礼,男方欺骗女方的成本要低得多,有了彩礼,结婚时送给娘家50万元,这笔钱离婚就拿不回来了,这提高了违约的成本。类似地,所谓的保证金和定金制度,也是一种承诺行动。因为交了定金之后,后动者机会主义的代价就大大增加,比如房地产合同里一般规定的定金制度是为了防止客户的机会主义行为。但是,如果定金可以退还的话,这就起不到承诺的作用。定金起作用的条件是交了定金之后,他不执行合同的话,要付出一定的代价[25]。

值得进一步讨论的问题是,能不能通过签订一个合同使承诺变得可信?比如投资者和企业家签订一个合同,规定:如果企业家诚信,投资者就投资;如果不诚信,企业家要赔偿投资者10单位。这时似乎就能解决企业家不诚信的问题。不幸的是,这个规定诚信的合同有时候是没有办法得到执行的。我们已提到,合同无法执行的原因是交易成本过高,在这里可以进一步指出,这个过高的交易费用是来自信息的不对称。这种信息不对称包括对方的行动无法观察,也可能是尽管对方的行为对合同双方是可观察的,但是无法为法院等第三方所确认。在这些情况下,合同的执行就变得很困难。

不对称信息和逆向选择

一、不对称信息

不对称信息问题是我们理解公司治理结构的关键,因为大量的公司治理结构所面临的困难,例如对经理人激励等,都来自于非对称信息。所谓非对称信息,就是交易关系中一方知道而另一方不知道的信息。如卖者知道产品的质量,而买者不知道;职工知道自己的能力,经理不知道;经理人知道自己的能力和努力,但股东却知道得很少;卖股票的人、发行股票的人对企业的财务状况、未来的发展前景更了解,但买股票的人可能知之甚少;卖房者知道房子的原材料是什么,是否含有有害物质,面积是不是有水分,但是买房者却不一定知道,甚至没有能力知道[26];持信用卡的人知道自己的支付能力,但银行却不一定知道……所有这些都是信息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的分类

在经济学上[27],不对称信息可以分为事前(ex ante )非对称和事后(ex post )非对称两类。事前非对称信息是指签约之前存在的非对称信息,所以,又称为隐藏信息(hidden information),如产品质量;事后非对称信息指签约之后发生的非对称信息,又称隐藏行动(hidden action),如工人的努力水平。通俗地讲,所谓事前就是还没有发生交易之前。例如个人还没有办理信用卡,买主还没有购买卖主的产品,投资者还没有购买企业的股票。在这个阶段就已经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就称为事前非对称。第二类不对称就是交易已经发生,合约已经签订之后发生的信息不对称,例如投资者已经买了企业的股票,但此后经理是不是努力为公司工作,经理知道投资者不知道;车主买了保险以后,保险公司不知道车主究竟是否小心开车,车的丢失可能是因为没锁车,如此等等。这些都是事后会发生的信息不对称。这两类信息不对称,相应地导致了两类问题,事前非对称导致逆向选择(adverse selection );事后非对称导致道德风险(moral hazard)。下面介绍这两种理论,因为其他章节我们还要运用到这个概念。先分析逆向选择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