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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体育伦理的结构

一、体育伦理的要素结构

唐凯麟先生认为,道德的结构包含两重涵义:其一是道德的内部结构,其二是社会的道德结构。道德的内部结构是以其它社会现象为参照,对道德自身的要素进行分析解构的结果,是由道德自身的特征决定的。而道德永远是一定社会的道德,它具有自身的社会存在状况和发展水平。因此,道德的结构是复杂的,具有多元性,动态性和方向性等特征。【29】我们研究当代中国体育伦理的结构,可以顺着这种思路,既分析体育伦理的内部结构,又结合当代中国社会实际情况全面考查其社会结构。

由体育伦理的结构性定义可以看出,体育伦理的内部基本结构要素包括:体育伦理意识,体育伦理关系和体育伦理活动。

(一)体育伦理意识

体育伦理意识是指体育活动中具有善恶价值取向的各种心理过程和观念。体育伦理意识又包括体育规范意识和体育思想意识。体育规范意识是指导和评价体育主体行为价值取向的善恶准则,包括体育伦理习俗惯例、体育伦理原则、体育伦理规范和体育伦理范畴等。我们通常所看到的比赛开始前的仪式和礼节、奥运会结束时的庆祝活动、游园活动和游行等,都属于体育伦理习俗惯例。体育伦理原则是指体育所蕴涵的处于核心地位的体育伦理意识或体育伦理基本精神,如人本原则、集体主义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奉献原则、和谐原则等。体育伦理规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指导和约束体育活动及其相关主体行为取向,调节体育主体之间利益关系的各种道德准则,是体育伦理的具体表现形式,如爱岗敬业,勤学苦练;争先进取,勇攀高峰;积极参与,奉献社会;诚实守信,文明礼让;团结拼搏,胜不骄、败不馁等。体育伦理思想意识是指体育主体对一定体育伦理原则和规范的认识水平,以及通过有组织的体育伦理教育和个人的道德修养所达到的体育伦理境界。它包括体育道德观念、体育道德情感、体育道德信念、体育道德意志、体育道德理想和一定的体育道德理论体系等。体育伦理规范意识和体育伦理思想意识是有机联系的,但是又各有其特点。从一定意义上来讲,前者表现为一定(正式和非正式)组织的群体性的伦理意识,它一经形成,便成为一种制约和影响组织成员思想和行为的客观的社会力量,带有“制度”色彩;后者则更多地表现为体育活动及其相关者个体的道德意识,它是体育活动及其相关者进行行为选择的内在机制。

(二)体育伦理关系

“所谓伦理关系,作为一种思想的社会关系,乃是人们依据一定的伦理原则和善恶观念而形成的,并在实际行为中所表现出来的相互对待的关系,它是人们对其社会关系的客观必然性的主观认识的产物,是主观的。”【30】

体育伦理关系结构是由它的社会性和文化性所决定的。体育伦理的结构首先是由体育的社会属性所决定的。社会性,主要是指人的关系性。马克思说“社会,即联合起来的单个人”,【31】这种联合不是单个人的机械相加,而是“表示这些个人彼此发生的那些联系和关系的总和”,【32】是人们交互作用的产物。其他著名学者如杜尔干(即涂尔干)、齐美尔、韦伯等都表达了类似的观点。

据此,我们可以认为,体育的社会性即由体育所建立起来的人与人的诸关系。这些关系包括:体育运动者——体育运动者(他者)的关系;体育运动者——体育运动相关者(如:管理者,仲裁者,设计者,科研人员,观众等)的关系;体育运动相关者——体育运动相关者的关系。这就是体育伦理关系的社会性结构方面。

体育伦理关系还具有文化性结构。这种结构是由体育的文化性决定的。约翰·赫伊津哈曾指出:“我们面对的游戏问题是指作为文化的一种适当功能的游戏,而非表现在动物或儿童生活中的游戏,我们是在生物学和心理学停止处起步。在文化中,我们发现在文化本身存在之前,游戏就是一种给定的重要存在,从文化最早的起点一直延展到我们目前生活其中的文明阶段,游戏伴随着文化又渗透着文化。我们发现游戏处处表现出一种明显确定的行动品质,从而有别于‘平常’生活,我们可以不理会科学如何成功地把这一品质归纳为量性因素”【33】。“游戏作为一种特殊的活动形式,作为一种‘有意义的形式’,作为一种社会功能——正是我们的主题。我们不必去寻找天性刺激和习惯如何支配游戏,而应该考虑多样且具体形式的游戏作为社会建构活动本身。我们还应像游戏者本人看待游戏那样,在原初的意义上来面对游戏。如果我们发现游戏是基于对特定形象的操作,或基于某一特定的有关现实的‘想象物’(即,进入想象的转换物),那么我们主要的旨趣就是抓住这些形象和现实‘想象物’的价值和意义。我们应观察它们在游戏本身中的活动,并以此去试图理解游戏如何作为生活中的一种文化因素”;【34】“游戏对于成年人和担负责任的人而言是一种功能,由此他可以摆脱孤独。游戏是多余的,只有在游戏创造的快乐成为一种必需、达到某一程度时,对游戏的需要才变得急切。游戏可以被推迟或任意打断。他并不被赋予物质需要或道德责任。它永远不是一桩任务。它只是在闲暇、在‘业余时间’玩一玩。只有当游戏是一项被确认的文化功能时——一项仪式、典礼——它才被置于责任和义务的领域”。【35】

约翰·赫伊津哈的这些话对于我们应当如何理解体育是很有启发的。体育不是纯粹的一种游戏活动,而是一种蕴涵着伦理精神的文化现象。德国著名的文化学者保罗·狄里黑指出:“如果缺乏道德性,文化就成了不正经的游戏……同时,在宗教和文化中如果失去了道德性的自我实现,也就是说,失去了以完善人格为中心的不间断的行为的话,其中心意义也就被消失分解了”;“埋没了文化的最终极层次上的东西,我们称其为文化的世俗化,如果这种行为走向极端的话,我们就称其为文化的卑俗化。在这样的世俗化和卑俗化中,崇高的东西失去其力量,邪恶胜利,而文化则变得没有意义和空虚。”【36】因此,体育作为一种蕴涵着伦理精神的文化现象必然是一个含有崇高的内涵和积极价值的东西,表达着人类追求自身发展、完善、创造和超越的愿望和过程。这就决定了体育伦理关系结构不仅具有社会性结构,还具有文化性结构。这种结构包含着两个层面:体育运动者——体育运动者(自身)的关系;体育运动者和体育运动相关者——体育文化财物的关系。

(三)体育伦理活动

体育伦理活动是指体育伦理活动主体依据一定的体育伦理观念、体育伦理原则和规范等进行的各种具有善恶评价的行为或行动。包括体育活动中的直接的道德行为,如:公平竞赛;团结协作,奋力拼搏的行为;诚实守信,尊重对手和裁判的行为;积极参与,讲求效益的行为等,以及促成体育道德实施的各种行为,如:道德选择、道德评价、道德调控、道德教育和道德修养等。体育伦理活动是主观与客观的辩证统一,是对一定的体育伦理意识和关系的现实的实践性的表达,是实现体育伦理的“实然”到“应然”的实践中介和桥梁。正是通过体育伦理活动,人们的体育伦理意识和体育伦理关系才能得以巩固、发展、改造和更新。体育伦理活动将体育伦理正式转化为现实的,有价值和意义的东西。

体育伦理的三部分结构要素的协同互补使得体育伦理构成为一个完整有机的系统。在这一系统中,体育伦理意识是体育伦理关系形成的思想前提,又是体育伦理活动的支配力量;体育伦理关系既是体育伦理意识的现实表现,又是体育伦理活动的载体,并且制约着体育主体的伦理活动;体育伦理活动不仅是体育伦理意识形成的现实基础,而且是体育伦理关系得以表现、保持、变化和更新的重要条件。在这一系统中,体育伦理原则是贯穿三要素的主线,处于核心地位。它既是体育伦理意识的灵魂,又是体育伦理关系的支撑点,还是体育伦理活动的指导方针。因此,体育伦理建构研究应当重点抓住体育伦理原则进行解构、分析和重构。

由于体育伦理是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的体育伦理,因而考察体育伦理的结构和建构问题还必须结合一定社会整体伦理状况和水平进行,即要从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出发,认识和区分体育伦理的历史发展趋势和现实适应程度等。只有这样,体育伦理的结构考察才具有了理论和实践意义。

二、体育伦理的层次结构

如果对体育伦理的结构要素分析是从历时的平面双向纬度考察体育伦理结构的话,那么,对体育伦理的层次结构分析则是从共时的立体多纬度考察体育伦理结构。由于主体是一个相对范畴,个人、群体、集体、阶级、民族、国家乃至全社会,都可以成为伦理道德的主体,因此,我们可以从倡导、调节和控制体育伦理的活动主体的层次出发,将体育伦理划分为宏观体育伦理,中观体育伦理和微观体育伦理三个层次。

(一)宏观体育伦理

宏观体育伦理的主体是体育活动得以开展的社会主体。这个主体是一定社会中的人类或人类总体,它主要是国家和政府,但随着体育的全球化和大众化,体育社会主体日益具有全人类的表征(如国际奥林匹克运动)。社会主体可以从全社会的整体利益出发,提出并倡导体育伦理精神;可以利用和发挥全社会的创造力量,制订并贯彻宏观体育伦理原则和规范;可以为全社会的体育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甚至可以着眼于全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对人类的体育意识和行为进行规导。在国家和政府管理体育为主的情形下,宏观体育伦理涉及到国家和政府行为的每个方面,涉及到国家民族意识和国家民族文化精神,当然,最主要的是涉及到民族国家的体育体制和制度。

(二)中观体育伦理

中观体育伦理的主体是组织(包括各种正式组织和非正式组织),如体育官方组织机构、体育协会、体育联盟、体育企业和公司、体育俱乐部、体育社团、体育教育与科研机构、自发形成的体育健身团体、为某种体育比赛临时组成的体育机构、常设或非常设的体育代表队、由于社会分化自然形成带有阶层性质的体育组织等。当代体育社会化、全球化、大众化程度如此之高,体育正式组织和非正式组织如此之发达,体育的价值取向和价值精神不断分化,组织之间和组织内部的利益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在处理这些复杂的利益关系时必须选择、协商制定并依赖大量的体育伦理原则和规范。转型时期的当代中国,许多体育组织是新发展起来的,体育组织伦理关系比较模糊,组织规范也不健全,由此造成了诸如:各级体育协会,体育项目管理中心与政府体育组织职能交错的现象;各省市对全运会与奥运会的战略与国家整体战略不协调的现象;国家政府体育组织对运动员限薪的要求与体育组织对著名运动员的不断加薪的矛盾;部分人体育高消费与弱势群体基本体育权利无法确保的矛盾;现代西方体育长驱直入与民族体育日显衰微的矛盾;体育组织利益与内外部公众利益的矛盾,等等。可见,中观体育伦理如果不能承上启下,不能规范创新,体育伦理对体育的健康有序发展的“软调控”功能就难以实现。

(三)微观体育伦理

微观体育伦理的主体是个人。微观体育伦理所要处理的关系相当于体育组织内部的单个人之间的公共关系,此外还有不属于或无法归于任何组织的个人体育问题(这一点常常被体育伦理研究者所忽视)。微观体育伦理实际上就是个体体育伦理意识、关系与活动,它反映的是个体在体育及其相关活动中的正当与不正当、善恶的行为规范及其所蕴涵伦理精神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