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解决执行难评估报告: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为样本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三)评估方法

课题组采取了文献分析、问卷调查、案卷评查以及访谈、座谈等多种研究方法。

1.文献分析

课题组在对全国法院执行工作规定、文献等进行全面系统梳理的基础上,重点收集了深圳中院乃至广东高院2011—2015年有关执行工作的制度文件、工作总结和统计数据,对这些文献进行梳理、比较、分析和挖掘。深圳中院出台的文件涉及执行主体变更、财产处分、执行联动、终本执行程序、文书处理等执行活动的各个环节,以及指引执行法官的行为规范。工作总结包括执行工作阶段性、年度性小结以及执行体制、机制改革和执行工作创新方面的总结性材料。司法统计数据主要来源于广东省法院的综合业务系统。

2.问卷调查

课题组以深圳律师、其他地区律师和深圳法官为对象设计了三套调查问卷。与一般的满意度调查不同,课题组所设计的三套问卷强调问题的客观性,目的在于了解律师和法官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看法以及在办案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情况。问卷辅助以开放性题目,收集调查对象对完善执行制度的意见、建议。

法官问卷共计发放了317份,回收317份。调查对象包括深圳中院及各基层法院的法官,除了6份问卷未回答所属法院之外,深圳中院的法官有190名,基层法院的法官有121名。被调查的法官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有290人,超过90%。在已回收的317份问卷中,回答办理过执行案件的有187人,占59%。

律师问卷分为深圳律师和其他地区律师两套,深圳律师的调查问卷由深圳市律师协会负责发放,其他地区律师的调查问卷由深圳市律师协会委托其他地区的律师协会及律师事务所发放。深圳律师问卷发放了1500份,回收有效问卷1465份,其他地区律师问卷发放了2100份,回收有效问卷1933份。回收的有效调查问卷中,调查对象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占大多数,其中,深圳律师有1295人,占88%;其他地区律师有1673人,占87%。1933份有效的其他地区律师的调查问卷显示,除了11人未填写主要执业地点之外,所调查的其他地区律师的主要执业地点遍布上海、山东、山西、广东(不含深圳)、天津、云南、内蒙古、北京、宁夏、辽宁、吉林、江苏、河北、河南、重庆、浙江、海南、湖北、湖南、新疆、福建,其中以湖南、重庆、广东、浙江四地的律师占多数,分别为341人、311人、292人、234人,占17.7%、16.2%、15.2%、12.2%(见图2)。数据统计显示,1465份深圳律师问卷中,有128份问卷的调查对象未代理过执行案件(占8.7%),有1337份问卷的调查对象代理过执行案件(占91.3%); 1933份其他地区律师问卷中,有219份问卷的调查对象未代理过执行案件(占11.3%),有1714份问卷的调查对象代理过执行案件(占88.7%)。

图2 其他地区律师的主要执业地点分布

3.案卷评查

课题组对深圳中院的执行案卷进行评查,评估深圳中院在执行信息的归档、当事人权利义务保护、执行行为规范度等方面的情况。为此,课题组在深入研究司法执行相关制度的基础上,设计了一套案卷评查指标体系作为案件评查的依据。该体系通过多种方式听取了法学专家、实务工作者的意见,进行了修订完善。该指标内容涵盖案卷的结案方式、执行费的收取、“五查”情况、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和重大事项告知、执行款项发放,以及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的理由、程序等方面。

课题组从深圳中院2011—2014年结案的执行案件中,每年随机抽取50份案卷,共选取了200个案卷,并于2015年5月赴深圳中院调取了所需的案卷。课题组按照结案方式对200份案卷进行归类,其中以驳回执行申请结案的有18份(占9.0%),部分执行完毕的5份(占2.5%),全部执行完毕的99份(占49.5%),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的69份(占34.5%),终结执行的4份(占2%),还有5份(占2.5%)是其他结案方式。课题组根据预先设定的案卷抽查指标体系,对所抽取的案卷的执行费收取的规范性、采取“五查”措施的情况、当事人知情权的保障情况、执行款项的收取与发还情况、终本结案程序等进行了评查。

4.访谈

为进一步了解执行工作亲历者对执行工作的态度和看法,课题组对相关企业和执行法官进行了访谈。2015年1月28日,课题组与平安银行总行特殊资产管理中心、招商银行总行资产保全部的负责人进行座谈,了解执行相关人对深圳中院执行工作的认识和感受。之所以选取银行企业作为调查对象,是因为这些企业曾经以申请执行人、执行协助单位等身份参与过执行,对深圳法院的执行工作非常了解,也有着参与其他地区执行工作的经历,对不同地方的执行工作有比较。2015年4月,课题组走访深圳中院执行局,听取一线执行人员关于执行案件办理的体会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