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LCCC主要指标体系
主要指标是中国低碳城市指标体系的关键工具,也是评价城市低碳建设现状的基本准则。其目的是通过具有代表性的指标,全面系统地评估城市低碳发展水平。主要指标一方面通过对现状的准确描述反映城市的绝对建设成果,另一方面通过与平均水平或其他标准的比较评价城市在低碳发展方面的努力程度。既可以用于城市的总体评估,也可做多个城市指标间的比较。
主要指标能够支撑中国城市以行动为导向的能源与气候政策,重点放在国家和省级低碳行动方案在市级层面的落实。能够充分考虑中国不同地区、不同省份的城市规模、经济发展水平和减碳潜力不同的实际情况,为城市制定“五年规划”中的低碳发展目标(包括定性和定量目标)任务、行动及措施提供技术支撑,能够充分反映“低碳城市”概念,使“低碳城市”的建设可测量、可报告、可检验。
1.理论基础
目前,国内对低碳城市评价方法的研究还比较分散,没有形成系统的理论。低碳城市评价指标体系建构的理论基础除了低碳经济理论之外,主要还包括相关的可持续发展理论、环境库兹涅茨曲线假说、脱钩理论、生态足迹理论等。
低碳经济理念是在气候变化背景下产生的。低碳经济是指在一定碳排放约束下,碳生产力和人文发展均达到一定水平的一种经济形态,旨在实现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全球共同愿景(Global Shared Vision)。低碳经济通过技术跨越式发展和制度约束得以实现,表现为能源效率的提高、能源结构的优化以及消费行为的理性。低碳经济概念具有三个核心特征,即“低碳排放”“高碳生产力”和“阶段性”。评价一个经济体低碳转型的基础要考虑资源禀赋、技术进步、消费模式和发展阶段四个核心要素。
可持续发展的概念最先于1972年在斯德哥尔摩举行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上初步形成。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出版《我们共同的未来》报告,将可持续发展定义为:“既能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可持续发展注重社会、经济、文化、资源、环境、生活等各方面协调“发展”,要求这些方面的各项指标组成的向量的变化呈现单调增态势(强可持续性发展),至少其总的变化趋势不是单调减态势(弱可持续性发展)。可持续发展的“三大支柱”是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
脱钩是指在经济发展的同时资源消耗及对环境影响降低的现象。如果化石燃料使用及碳排放量的增长相对于经济增长或城市发展是非常小的正增长,就属于相对脱钩;如果是零增长或负增长,就属于绝对脱钩。发展低碳经济的关键在于促进经济增长与由能源消费引发的碳排放“脱钩”,实现经济与碳排放错位增长(碳排放低增长、零增长乃至负增长)。脱钩理论证实了低碳发展的可能性,但需要政策干预工具,包括规划、标准、定价和公共意识的提高。
生态足迹(ecological footprint)就是能够持续地提供资源或消纳废物的、具有生物生产力的地域空间,其含义就是要维持一个人、地区、国家或者全球的生存所需要的或者能够容纳人类所排放的废物的、具有生物生产力的地域面积。生态足迹将每个人消耗的资源折合成为全球统一的、具有生产力的地域面积,通过计算区域生态足迹总供给与总需求之间的差值——生态赤字或生态盈余,准确地反映了不同区域对于全球生态环境现状的贡献。相应的,碳足迹(carbon footprint)是一种测量方式,通过计算温室气体的排放量来测量人类行为对周围环境产生的影响。碳足迹以二氧化碳的单位(通常为吨)来衡量,由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组成。
2.设计原则
指标体系应有相应的学术支持性及完整性。因此,主要指标体系对低碳领域的评价牵涉到所有的城市活动和资源禀赋,在构建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科学性与系统性原则:低碳城市评价指标体系的设计应当全面体现低碳城市的内涵。所包含内容能够客观综合反映各城市在低碳转型、建设低碳城市过程中所做出的努力和成果。同时,评价指标体系不是单一的概念或者标准,必须能够全面准确地反映低碳政府构建的各个方面,既要避免指标过于繁杂,又要避免指标过少带来的过于简单化。
整体性和层次性原则:分层次构建评价指标,最后组成以低碳发展为核心概念的指标体系,既有利于从整体上把握低碳城市的概况,对发展方向进行指导和修正,又可以细化到不同层次对城市表现进行评价。各指标之间既不能遗漏,又要尽可能降低指标的重叠度和保持相对独立,其权重设计要避免使某个特定领域得到夸大或缩小。
可比性和可操作性:指标体系应包括相对评价和绝对评价,同时考虑指标的普适性和评价对象城市的特殊性,在统一评价的基础上充分体现城市本身的禀赋和特点。体系中所有指标全部量化,保证评价结果可以在时间上进行纵向比较和在各城市间进行横向比较,充分反映低碳城市发展水平。
3.评价体系
LCCC主要指标评价体系采用层次分析法构建,基于前述的理论基础和构建原则,构建一套包括经济低碳、能源低碳、设施低碳、环境低碳和社会低碳5个维度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既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的3个维度——经济繁荣、环境保护和社会公平方面的主要指标,也强调了低碳发展的重点领域——绿色建筑、低碳交通、产业低碳和能源低碳等方面的主要指标。
具体来说,低碳城市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包含5个维度15个指标(见表1-1)。一级指标:①经济低碳指标;②能源低碳指标;③设施低碳指标;④环境低碳指标;⑤社会低碳指标。其中,经济低碳指标表征经济发展阶段,反映国家总体节能减排目标在城市层面的落实情况;能源低碳指标一方面反映区域低碳能源资源状况,另一方面也反映城市优化能源结构的努力程度;设施低碳指标表征城市基础设施的低碳化水平和低碳消费水平;环境低碳指标通过相关环境指标表征城市绿色发展水平;社会低碳指标表征消费模式和社会发展公平程度。
表1-1 LCCC主要指标体系
续表
对于5个维度下15个指标的选择,主要从指标的低碳相关性、内涵差异性、自身特色性、政策导向性和区域差异性5个方面考虑。
从内涵差异性和自身特色性来看,虽然碳生产力与脱钩指数、能源强度、能源碳强度等指标相关性较高,但这些指标的内涵存在差异。碳生产力是碳排放强度的倒数,用于表述城市的竞争力,而且碳生产力与碳足迹联系在一起。碳排放强度指标已经列为国家约束性指标,以碳生产力表述更具积极意义。从指标间的差异性来看,碳生产力描述效率,脱钩指标侧重于碳排放与经济发展之间的阶段性特征,能源碳强度则反映能源结构。
从政策导向性和低碳相关性来看,主要指标体系选取了空气污染指数(API)低于100的天数比重以及居民人均生活用水等环境指标,看似与低碳发展没有直接关系。实际上,这些指标是衡量低碳发展水平的重要方面,空气污染指数低于100的天数比重指标旨在呈现人体健康及生活品质与低碳发展之间的关联性。居民日人均生活用水量的入选,在于水的供应和处理过程需要能源支持,与碳排放联系紧密。环境是低碳的反映,环境改善需要通过低碳化发展实现。采纳上述环境指标旨在表明,追求低碳是为了生活品质的提升,而不是牺牲人们的生活品质。
从指标的特色性和区域差异性来看,包括碳竞争力的碳生产力指标,以及刻画不同发展阶段碳排放特征的脱钩指数指标。能源低碳方面包括了“十二五”规划的重要环境指标,即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然而,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的地区差异大,而政府发挥作用的空间有限,因此,首次引入人均非商品化可再生能源使用量指标,该指标可以体现地方政府的自主性和努力成效。此外,在社会低碳方面选取了人均碳排放量指标,虽然国家层面没有相关考核标准,但该指标对于中国城市的低碳发展越来越具有现实意义。
4.评价标准
主要指标的评估是对城市的低碳建设现状及努力程度的比较与评价。由于城市所处的发展阶段不同,资源禀赋各异,因此单纯地对城市之间的低碳发展现状水平进行比较往往会遭受很大的质疑。因此,LCCC主要指标体系的亮点在于不仅客观描述城市低碳发展现状,而且评价城市低碳转型的努力程度。
关于现状评估,这里涉及指标权重确定的方法。在多属性决策中,各指标权重的确定是其核心问题。现实中一般采用主观赋权法。其中主观赋权法是指基于决策者的知识经验或偏好,按照重要性程度对各指标进行比较、赋值和计算得出其权重。低碳指标权重赋值的指导思想是突出体现低碳发展特征核心指标的重要性,反映城市各方面低碳发展进程与转型特征,以及国家相关政策的要求。现阶段不对指标设定权重,而是分别对每个指标进行评估。为了适应中国的“五年计划”规划体系,目前的评估主要针对“十一五”期间的结果。
对于定量指标的评估,以碳生产力指标举例说明。碳生产力是碳强度的倒数,“十一五”期间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均未提出碳强度下降指标,但通过一定的方法可以计算国家和城市的相应数据。因此对本指标的评估将以某城市“十一五”期间碳排放强度的实际下降率与国家碳排放强度的实际下降率相比较给出。如到“十一五”末,如果该城市碳排放强度增长率达到了国家“十一五”期间增长率的80%,则赋值60%;如果达到了同期国家增长水平的100%,则赋值80%;如果达到了同期国家增长水平的120%,则赋值100%。
从方法论角度来看,评价与指标的比较基于梯状比较,将城市划分为相对于参照系(如全国水平)的60%、70%、80%,但对于临界点附近的地区,其比较结果则不是很公平,所以实际评估中以线性化比较为主。目前评估中仅关注与化石能源相关的二氧化碳,没有考虑其他温室气体,之所以如此,在于能源排放二氧化碳数据相对便于收集,且能源排放二氧化碳量占温室气体的绝大多数。
对于定性指标,这里以城市低碳管理体制为例进行说明。低碳管理体制是指从管理体制构成、职责和执行等方面对城市低碳发展的管理体制进行评价,评估城市政府是否对节能减碳及低碳发展问题给予了高度重视,是否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建立起来。如低碳发展领导小组建立,赋予20%的分数;有市长/市委书记参与,则赋予10%的分数;建立低碳办公室,而且职责及权限界定清晰,赋予20%的分数;制定低碳经济(城市)发展规划,赋予20%的分数;如果有适应气候变化战略,赋予20%的分数;建立能源管理体系(EMS)相关工作小组,则赋予10%的分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