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疑案适用法律方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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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事疑难案件产生的原因

疑难案件产生于“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的十字路口。(注:参见高翼飞、高爽:《立场选择与方法运用:刑法解释的“道”和“器”》,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10)。)具体分析,刑事疑难案件产生的原因在于:(1)法律规范是以语言文字为媒介的规则体系,而语言的抽象性决定了其具有“开放结构”(注:语言的外延具有不确定的边缘区域,针对边缘地带,人们会争论语言的意思、内容或范围。法律语言同样具有“开放结构”,因此法律亦有不确定的模糊区域。),即在含义的核心区域边缘还存在意义模糊的地带,而对其模糊的地带的含义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注:参见沈仲衡:《疑难案件的法律解释》,载《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5)。)(2)立法的有限能力决定了法律规则不可避免地存在矛盾、冲突、重复与漏洞,这无疑会给法律人适用刑法处理案件带来一定的障碍。(3)由于知识、经验与背景的差异,不同的法律解释主体的价值观念和解释立场是不同的,对于同一事实,不同主体可能会作出不同的结论。(4)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和多变性是疑难案件的产生原因之一。从社会学的眼光来看,社会的变迁引起利益格局的调整,不同阶层、不同群体之间会产生利益的冲突,文化的丰富多彩引发多元价值观的共存和碰撞。在这种背景下,案件类型千姿百态,在使得既有的法律规范显得滞后、单一的同时,也造就了所谓的疑难案件。疑难案件是法律制度与社会生活持续性摩擦的产物。(注:参见徐继强:《法哲学视野中的疑难案件》,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8(1)。)法律具有稳定性特征,它不能过于频繁地修改。法律规范具有一般性、抽象性特征,而社会生活却是多样的、发展的。这对矛盾导致疑难案件的出现。(注:参见沈仲衡:《疑难案件的法律解释》,载《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5)。)(5)现实中的犯罪行为样态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刑法为了避免出现漏洞,不得不从不同侧面、不同角度规制各种形态的犯罪行为,以至于形成诸多复杂情形,如法条竞合、不同罪名犯罪构成的重叠交叉等,以致经常出现某个犯罪行为既符合此罪的犯罪构成又符合彼罪的犯罪构成的情况。另外,随着法治建设的推进,公民的法律参与意识逐步增强,公众意见在司法中的地位也愈来愈重要,无论是“许霆案”还是“天价过路费”等,公众意见对案件的裁判形成了一定的制约,从而使得司法不得不考量裁判的社会效果。这也是刑事司法中定罪与量刑之间存在矛盾的原因之一。(注:参见姜涛:《量刑公正与刑法目的解释》,载《法学家》,2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