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的排放:全球气候治理的道德基础研究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第三节 伦理学如何讨论气候问题

综合以上国内外的研究现状,我们发现,不论是在国外还是国内,气候变化问题还没有得到哲学和伦理学研究的足够重视。其原因就在于,人们或者把气候变化问题仅仅当作一个“科学问题”,或者把气候问题看作一个“经济学问题”。作为“科学问题”的气候问题所关注的重点在于通过“技术革新”来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这可以通过几个途径来达到,比如,通过提高能源的燃烧效率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通过碳捕捉技术回收空气中的二氧化碳;大力发展清洁可再生能源[42](比如核能、太阳能、风能、地热能以及作物能源)以代替化石能源;更富有想象力的是实施各种“地球工程”[43]来阻止地球变暖。作为“经济学问题”的气候问题关注的核心是认为,气候问题之所以会成为问题,是由于“产权”不清晰,导致作为公共物品的气候资源的滥用,从而使得人类陷入“公地悲剧”。因此,解决气候问题的关键在于强化市场的作用,通过明晰产权、征收碳税等手段来达到气候资源的“合理”使用[44]。再或者把气候问题作为一个“国际政治问题”,主要讨论国家安全、外交策略问题以及在一个现实主义的国际政治体系中如何达成一个各方都可接受的全球气候治理协议等问题。

我们认为,这些经验性研究对于推动全球气候治理而言无疑是非常重要的,但它们都没有从规范性层面去反思产生气候变化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原因以及各种气候治理政策背后的道德和政治问题。我们需要首先认识到,包括气候危机在内的人类社会面临的任何危机本质上首先是人自身的价值危机。因此,人类应对气候变化的过程也是一个如何重新塑造自身和我们共同生活于其中的这个世界的问题。在这里,重新塑造自身有两层含义,一是需要我们认真反思人的生存需要建立在什么样的价值基础上,进而反思我们应该如何更加合理地生活;二是需要对我们现行的社会制度,尤其是政治经济制度背后所蕴含的公平正义问题进行彻底的反思。

就第一点而言,气候变化的产生很大程度上来讲是自由主义和市场经济以及它们所鼓励的人对物质利益的贪婪追求所造成的恶果。自由主义理念对个人权利的追求与有限的地球环境空间之间产生激烈的矛盾。这就要求我们对自由主义的价值观念进行反思。自由主义是一种赋予个人权利和自由以极高价值的政治和社会哲学。正如权利至上主义者诺齐克所说:“个人拥有权利,有些事情是任何人或任何群体都不能对他们做的,否则就会侵犯他们的权利。”[45]作为一种哲学,自由主义认为,每个人都具有一种理性的能力,即能够对一个值得过的生活形成某种理解,并按照那种理解去生活和行动的能力,也就是说,每个人是其自身利益以及知道如何促进这些利益的最佳判断者。个人权利就是要保护个体在追求和实现自己的生活目标上免受干预。在这个意义上,“权利”被认为是一个个体主义的概念,即把权力赋予任何特定个体意味着在他那里形成了一个“保护带”,在那个保护带中,他可以自由地选择和行动,而不受到任何来自外界的干预,只要他不妨碍其他人也同样去实现自己的这种权利。自由主义的这种“不伤害”原则,解决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平等问题,可是它却无法保证正确处理人与其生活于其中的自然环境的关系。当每个人试图去实现自己所设想和理解的理想生活时,我们不得不追问的是,我们的自然环境是否有足够的空间能容纳所有人的所有要求?显然,我们所生活于其中的地球的资源是有限的,这种环境的生物学限制,决定了对个人权利的无限追求必然导致与环境之间的冲突。

当前,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实践过程就向我们展示了地球环境安全与自由权利之间的矛盾关系。国际社会关于如何应对气候变化的多轮商谈,使我们看到了人类社会共同努力维护全球公共环境安全的希望。然而对于日益紧迫的气候危机而言,现有目标和政策制定过程中的不足是显而易见的。虽然国际社会就到21世纪末把全球气温升高的幅度控制在工业化前水平以上的2℃以内的气候治理目标形成共识,但为了各自的利益,谁也不愿主动履行减排的义务。为了适应严重威胁其生存的气候变化,贫穷国家已经背负了沉重的经济负担和健康负担,然而引发气候变化的发达工业化国家却不愿承担应该承担的历史责任,反而不断强调自己国家利益而使全球气候谈判陷入僵局,美国甚至以减排将会极大影响美国公民奢侈性生活方式而拒绝签署《京都议定书》。正如美国前总统布什所说:“我之所以反对《京都议定书》,是因为它豁免了世界上80%的国家的减排任务,这其中包括像中国和印度这样的主要人口大国。从服从协议的角度看,这将对美国的经济造成严重的伤害。《京都议定书》是不公平的,而且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也是没有效率的。”[46]谈判的政治经济博弈和正在变暖的真实世界之间的鸿沟,反映出自由主义及其所推崇的自由权利与有限的大气环境空间之间的冲突。虽然坚持并捍卫个人权利是人类所追求的一个基本价值,但当前国际社会就应对气候变化的各种争论和方案在双重意义上与个人权利发生了冲突。

首先,对个人权利的捍卫必然导致在气候问题上的所谓“公地悲剧”。在气候问题上的一个基本特征是:温室气体排放所产生的好处(如经济的发展)由各国排他性地独占,但产生的危害却由地球上所有同代及后代人共同承担。由于温室气体的排放空间属于公共资源,各国都有平等的权利占用这种公共的排放空间,这就好比是一个公共的污水排放池,大家都有权向其中倾倒污水。所以,在面对公共的温室气体排放空间时,每个国家的最优选择就是排放得“越多越好”,这必将导致加勒特·哈丁所称的“公地悲剧”。也就是说,当每个人只关心自己的个人利益时,他们就摧毁了个人利益赖以存在的公共利益的基础。当前的气候问题就是如此,如果每个国家都不顾及温室气体排放空间的有限性而执意无限追求自己的利益,那么,温室气体的浓度将很快达到排放空间所能容纳的极限,从而引起气候灾难。

其次,当人们面对温室气体的排放空间这一“公共物品”时,理性自由的人必然会出现“集体行动的困境”。由于温室气体的产生是个体行为,而一旦产生就会在全球流动,气候问题的这种全球性特征就决定了单个国家的减排成本要由自己独自承担,但由减排所产生的好处(使得大气环境变得更加安全)却为全球共享。这样,为了实现各自成本的最小化,每个国家就都会选择“不减排”或“搭便车”,全球合作进行减排的协议就难以有效达成。如果减排国能将减排的全部好处排他性地占有,则各国的最优策略就会从“不减排”变为“减排”。因此,在严格的理性“经济人”的假定下,每个人都不会为集团的共同利益采取行动。因而就出现所谓“集体行动的困境”。况且,即使我们就全球温室气体的排放达成某种协议,但在义务的履行上也会出现“集体行动的困境”。因为,对于每一个理性的集体成员而言,承诺并履行协议并不是绝对无条件的。相反,它具有康德“假言命令”的性质,即只有当(假如)所有其他人也同样履行义务时,我才会自愿地遵守协议。这就是说,所有他人同样如此这般行为是我愿意并如此这般行为的前提条件。这也就是为什么在没有建立起有约束力的减排协议之前,国际社会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敢于冒险而自愿带头减排的原因。

现实也确实已经告诉我们,当前的气候治理就出现了“公地悲剧”和“集体行动的困境”。最近几年的全球气候会议之所以无果而终,根本的原因在于冲突各方极力捍卫自身的权利和经济利益,也就是各方在“如何分担温室气体减排的义务才是合理的”这一原则问题上未能达成共识。目前国际社会冲突各方主要诉诸自由功利原则和权利平等原则来为自己辩护。自由主义的功利原则追求的是功利总量的最大化,依据功利原则的标准,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分配应当这样来安排,即这种分配能够使受到影响的人们获得最大限度的“净幸福”,而这种最大限度的幸福的关键在于满足每个人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在目前人类短期内无法根本性改变其生产方式的情况下,占用更多的温室气体排放空间是实现每个人“美好”的前提条件。但功利主义问题在于:当它只关心个人偏好的满足时,却不反思偏好本身是否合理。如果一个社会仅仅专注于对个人无论是否合理的偏好和权利的满足,那么,这种制度安排就很可能蕴含着集体的“恶”。当前人类面临的严峻的生态危机,在某种意义上讲,正是这种集体的“恶”的集中体现。况且,功利主义得以完全满足的前提是我们拥有无限的自然资源,很不幸的是,气候问题的出现再一次告诉我们这样的前提并不存在。

而自由主义的“权利平等原则”则强调,如果我们认为每个人在道德上都是平等的,那么,每一个人都拥有相同的权利排放同等数量的温室气体,因而,每一个人不能因为其自然禀赋的差异而获得不同数量的排放份额。正如罗尔斯所说,“在背景制度允许的范围之内,分配的份额是由自然抓阄的结果所决定的,而这一结果从道德观点上看是任意的。正像没有理由允许由历史和社会的机会来决定收入和财富的分配一样,也没有理由让天资的自然分配来决定这种分配”。[47]其实,诉诸权利平等原则隐含的前提是,认可并追求当下人类现有的工业文明模式和浪费型消费文化。诚然,贫穷国家的人民有正当权利过上现在富人所拥有的“现代化”生活,但有限的排放空间能容纳全世界所有人都过上所谓的“好”的生活吗?这显然是值得讨论的问题。当然我们在此并不是要剥夺贫穷国家的发展权。我们赞同平等主义的原则,但我们绝不鼓励每个人都有平等地追求“奢华”的现代生活方式从而大面积污染大气的权利。也就是说,所有人都享有一个基本的生存排放的权利,但是,任何人都不可能正当地拥有奢侈排放的权利。我们不能要求人们为源于生存的排放所引起的气候变化负责,但是,所有人都必须按他们奢侈排放的份额按比例承担减排的义务。所以,问题的根本不在于公平分配污染权,而在于首先我们要审视我们追求的目标是否合理。追求奢侈生活显然不是一个在道德上能得到辩护的权利。

可见,气候合作之所以在当下举步维艰,关键在于各国之间价值和利益诉求的冲突。从这个意义上讲,如果人类社会仍然在权利至上这种自由主义话语框架下来讨论气候问题,那么必将导致集体行动的失败和“公地悲剧”的发生。因此,在正当与善之间保持必要的张力是构建应对气候变化的制度设计的必要前提。或者说,我们必须在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之间保持必要的张力。消极自由为保护和捍卫个人自由提供了强有力的道德辩护,它认可并保护个人按照自己的偏好而生活,而不管这种生活是不是合理的。但消极自由的不干涉(不伤害)原则仅仅为人类的合作提供了最低的道德保障,它只可能为我们提供一个最不坏的制度安排,因为所有的“不良生活嗜好”之间也是可以和平共处的,只要有足够多的资源来满足各自的需求。但在当下气候变化的语境下,人类需要的是最好的制度安排,需要的是每个人过一种更合理的生活。

就第二点而言,我们需要对现行的社会制度,尤其是政治经济制度背后所蕴含的公平、正义、责任、权利、义务问题进行深刻反思。作为一个全球环境问题的气候变化问题具有一般环境问题所不具有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1)温室气体容纳空间的稀缺性。国际社会已形成共识,认为在21世纪末,为了不引发灾难性的后果,人类社会必须把全球气温升高的幅度控制在工业化前水平以上的2℃以内,也就是说,大气中的二氧化碳浓度必须控制在550ppm以内,而现在大气中的二氧化碳浓度已经达到379ppm。这就意味着,作为一种公共资源的温室气体排放空间是一个稀缺资源,它给人类的生存和发展设定了一个“天花板”。在人类社会短时间内无法根本改变现有生产模式和能源结构的情况下,这种限制就必然会对我们现有的价值观念、生产生活方式以及国际关系都产生了根本性的影响。(2)气候问题与其他环境问题之间存在关联性。地球是一个相互联系的生态体系。在这一体系中,大气层、陆地、海洋和生物圈等生态系统之间存在复杂的联系,而各种环境问题在起因和影响方面具有相互关联性,这就意味着一个诱发因素可能会因为连锁反应而引发多个后果。例如,森林砍伐造成径流量增加,从而加速土壤侵蚀以及河流和湖泊泥沙的沉积,同时会造成生物多样性的减少和全球气候的变暖;大气污染和酸雨在破坏森林和湖泊中都起作用;氯氟氢类物质的大量排放不仅造成臭氧层的破坏,而且是导致全球变暖的因素之一。上述环境问题的相互联系意味着不同的问题必须同时治理,孤立地对一个环境问题做出反应有可能会加剧另一个环境问题的恶化。(3)气候问题与贫困、贸易等全球性问题相互交织在一起。环境问题与其他社会以及经济问题交叉、重叠,最终形成复杂的综合性问题。特别是,全球性环境问题超越了许多传统范畴,与国家主权、外交、经贸、全球贫困等传统问题交织在一起,由此增加了解决气候问题的难度。比如,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主要是因为工业革命以来发达国家大量使用化石能源而排放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造成的,而且全球变暖所产生的后果却主要由贫困的国家所承担,这就进一步加剧了落后地区的贫困和全球经济和政治的不平等。因此,气候问题已然不单纯是科学问题、环境问题,而是已经成为各国高度关注的国际经济和政治问题。(4)气候问题在空间上的不平衡性。全球温室气体的排放与它造成的后果在空间上分离,导致全球范围内环境问题的收益与成本分配不均。全球气候变化主要源于发达国家温室气体的历史排放,然而其破坏性的后果却主要由不发达的南方国家来承担。由于全球环境变化的不良后果在地理分布上不均,以及各国的适应能力不同,贫穷国家将面临更大的挑战。正如IPCC报告指出:“那些具有最少资源的国家的适应能力最差,同时也是最为脆弱的。”[48]这意味着,应对全球气候问题的一个主要议题就是要去解决全球分配正义所涉及的一系列问题。其他全球性环境问题,比如臭氧层破坏、越境水污染等问题,都有类似的空间不平衡特点,这给环境问题解决方案的设计与实施提出了巨大挑战。(5)气候变化过程的不确定性。环境变化是一个规模很大、时间很长的过程,难以在实验室中模拟。由于对环境系统的科学认识能力、相关数据资料获取等方面的局限性,目前的有关气候变化的科学研究还存在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这就给在应对气候变化过程中的责任认定和义务的分配造成相当大的影响,甚至于出现对全球气候变化这一事实的质疑。当前有一些国家和个人借口科学不确定性来推脱自己应该履行的减排义务,正如有学者指出的,社会不能或不愿处理全球环境问题的借口就是“没有足够的科学确定性对全球问题采取措施”。

气候问题的特殊性使我们认识到:任何环境危机(气候变化是其主要表现)不是关于“环境”的,而是关于“道德”的,进而是关于“政治”的。也正是这些特殊性使得我们认为解决气候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手段”先进性,而在于要理顺各种“关系”。“关系”不顺,再好的“手段”也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解决气候问题的最有效途径就在于建立一个公正合理的全球治理机制,在于激发所有人的责任意识,从而共同合作来应对日趋严峻的气候变化。就此而言,我们就必须反思下面一些根本性的问题。全球气候治理应该诉诸何种正义原则?如果这样的正义原则的一个基本理想是平等对待“每一个人”,那么,我们又该如何分配才算是体现了这种平等主义的要求?进而,如果我们承认诉诸平等主义的全球分配正义原则是解决气候问题的一个基本原则,那么,我们有什么理由让这种“正义”跨越国界,也就是说,公平分配气候资源必然会导致全球范围内的“再分配”,那么,富国(富人)有什么理由首先承担大部分减排义务而为穷国(穷人)留出足够的发展空间?再者,气候危机要求我们改变不合理的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甚至是要求个人牺牲自己的经济利益,那么,这种限制和牺牲是不是对个人权利提出了过分的要求?如果应对气候变化首先要界定各自的责任,那么,针对气候科学在某种程度上存在的不确定性,我们又该如何界定各自的责任及其份额?如果保证实现每个人的基本生存权利是重要的,那么,在实现了这种基本权利之后,全球是否可以要求达到一个更加平等的温室气体排放空间的分配?最后,如果应对气候变化需要人类共同合作,那么我们有什么理由说强制参与这种合作是每个人和每个国家的政治义务?毫无疑问,理清这些问题能使我们更为清楚地分析气候变化形成的原因,揭示围绕气候变化展开的各种争论背后的问题所在,以及提供解决问题的思想资源。基于以上的认识,我们认为,对气候问题的伦理学思考所要回答的核心问题是:在温室气体排放空间有限且各方对应得多少有不同诉求的环境下,找出一组合理的道德原则来界定人们的责任和义务,并决定每个人应得多少排放份额,或者是应该承担多少减排成本。


[1]David A.King,“Climate Change Science:Adapt,Migrate or Ignore?”,Science303(2004)(5655),p.176.

[2]Stephen Gardiner,A Perfect Moral Storm:The Ethical Tragedy of Climate Change,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1.

[3]潘基文:《全球携手努力减缓气候变化——2007年世界环境日的致辞》,联合国官网,http://www.unfccc.int/2860.php。

[4]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Contribution of Working Group I to the Fourth Assessment Report of the 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Summary for Policymakers,2008,2.Available at http://www.ipcc.ch/ixlf/assessment-report/ar4/wgl/ar4-wgl-spm.ixif.

[5]United Nations General Assembly,resolution 43/53,1988.Available at http://wvNw.un.org/Depts/dhl/res/resa43.htm.

[6]《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简称《框架公约》,英文缩写UNFCCC)是一个国际公约,于1992年5月在纽约联合国总部通过,1992年6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由世界各国政府首脑参加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期间开放签署。1994年3月21日,该公约生效。

[7]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1992.Available at http://unfccc.int/essential_background/convention/background/items/1349.php.

[8]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英文简写IPCC)是由世界气象组织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于1988年联合建立的,其主要职责是评估有关气候变化问题的科学信息以及评价气候变化的环境和社会经济后果,并制定现实的应对策略。由于IPCC评估报告全面、客观地反映了气候变化领域的最新科研成果和当今科学认知水平,因此,IPCC历次发布的综合性评估报告,无一例外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并成为各国政府和国际科学界在气候变化科学认识方面最权威的共识性文件,也是各国制定应对气候变化方案并采取实际行动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9]S.A.Arrhenius,“On the Influence of Carbonic Acid in the Air upon the Temperature of the Ground”,Philosophical Magazine41,1896,pp.237-276.

[10]IPCC,Fourth Assessment Report(AR4):Climate Change 2007,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7.

[11]诺德豪斯:《 均衡问题:全球变暖的政策选择》,王少国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

[12]松鲍法维:《人类风险与全球治理:我们时代面临的最大挑战可能的解决方案》,周亚敏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12。

[13]N.Stern,“Stern Review on the Economics of Climate Change”,2006.http://www.hm-treasury.gov.uk/independent_reviews/stern_review_economics_climate_change/stern_review_report.cfm [2014-2-11].

[14]T.Chris,C.Alison and G.Rhys,“Extinction Risk from Climate Change”,Nature(427),2004,pp.145-148.

[15]D.Campbell-Lendrum,“How Much Disease could Climate Change Cause?”,in McMichael,eds.,Climate Change and Health:Risks and Responses,Geneva: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2003.

[16]IPCC报告中指出,如果不采取进一步的应对措施,目前至2030年的全球排放将增长40%~110%,在新增排放量中,中国将占到1/2强。

[17]林小春、齐紫剑:《应对气候变化的“后京都”谈判》,《瞭望》2007年总第50期。

[18]N.Stern,The Economics of Climate Change:The Stern Review,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6.

[19]OECD,Action Against Climate Change:The Kyoto Protocol and Beyond 3,1999.

[20]OECD,National Climate Policies and the Kyoto Protocol 3,1999.

[21]这些国家是指《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附件一(1998年修订)中所列的国家或国家集团,包括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欧盟国家在内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中的所有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根据《公约》第4.2(a)条和第4.2(b)条,附件一国家承诺在2000年之前单独或联合将温室气体排放控制在1990年的水平。其他未列入附件一中的国家,都统称非附件一国家。

[22]World Bank,The Effects on Developing Countries of the Kyoto Protocol and CO2 Emissions Trading 2,1998.

[23]Oran R.Young,The Institutional Dimensions of Environmental Change,Cambridge MA:The MIT Press,2002,pp.44-45.

[24]Neil Harrison,Science and Politics in the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Lanham:Rowman & Littlefield Publishers,2004,pp.109-113.

[25]Marvin Scoroos,Science and International Climate Change Policy,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2.

[26]Neil Carter,The Politics of the Environment:Ideas.Activism,Policy,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1,pp.236-238.

[27]Michael Kraft,Environmental Policy and Politics,Harrisonburg:Pearson Education.Inc,2004,p.274.

[28]N.H.Ravindranath,Jayant Sathaye,Climate Change and Developing Countries,London:Royal 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2006.

[29]Paul G Harris ed.,Global Warming and East Asia:The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Politics of Climate Change,London:Routledge,2003.

[30]T.Jackson ed.,Mitigating Climate Change:Flexibility Mechanism,Oxford:Elsevier,2001.

[31]〔英〕安东尼·吉登斯:《气候变化的政治》,曹荣湘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

[32]〔澳〕大卫·希尔曼:《气候变化的挑战与民主的失灵》,武锡申、李楠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

[33]曹荣湘主编《全球大变暖:气候经济、政治与伦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

[34]〔美〕埃里克·波斯纳、〔美〕戴维·韦斯巴赫,《气候变化的正义》,李智、张建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

[35]Donald A.Brown,American Heat:Ethical Problems with the United States' Response to Global Warming,Oxford:Rowman & Littlefield Publishers,2002.

[36]Tom Athanaslou and Paul Baer,Dead Heat:Global Justice and Global Warming,New York:Seven Stories Press,2002.

[37]J.Timmons Roberts and Bradley C.Parks,A Climate of Injustice:Global Inequality,North-South Politics and Climate Policy,Cambridge MA:MIT Press,2007.

[38]W.Neil Adger,Jouni Paavola,Saleemul Huq and M.J.Mace ed.,Fairness in Adaptation to Climate Change,Cambridge MA:the MIT Press,2006.

[39]国内代表性的研究成果有:潘家华《后京都国际气候协定的谈判趋势与对策思考》,《气候变化研究进展》2005年第1期;潘家华《人文发展的基本需要分广析及其在国际气候制度设计中的应用——以中国能源与碳排放需要为例》,《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6年第6期;庄贵阳《后京都时代国际气候治理与中国的战略选择》,《世界经济与政治》2008年第8期;庄贵阳《中国经济低碳发展的途径与潜力分析》,《国际技术经济研究》2005年第3期;陈迎、庄贵阳《〈京都议定书〉的前途及其国际经济和政治影响》,《世界经济与政治》2001年第6期;陈迎《中国在气候公约演化进程中的作用与战略选择》,《世界经济与政治》2002年第5期;庄贵阳《充满变数的国际气候谈判》,载李慎明等主编《2002年:全球政治与安全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庄贵阳《从公平与效率原则看清洁发展机制及享其实施前景》,《世界经济与政治》2001年第2期;田亚平等《从〈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进展看当前国际环境关系》,《人文地理》2002年第3期;于贵瑞等《〈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谈判中的焦点问题》,《资源科学》2001年第6期;韩昭庆《〈京都议定书〉的背景及其相关问题分析》,《复旦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2期;郑照宁等《清洁发展机制:一种新的国际环境合作机制》,《节能与环保》2003年第4期和第5期;林小春、齐紫剑《应对气候变讹的“后京都”谈判》,《瞭望》2007年第50期;秦天宝《我国环境保护的国际法律问题研究——以气候变化问题为例》,《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2006年第2期;沈展昌《论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世界环境》2004年第1期;胡迟《〈京都议定书〉框架下的排放权交易》,《绿叶》2007年第6期;王伟中、陈滨等《〈京都议定书〉和碳排放权分配问题》,《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6期。

[40]国内有代表性的成果主要有:何建坤等《有关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的公平性分析》,《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4年第6期;何建坤等《在公平原则下积极推进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进程》,《清华大学学报》2009年第6期;李春林《气候变化与气候正义》,《福州大学学报》2010年第6期;史军《气候变化背景下的全球正义探析》,《阅江学刊》2011年第3期;王小钢《“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适用及其限制》,《社会科学》2010年第7期;徐玉高、何建坤《气候变化问题上的平等权利准则》,《世界环境》2000年第2期;王苏春、徐峰《气候正义:何以可能、何种原则》,《江海学刊》2011年第3期;王建廷《气候正义的僵局与出路——基于法哲学与经济学的跨学科考察》,《当代亚太》2011年第3期;钱皓《正义、权利和责任——关于气候变化问题的伦理思考》,《世界经济与政治》2010年第10期;杨通进《全球正义:分配温室气体排放权的伦理原则》,《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0年第2期;史军《全球气候治理的伦理原则探析》,《湖北大学学报》2017年第2期。

[41]国内主要代表性的成果有:刘湘溶《人与自然的道德对话——环境伦理学的进展与反思》,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曾建平《环境正义:发展中国家环境伦理问题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李培超《论生态伦理学的基本原则》,《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9年第5期;李培超《论环境伦理学的“代内正义”的基本意蕴》,《伦理学研究》2002年总第1期;王正平《环境哲学——环境伦理的跨学科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王韬洋《环境正义的双重维度:分配与承认》,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雷毅《环境伦理与国际公正》,《道德与文明》2000年第1期。

[42]核能技术在目前是比较成熟的技术,但核能的广泛应用也有引发核泄漏等灾难的可能,因此遭到人们的质疑。国际社会开发替代能源的一个方向是大力发展“作物能源”,其中较为普遍的是利用甘蔗、玉米等经济作物酿造乙醇来部分替代石油。作物能源所引发的问题是,由于对能源的巨大需求,使得酿造乙醇挤占了大量的粮食作物,这更进一步加剧了世界的粮食危机。因此,作物能源问题表面上看来是一个能源问题,但实质上涉及一个全球正义问题。因为,作物生产主要集中在贫困的发展中国家,所以作物能源问题的影响对贫困国家极具危害性。实际上,全世界不断增长的对作物燃料的需求与更理性的全球总规划相互矛盾。欧盟计划到2010年使汽车燃料中含有10%的作物燃料,到2020年使用20%的可再生能源。要实现这些目标,意味着需要使用更辽阔的农地。然而,欧洲本身没有这么大面积的农地,它们只能求助于南方国家,而南方国家已经是全球50%以上作物燃料的供应者。这意味着必须用更多的耕地来生产作物燃料,但南方诸国已经面临日益棘手的粮食安全问题。另外,这些目标还导致众多农民特别是原住民被驱赶,其祖先的土地被征。这样一来,农民大量向城市中心迁移,这些生活在贫民窟中的农民大大增加了失业人数,过着朝不保夕的生活。

[43]为了阻止气候变暖,人们通过技术手段人为操纵气候,以抵消大气中增加的二氧化碳造成的影响,这种方法通常称为“地球工程”。它包括多种多样的建议方案。一些建议涉及阻止太阳光,借助把反射性悬浮颗粒射入平流层,或把遮光屏发射到太空,阻挡一些太阳光达到地球。其他建议涉及操纵地球的碳循环,例如,借助促进海洋浮游生物生长,增加海洋的二氧化碳吸收量,或从大气中直接移走二氧化碳。然而,在行星层面如此积极地操纵地球,这存在很大风险。目前已经确定一些潜在的环境破坏风险,比如,悬浮微粒射入平流层破坏臭氧层,但也有可能存在其他未预料到的环境风险。低成本的地球工程,可能影响其他控制气候变化的决定。在这一过程中,其他风险也可能产生。地球工程不一定抵消温室气体造成的所有环境损害。例如,借助平流层悬浮微粒射入,抵消了温室气体的辐射作用,但增多大气二氧化碳的直接作用,比如生态系统的变化和大洋酸化,抵消辐射不一定能降低。地球工程计划还有可能引起严重的法律、外交和政治问题,例如,谁有权实施地球工程,实施这样的工程是否将影响现有的国际条约,或是要求新的国际条约,以及如何分担实施地球工程所带来的负担。有些国家不支持地球工程计划,因为从原则上讲,这些国家反对积极的行星层面上的操控,或是因为预料计划的气候影响将损害自身利益。这些国家有可能和提出计划的国家产生矛盾。在极端情况下,其他国家可能认为,地球工程计划是敌对行为,同冷战计划相似,把积极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为武器来推行政治霸权。

[44]市场逻辑提出解决气候问题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将温室气体排放空间这一“公共物品”私有化,并以“碳税”或“总量控制与碳贸易”的形式来调控碳排放空间的“消费”。把征收碳税和进行碳贸易作为应对气候变化的主要手段在道德上是存在问题的,因为这样做意味着把事关个人根本利益的环境安全当作“商品”,并为这种商品进行赋值。这在某种意义上讲是把“罚单”变成了“账单”。在当前气候变化的语境中,超出生存排放标准过量排放温室气体的行为本身应该是一个错误的行为,但现在却变成了一种商品,而且还可以从中“获利”。这相当于是说,人们可以自由购买“污染权”。从道德上讲,温室气体排放并不是一件谁付费了就可以允许做的事。温室气体排放权是某种具有道德意味的东西,是不能用来与金钱和权力相交换的。这种交换违背了气候伦理的基本理念,是与全球减排目标背道而驰的。并且,碳排放权的市场交易还会导致新的不平等。虽然贸易本身不一定就存在道德上的缺陷,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会产生正义的结果。通常,任何市场行为都趋向于追逐利益的最大化,它强调的是资源配置的效率。碳市场的一个必然后果是,富人可以购买更多的排放权,从而排放更多的温室气体。这必然进一步加剧社会财富分配的不平等。因为,在很大程度上讲,社会财富的产生是与二氧化碳的排放呈正相关性的。碳排放权的不平等分配不仅使穷人变得更穷,而且,贫困和不平等又反过来进一步加剧了全球生态危机的程度。因为,贫穷国家为了摆脱贫穷,它们的首要目标不是保护环境,而是追求经济的“发展”。它们会被裹挟进全球市场,为出口换取外汇而采取单一的工业化农业模式(比如,大规模地砍伐森林获取土地来种植发达国家所需要的农产品),而这在环境上是破坏性的,而且也会导致本国的粮食短缺,最终损害穷人的利益。自由主义者认为将碳排放权私有化并征收碳税可以有效解决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环境外部性问题,这是唯一能将捍卫个人自由权利与保护环境有效结合起来的途径。且不说在如何分配排放空间这一问题上存在着怎样复杂的公平正义问题,将气候“商品化”并诉诸“产权”的方式实际上是一个以牺牲环境而屈从个人自由权利的做法。这仍然没有从根本上回应“必须立即有效地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这一人类社会的最根本的利益关切。

[45]〔美〕罗伯特·诺齐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姚大志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第1页。

[46]George Bush,“I oppose the Kyoto Protocol”,http://www.cseindia.org/content/george-bush-i-oppose-kyoto-protocol.

[47]John Rawls,A Theory of Justice,Cambridge,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1,p.74.

[48]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IPCC),Climate Change 2001:Impacts,Adaptation,and Vulnerability,Cambridge U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