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宪法与政党
馥炎
宪法会议开会以来,已将草案一百十三条,分别由起草委员说明旨趣,依法定程序,第一读会终了,即应付审议会审议。惟查此次草案,所应修正增删者,皆关法制上之重要问题,势非精密讨论,难期尽善。如由审议会轻率表决,既失慎重之至意,尤有武断之嫌疑。议员中有见于此,乃谋聚合同道,私居研究,所谓宪法商榷会、研究会、讨论会等之团体,于是应运而生,纷纷继起。诚能折衷群言,察纳正谊,以作大会之准备,斯固民国之佳象也。特记者微闻此项宪法集议之各团体,即为他日建立政党之基础。其说是否属实,不敢妄断。而就记者个人所见以为,政党之发生,基于政治必要之场合;而宪法之制定,则关于根本建国之远猷。宪法之与政党,两者不无关系。诚非论,必欲揭橥一党所持之主义,而作制定宪法之导线。记者实期期,以为不可,欲明其理,请将宪法与政党二者之观念一比论之。
夫宪法之观念,自法律方面察之,除超过普通法之地位以外,固无何等差别之性质。自政治方面察之,则根原一国主权之行动。宪典既布以后,固足以纲维全国政治之范畴。即当制定之初,亦必因应政治固有之现象。宪法与政治之递相因果,已成为学者公言矣。至于政党,虽亦因缘政治上之情势,始有政纲之表见。特政纲仅限于政治上一定之目的,而以政党贯澈其目的俾实行之,非若宪法之可以产造政治,并得谋政治根本之革新也。且凡号称一政党,无论所标之政纲如何公正,然所代表者多偏于政治一部分之利益,而非国家全体之利益。譬如劳动党,其所揭之政纲,固为谋画全国劳动界之利益,但劳动仅居政治一部分之现象,终不能使国家一般政治,谋其进化也。宪法则不然,必令各部分之人士,皆能发育各社会之势力,互有倚偏,此则决非一二政党之力所能企及耳。
由上所述,可知宪法之与政治,常居主从之地位。当使政党孕育于宪法之中,不当使宪法建筑于政党之上。政党基于政治而发生,政治之活动常存在于宪法范围以内,而不克轶出其轨道也。吾国五载以还,正式宪法,尚未诞生。今日之最为急务者,固在制定宪法,而创立政党,理应在宪法公布之后。倘感时势之要求,而为政治运用之便利,不能不赖于政党,则造党为一事,定宪又为一事,歧途进化,各不相妨。若以讨论宪法为名,而为政党建造之实,则流弊所及,可推测者,约有下述数端:
(一)政党之政纲必以不抵触宪法为限。若以宪法内之制度,而作政党之政纲,则必因政党之争持,致使宪法摇动,不能臻于强固安全之境。
(二)既标立一政党,必致成见自封,而以己党之党义为满足,他党所怀观念,亦复相同。于是眼光只限于一隅,不能有公正之主张。
(三)党派心之增长,必致各思扩充势力,以谋争执政权。谁占多数于议场,则宪法不啻为某一党之宪法。
(四)政党趋于专横之啻力,宪法失其公正之精神,必致感情横决,激起革命。
举其荦荦大者,已觉危象隐伏,不堪言状。是吾国纵有政党,尚应打破党界,同提携以共促进宪法之成立。矧值国人竞言不党之时,而有以党定宪之理,故记者逆料,传言非确。唯是宪法与政党之界说,不可不借为国人先告,俾皆有所警惕焉。
(本篇选自《宪法公言》1916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