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宗教法治研究报告2016(中国人民大学研究报告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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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法治化

“法治化”是由“法治”和“化”构成的短语,而“法治”又是由“法”和“治”两个字构成的复合词。“法”即法律,包括宪法、法律、法规等,有不同的性质和体系。当代法主要有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两大体系,前者以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为代表,后者以中国为代表。中国以前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法系为基础,吸收了资本主义法系的有益成果,继承了中华法系的优良传统,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治”即管理、处理、治理,有不同的效果,其理想境界是良政善治、长治久安。我们所说的“法治”,是指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治国理政,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长治久安。 “化”即改变性质和状态。所谓“法治化”,就是按照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这一根本方向、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总体目标,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特别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出发,把法治作为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充分运用法律这一治国之重器处理宗教问题、推进宗教工作,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1.“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是对“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发展

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中国化的结晶,是妥善处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宗教问题的法宝。其中,党的十六大报告首次提出“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是重大政策和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根本方向和目的,是工作的重点。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指公民有信教和不信教的自由,全面贯彻这一重大政策就是既保障信教自由又保障不信教自由,为此必须坚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和独立自主自办这两大原则,方向和目的就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可见,“这四句话是一个有机整体”。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四句话”的重点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并提出“四个必须”的新要求,强调“必须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宗教工作中具体化,体现了“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对宗教工作的新要求,使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与“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有机统一,实现了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与时俱进。

2.坚持宗教工作法治化道路,必须树立正确的法治观

首先,要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法的基本观点。马克思列宁主义认为,法是随着阶级和国家出现的社会上层建筑,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实现共产主义必须经过无产阶级专政这样一个重要历史阶段,实行无产阶级专政必须废除陈旧反动的封建主义和资本主义法律体系,建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只有这样,才能巩固社会主义革命成果,使国家的法律体系体现人民意志,维护人民利益。其次,要正确认识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与西方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本质区别。我国是工人阶级(通过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是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以社会主义制度为根本制度,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根本政治制度,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为基本政治制度。这些制度因建立时间尚短而难免存在某些不完善的地方,但实践证明,这些制度是很先进、很成功的。西方发达国家的民主制度与中世纪的封建专制制度相比有很大优越性,经过两三百年发展,已经比较成熟,在某些方面有值得中国学习借鉴的地方,但本质上属于资产阶级专政的制度,是为少数剥削者服务的。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不断进步,西方制度的缺陷已越来越明显,我们要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