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全面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需要重视的问题
党和政府非常重视宗教工作,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党关于宗教工作方式的又一次创新和突破。近年来,我国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方面有了很大进展,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宗教工作法治化理念滞后、宗教法律体系不完善、依法办事观念不强、宗教工作缺乏监督体系以及广大公民法治意识淡薄等问题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对此,必须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指引下,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全面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
实践告诉我们,正确处理我国宗教问题,必须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从我国国情和宗教实际出发。要落实这一要求,离不开党的领导。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在全面提高党的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的过程中,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及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用法律调节涉及宗教的各种社会关系。这就必须加强宗教立法。具体而言,首先,要完善《宗教事务条例》。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用法律规范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行为。为此,要不断完善公众参与政府宗教立法机制,保证在法律内容和程序等方面使政府行为有严密、科学且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同时,要重视社会成员尤其是各级政府宗教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宗教法律法规所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等条款的配置。其次,立足我国实际,根据宪法,修订《宗教事务条例》,同时,建立健全宗教工作党内法规。按照党规严于国法的要求,宗教工作党内法规比宗教法律的要求更高,努力实现宗教工作党内法规与宗教法律体系相互保障、相互促进、相得益彰。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宗教法律也不例外。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一是要重视通过对政府宗教事务干部队伍的培养,提高宗教工作执法人员的素质。与一般的社会事务相比,宗教事务更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执法人员只有结合宗教的特点依法实施管理,才能为信教群众所接受,实现其目的。这就要求他们必须具有相应的宗教理论政策知识和法律知识。为此,宗教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和持证上岗制度显得必要且迫切。二是宗教事务领域的依法行政必须按照“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基本原则,没有宗教法律依据不得为。切实做到法律适用的合法、正确、及时,做到公正、公开、严格执法。确保宗教活动都在法律及党和国家宗教政策范围内进行。三是建立宗教工作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涉及宗教方面重大决策的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减少和防止宗教执法中不作为、乱作为及失职、渎职事件发生。
明代著名政治家张居正曾言:“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司法是法律实施的重要保障,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的破坏作用。必须高度重视涉及宗教领域诉讼的公正司法,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其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涉及宗教的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全面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就意味着全体社会成员,包括执法者,不管是谁,只要违反了法律,都应该受到法律的追究。宗教信仰自由是一项基本权利,权利受到侵害,必然应该得到法律的救济,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畅通诉讼渠道,做到有诉必理、有案必立,保障当事人的诉权的落实。建立涉及宗教事务的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及时依法公开执法司法流程、依据、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杜绝暗箱操作。此外,建立健全宗教工作社会监督体系。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引导广大社会成员通过网络、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对宗教执法司法的监督。畅通宗教事务领域纠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救济渠道。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教育、引导广大信教群众正确认识和处理国法与教规的关系,提高法治观念。要大力宣传、普及法治观念,使广大社会成员切实做到知法、尊法、守法、用法。首先,提高法治观念,要正确理解与把握国法和教规的关系。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首先是公民,遵守宪法和法律是公民的基本义务。只有先做一个好公民,才能做一个好教民。教规不能高于国法。不得以宗教信仰自由为借口,否认甚至违反宪法和法律,这是任何一个现代国家所不能允许的。其次,在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过程中,必须牢牢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领导干部的法治观念和法治素养如何,不仅关乎其依法办事的行为和能力,而且具有重要的引领和示范作用。最后,通过多种渠道和途径提高法治素养,树立权利、义务相统一的观念。通过学校、党校、干部学院以及文化、艺术、网络、电视等方式普及法律知识,推动对广大公民的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法治意识,努力实现广大社会成员特别是宗教界广大信教群众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自觉守法的良好社会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