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广告法第十六条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不得做广告。此次修改广告法,将“毒性药品”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表述修改为“医疗用毒性药品”;同时增加规定,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也不得作广告。此外,对处方药可以发布广告的媒介进行了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