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黄志高诉田阳县头塘镇四联村那斛中屯第9组土地承包经营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百中民一终字第922号民事裁定书
2.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黄志高
被告(被上诉人):田阳县头塘镇四联村那斛中屯第9组(以下简称“那斛9组”)
【基本案情】
黄志高是那斛9组的村民。1990年,黄志高到其妻子黄彩干住所地百色市四塘镇平布村拉皓屯生活,2012年1月9日,黄志高和黄彩干到百色市右江区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
1982年,田阳县头塘镇四联村那斛中屯实行农村土地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以黄志高父亲黄正良为户主的家庭成员包括黄志高在内5口人作为承包方,承包经营那斛9组即发包方的集体所有土地。1997年12月,那斛9组在全组范围内进行土地承包小调整,黄志高从黄正良户的家庭成员中被调整出来,那斛9组减少了黄正良户的土地面积,那斛9组和黄正良户于1998年12月30日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并经田阳县公证处公证,在该承包经营合同中,黄志高已经不作为家庭成员联产承包土地,实际没有了承包田地。2014年11月28日,黄志高的户口从家庭中分户另立登记在原籍,黄志高从家庭中分户后,实际未在那斛9组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也未在百色市右江区四塘镇平布村拉皓屯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现黄志高以那斛9组侵犯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由,请求人民法院判令那斛9组返还黄志高承包的土地1.66亩(水田1.1亩,旱地0.56亩),并判令那斛9组赔偿黄志高经济损失人民币56440元。那斛9组认为小组于1997年12月调整土地时,已经把嫁出去或者到外村“上门”(注:指男方婚后到女方家庭生活)的村民土地都调整出来了,在调整土地后,政府于1998年新发了土地承包证,黄志高在那斛9组已经没有承包地,故不同意赔偿。
【案件焦点】
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是否为法院受案范围。
【法院裁判要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1997年12月黄正良和那斛9组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中,黄志高已经不是该承包合同的主体,至此,黄志高在那斛9组实际没有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故双方当事人不存在土地承包合同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的规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黄志高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没有法律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作出如下裁定:
驳回黄志高的起诉。
黄志高不服一审裁定,以其在新居住地没有分到承包地,其具备那斛9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享有与其他村民一样的权利义务及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为由提起上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黄志高实际未在那斛9组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故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故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法官后语】
本案涉及的是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问题,一、二审对案件的处理是正确的。理由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个人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依据承包合同所享有的长期占有并进行耕作、畜牧、养殖及其他活动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当事人之间因承包土地的使用、收益、流转、收回以及承包合同的履行等事项发生的争议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而当事人之间因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而产生的纠纷,一般属于土地使用权争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分配、发包争议。前者应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后者属于村民自治范畴,但应接受当地政府的指导和监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已明确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本案黄志高未在那斛9组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其与那斛9组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应当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土地承包经营权案件类型复杂,涉及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一直被人民法院列为民生案件中的重中之重。当前,我国正处于新一轮“土改” “林改”时期,相关案件数量剧增,人民法院在处理该类型案件时,应当仔细甄别案件性质,对于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承包合同纠纷、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等案件,应及时立案处理;对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及时告知当事人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人民法院要以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做到以法律规定为基础,以个案判决为契点,引导群众进行诉讼,在做好立案登记的同时,减少群众诉累,节约司法资源。
编写人: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县人民法院 龚秀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