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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美国早期的非工具主义法律观
所谓非工具主义法律观,是对于许多法律观点的一种统称,其共同点就是不把法律视为一种达到特定目的的工具。非工具主义法律观的基本观点可以概括如下:法律是先验存在的,是永恒不变的;法律是客观的,而不是人类意志的主观产物,也不代表任何人的特定利益;法律具有自治性和整体性;法律是被发现的,而不是被创造的。
美国历史上对于普通法的理解可以分为两种不同类型的非工具主义法律观:第一种类型,它盛行于18世纪,延续了欧洲中世纪时人们对于法律的那种传统理解,我们可以将其概括为对普通法的传统性理解;第二种类型,产生于18、19世纪之交并支配了整个19世纪和20世纪的早期,它将法律描述为一种科学,我们可以将其概括为对普通法的科学性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