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政法干警招录考试《民法学》(本科类)考点精讲及典型题(含历年真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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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然人

(一)自然人概述

1.自然人的概念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而享有法律人格的人。《民法通则》第二章题目是“公民(自然人)”,可以理解为在民法上公民和自然人的内涵相同,《合同法》直接用自然人概念。

2.自然人的住所

自然人的住所,是指自然人生活和法律关系的中心地。

(1)自然人住所的种类

意定住所,又称任意住所,是指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设立的住所。

法定住所,指不依当事人的意思而设立,而由法律规定的住所。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自然人以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其性质属于法定住所。

拟制住所,指法律规定在特殊情况下把居所视为住所。

(2)自然人住所的法律意义

确定自然人权利、义务的享有地和承担地;

确定有关组织或者机关的管辖权;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时间计算;

在涉外民事案件中,确定法律适用的准据法。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特征

统一性

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不仅指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同时也包含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因此,民事权利能力是二者的统一体。

平等性

我国《民法通则》第十条明确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不受民族、种族、性别、年龄、家庭出身、宗教信仰、职业、职务、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精神健康状况等差异而有所不同。

广泛性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在内容上具有广泛性。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包括了自然人生存和发展的广泛的人身权、财产权的内容。

不可转让性和不可抛弃性

由于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民事权利能力就是自然人的生存资格,是自然人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转让民事权利能力,无异于抛弃自己的生命权。

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

(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通说认为,胎儿脱离母体并开始独立呼吸的时间作为出生的时间。

(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对死亡的认定有如下几种情形:

生理死亡

生理死亡,又称自然死亡、真实死亡或者绝对死亡,是指自然人生命的终结。

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是指通过法定程序确定失踪人死亡。《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前段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

自然人死亡后的利益保护

自然人死亡后,其民事权利能力终止,死者既不是民事主体,也不享有民事权利。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利益的保护,实际是对死者近亲属利益的保护。

(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特征

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定性

国家法律规定了公民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应当满足的基本条件,这些条件不能通过公民的约定加以更改。

民事行为能力与公民的年龄和精神状况直接相联系

年龄决定了公民从事民事行为的一般社会认知程度,精神状况则决定了公民是否能够正确地理解和理智地从事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能力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受限制或取消

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非法限制或取消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除非法律有明确的规定。

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可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一般规定

我国确定自然人年满18周岁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18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扶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者调解延期给付。

特别规定

《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是指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类型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类型: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限制范围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其他比较复杂或者重大的民事行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求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后进行。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法律上利益的行为有效,这些行为主要有纯遗赠的承诺、接受单纯赠与,以及不承担责任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代理行为。

(3)无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有两种情形: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在实践中,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应认定其民事行为的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法律上利益的行为,应认定其有效。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行为需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四)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1.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宣告失踪的条件与程序

自然人失踪的事实

a.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或者居所没有任何音讯;

b.这种无音讯状态持续时间满2年。

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利害关系人,是指下落不明人的近亲属或者对该人负有监护职责的人以及该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既是宣告失踪的条件之一,又是宣告失踪程序的开始。

人民法院的受理与宣告

利害关系人应到失踪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失踪宣告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宣告自然人失踪申请案后,首先应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期限为3个月。公告期满,受理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宣告失踪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2)宣告失踪的效力

失踪人的财产管理

a.财产管理人

第一,失踪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财产代管人的确定应遵循对失踪人的财产有利的原则。

第二,失踪人如果没有上述财产代管人,或者他们没有能力作为代管人,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他人或者有关组织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财产代管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在代管期间丧失管理能力,或者拒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利用代管之便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的,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作出变更财产代管人的裁决。

b.财产管理人的职责

第一,代管人在对失踪人的财产进行保管、维护、收益时,应与管理自己财产尽同一注意;

第二,在对财产进行必要的经营和处分时,应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第三,代管人不得利用和擅自处分失踪人的财产。如果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造成了失踪人的财产损失,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财产代管人承担民事责任。

失踪人的义务履行

自然人被宣告失踪以后,其并不丧失民事权利主体资格,承担的民事义务仍须履行。失踪人的义务包括失踪人失踪前所应缴纳的税款、所欠的债务以及失踪期间所应支付的其他费用,在失踪人失踪期间,失踪人的义务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以支付财产的方式来履行。

2.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1)宣告死亡的条件与程序

自然人失踪的事实

宣告死亡对自然人失踪的事实具有期限的限制。

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依据《民通意见》第25条的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通常包括受遗赠人、债权人、债务人、人寿保险合同的受益人等。

人民法院的受理与宣告

人民法院受理利害关系人的书面申请后,应即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普通失踪的公告期为1年,因意外事故失踪的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满仍不能确定下落不明人尚生存的,即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

(2)宣告死亡的效力

被宣告死亡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

被宣告死亡人原先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归于消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被宣告死亡人的婚姻关系自动解除;

被宣告死亡人的个人合法财产变为遗产开始继承;

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其中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3)死亡宣告的撤销

死亡宣告的撤销事由主要是当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有人确知他没有死亡时,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五)监护

1.监护的概念

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履行监督和保护职责的人,称为监护人;被监督和保护的人,称为被监护人。

2.监护的设立

依据监护权发生的原因不同,可将监护分为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

(1)法定监护

法定监护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人担任监护人而形成的监护。法定监护包括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与对精神病人的监护。

(2)指定监护

指定监护是指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或者都要求担任监护人,或者都不愿意当监护人,由有关组织和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监护人而形成的监护。

3.监护人

(1)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父母为未成年人的当然法定监护人

未成年人一经出生,具有监护能力的父母便成为未成年人的当然监护人。这种监护是一种法定监护。

除父母之外的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

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双亡或者丧失监护能力或者被取消监护人资格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兄、姐。

未成年人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双亡,又没有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成年兄、姐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可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但需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

协议确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父母双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他法定监护人有两人以上又均具有监护能力的,可以通过协议确定由其中一人担任监护人或者由数人担任监护人。

指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指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指定未成年人父母之外的近亲属担任监护人。其在两种情况下发生:一是争当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二是都不愿担任监护人。

有关组织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没有上述法定监护人,也没有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上述组织担任监护人不分顺序,遵循监护方便和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确定。

(2)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

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以及其他近亲属。这些亲属担任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义务。

有关组织担任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精神病人没有法定监护人,或者法定监护人均丧失了监护能力,则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精神病人的指定监护人

当担任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有争议时,由有关组织从近亲属中指定监护人。对上述组织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规则与未成年人相同。

为精神病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和为精神病人变更监护人的规定,与为未成年人设定监护人的规定相同。

4.监护人的职责

根据《民法通则》第18条,监护人的职责主要有: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3)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4)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5)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6)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

(7)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8)监护人将部分或者全部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期间,被监护人有侵权行为,并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是,如果被委托人未尽力履行监护职责确有过错的,被委托人负连带责任。监护人与被委托人就民事责任的承担有约定的,则应当按约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