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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试用买卖的成立和生效
试用买卖是诺成合同,自双方达成合意之日起合同就已经成立。在其成立之后,已经产生了一定的拘束力,依据该合同,出卖人有义务交付标的物,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向其交付标的物供其试用。但买受人应当在试用期内使用标的物,不得超出这一期限。
试用买卖的生效以买受人决定购买为前提。试用买卖是特殊的买卖,一般买卖不存在试用的问题。但对试用买卖而言,因为当事人特别约定了试用条款,买受人享有保留就标的物进行试用并作出最终决定的权利。所以,应当以买受人是否同意购买作为合同的生效要件。《合同法》第171条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因此,买受人在试用期间享有决定是否购买的权利。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买受人拒绝购买,并不构成违约。一旦买受人决定购买,合同所附的生效条件成就,买卖合同生效。所以,买卖合同的生效是从买受人正式通知出卖人其将购买之时。自通知时起,已经接受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发生移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