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风险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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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维权与维稳:如何归位

公众维权与政府维稳在本质上应该是一致的,对于实践中两者关系难以协调甚至相互反向加剧的困境,可以从完善权利保障体系、提升公众政治参与制度化水平、矫正政绩化维稳观、强化基层政府公信力来推动公众维权与政府维稳之间一致关系的回归。

(一)着眼于权利保障体系的完善,切实维护公众权利

公众权利的维护和实现需要以充分、有效的权利保障体系为基础,可以从三个层面着手。第一个层面,需要在全社会强化尊重和维护公众权利的观念与文化,需要政府充分履行维护公众权利的职责,增强公共财政对公众权益保障的支持,为维护公众权利奠定物质基础。因为,公众权利要想得到高质量和较高程度的保护,不仅依赖于私人支出,也依赖于政府的公共成本支出。第二个层面,现代社会中公众权利的实现需要法律法规予以保障,需要根据社会的变迁适时制定和修订有关公众权利保障的法律法规,以有效回应公众权利范围与层次的拓展,推动公众维权的法治化。第三个层面,对公众权利的侵害意味着需要与之相匹配的公众权利救济制度,这样公众权利救济制度应该是多元、高效、低成本和高信度的。其中,多元化意味着通过多层次、多类型、个性化的权利救济制度设计实现权利救济过程的无缝连接,高效性意味着不同的权利救济途径能够实质性地回应公众的权利需求和影响维权者的行为选择,低成本意味着权利救济途径是便利、及时和可获得的,高信度意味着公众对权利救济的途径具有信心并且能自觉地运用制度化的救济渠道而非诉诸抗议行为来维护和实现自身的权利诉求。

(二)着眼于公众政治参与制度化水平的提升,充分吸纳公众参与需求

现代化进程中的社会稳定需要处理好政治制度化水平与政治参与之间的关系,政治参与的制度设计需要因应社会治理变迁和公众参与需求增长的内在需要,将体制外的政治参与纳入体制内的制度框架以减少体制外的“冒犯性”参与。就政治制度化水平的衡量,亨廷顿提出可以从适应性、复杂性、自主性和内聚力四个方面加以衡量。有鉴于此,在吸纳、包容公众参与的过程中,公众政治参与制度的适应性、复杂性、自主性和内聚力也必须随之提升。具体而言,一是要提高公众政治参与制度的适应性以避免刻板和僵化,及时回应社会环境、公众参与需求变化所提出的挑战,积极鼓励制度创新并积极探索有利于公众行使参与权利的新渠道,强化公众有序参与的稳定性;二是要提高公众参与制度的精细化和专门化水平,通过建立健全层次多元化、形式多样化、功能专门化的公众参与制度,有效涵盖不同层次、不同目的的参与需求,增强公众有序参与的可行性和可及性;三是提高公众参与制度的自主性以避免依附性、从属性,自主性意味着制度的设计较少受特定社会集团直接或间接的操控,参与的制度要一视同仁地对待无论处于何种地位的人的参与需求;四是要提高公众参与制度的内聚力,使公众对参与的制度有信心并对社会争端的处置形成基本的共识。

(三)着眼于现代性稳定观的塑造,矫正政绩化维稳观

“现代性意味着稳定”并不是指实现了现代化的社会不存在社会冲突,而是指现代化的社会具有一套稳定、有效的应对社会冲突的观念和制度体系。在我国的现代化进程中,利益的多元化将促使基于利益分歧的社会冲突越来越多,甚至成为社会日常生活的一种常态,为此特别需要正确定位社会冲突的功能:一方面,社会冲突是潜在的“危险”,如对社会秩序确实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的消极影响;另一方面,社会冲突也是释放公众不满情绪和促使政府对公众的不满和要求保持敏感性的一种重要途径,有益于社会的长治久安。因而,有效的维稳需要摒弃传统的静态、绝对的稳定观,树立动态、均衡、包容的稳定观,矫正政绩化的维稳思维和策略,进而扭转异化了的维稳目标和维稳动机。这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在维稳考核指标体系的设置上更加注重“事前”而不是“事后”,逐渐摆脱单向的维稳思维与制度设计,重视“问题”的演化而非“不出事”,重视“问题”的实质性解决而非“问题”的象征与程序性处理,重视“事件”中持续的良性互动而非单向、简单的应急处置,重视体制内政策议程设定制度的改革与优化而非“事件”本身的快速平息,最终经由制度创新与发展来提升制度吸纳、回应和应对社会问题的内在能力,因应社会发展治理变迁的新任务、新要求。

(四)着眼于基层政府的公信力建设,增强公众对基层政府的信任

公众对基层政府的不信任,会直接导致维权活动中公众对政府处置措施的敏感和猜疑,政府官员的任何不当之举或者维权结果与维权预期之间的任何偏差都可能引发他们进一步的维权诉求,甚至诱发激烈的维权抗争行动,因此走出维权维稳化的发生逻辑需要强化公众对基层政府的信任。公众信任基层政府,意味着公众对基层政府拥有正向的心理预期,普遍性地相信基层政府重视公众利益,并且能够公平公正地处理公众的维权诉求,从而产生自愿性的认同和服从,正如戴维·伊斯顿所言,“在众多的服从动机中,对合法性的信仰是唯一的一个原因”。因而,改善基层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信任关系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途径,可以从如下三个方面努力:一是不断提升基层政府官员的素质和能力,规范基层政府官员的言行,改善基层政府官员的形象,为公众与基层政府之间信任关系的建立奠定坚实的基础;二是增强基层政府和官员公正、依法行政的能力,尤其是协调、处理各种利益矛盾和冲突的凝聚力,为公众与基层政府之间信任水平的提升提供基于认同与可接受的合法性保障;三是强化公众对基层政府和官员的有效监督和问责,当公众能够有效约束基层政府和官员的不当行为时,公众才能更加信任基层政府和官员,从而也能促进公众权益在基层得到更好的维护和保障而避免将“不满”和“问题”诉诸上层级政府或带有“冒犯性”的维权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