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定法与有成例
《尚书》,孔子之所删订;《春秋》,孔子之所述作。然而“《尚书》无定法,而《春秋》有成例”(《文史通义·书教下》),这在体例上来说,二者截然相反。但不论无定法还是有成例,在中国史学史上却都起了绝大作用,而为后代史家所师法。
(一)无定法
孔颖达疏《尚书·尧典》说:“《书》篇之名,因事而立,既无定例,随便为文。”这就更是详明地指出了《书》的篇目,是随所述之事而名之,并没有什么一定的法则。为什么?这是因为《尚书》之教,并非纤悉委备,而是举其大纲,叙而述之,以示古代帝王经世之大略,以故典、谟、训、诰、誓、命之篇,唯意所命,并不拘泥于一定的题目,而写法也是多所变化而没一定的法则的。
正因为《尚书》是因事命篇,写法多变,活络而没一定的成法,从而卓越的史家司马迁撰《史记》,也就心领神悟,继承这种遗意,明权达变,体圆用神,著述列传而不拘守任何一定的成例。
且举七十列传之首的《伯夷列传》来说,便是不为传名所拘,作的是《伯夷传》,却又不是为伯夷作传,而是有感于世俗浇漓,以致激动发愤,而又不能不有所忌讳。以此议论多,叙事少,纵横变幻,一如排空游龙,使人捉摸不得。这就使得精研史意的名家章学诚不得不说:“太史公《伯夷传》,盖为七十列传篇作叙例。惜(许)由、(务)光让国无征,而伤伯夷、吴太伯之经夫子(孔子)论定,以明己之去取是非,奉夫子为折衷,篇末隐然以七十列传窃比夫子之表幽显微。传虽以伯夷名篇,而文兼七十篇之发凡起例。”(《章氏遗书·丙辰劄记》)这就肯定了司马迁《史记》的列传,是没一定的写法,师承《尚书》之无体例,沿袭孔子表幽显微的意旨,而自成一套凡例。这种说法,自是探穷幽隐,推极本原,而深中肯綮的。
再就《孟子荀卿列传》来说,先之以受业子思门人,而阐述孔子之意的孟子;继之以闳大不经,而又能归到仁义节俭的阴阳家邹衍;再继之以学黄老之术的慎到、田骈、接子、环渊;最后才归到最受尊敬的儒家荀子。一篇传文,竟写得如此汪洋恣纵,交错缤纷,真是体圆而用神,牢笼天地了!至于《龟策列传》,并没叙述哪一个卜策者的事迹,而只说是自古帝王何尝不重视龟卜、蓍筮,则是本于《尚书》因事命篇之意旨,更是明白显然不待说了。
如其有人说,《龟策列传》诚然是因事命篇,效法孔子的删订《尚书》而来的,但纵横变化、错杂多端的《伯夷传》《孟荀传》,也都是折衷孔子而得《尚书》的意旨,那就令人疑莫能明了。然而我们认为,意会神悟,在乎其人;“运用之妙,存于一心”。诸凡广大宏博、精微奥妙的旨趣,都非语言笔墨所能传授,要在学者心神领悟,善于抉择去取,则“妙思所集,宜如其实;犹或增之”(《论衡·艺增》),哪有什么一定的法则呢?不见草圣张旭,就曾从他切身体验中,尝言“始吾见公主、担夫争路,而得笔法之意;后见公孙氏舞剑器,而得其神”(李肇《国史补》),“自此草书长进,豪荡感激”(《杜少陵集》卷二十《观公孙大娘弟子舞剑行·序》)的妙绝古今的故事吗?因他焦神费思,揣摩比合,也就体悟到了作字伸缩变异的神妙,从而成竹在胸,挥运在手,书法愈出愈奇,终于入了圣境。举一反三,由此及彼,学书学史,唯在妙悟,马迁、张旭识趣奇高,而又锲而不舍,也都一如禅师住心于一境,冥想妙理,终于入了悟门,其史法、书法的蕴蓄宏富,笔力豪放的由来,也都难于为一般人所可理解了。
再说,《尚书》既是因事命篇,而没定法,没定格。那么,探究精微,追索根本,则袁枢“因司马光《资治通鉴》之文,分类排纂,以一事为一篇,各详其起迄,使节目分明,经纬条贯”(《四库全书简明目录》卷五《史部·纪事本末类》),实是远承《尚书》而来的。所以章学诚说:“袁枢《纪事本末》之为体也,因事命篇,不为常格,……决断去取,体圆用神。是真《尚书》之遗也。”(《章氏遗书》卷十四《方志略例·方志立三书议》)这就可见袁枢之能将每一历史事实的始末,网罗隐括,无遗无滥,叙述得丝索绳贯、脉络分明,实是就《尚书》因事命篇,加以神明变化,不为常例所拘泥,而得变通之道的缘故。从此师事相承,章冲的《春秋左氏传事类本末》,高士奇的《左传纪事本末》,陈邦瞻的《宋史纪事本末》《元史纪事本末》,谷应泰的《明史纪事本末》,也都陆续成书,这就说明《尚书》在中国史学史上影响之大,而纂定《尚书》的孔子,又是纪事本末体的祖师了。
(二)有定例
然而《尚书》之所以因事命篇,而没一定的法则,这当不是没有原因的。“盖官礼制(《周官》之法)密,而后记注有成法;记注有成法,而后撰述可以无定名,……不必著为一定之例。”(《文史通义·书教上》)所以说:“《书》录帝王言诰,举其大纲,事非繁密”(《礼记·经解》及疏),即足以通帝王经世之大略,而垂知远之教了。
但从周室东迁,政教号令,既已不行于天下;加之“官礼废而记注不足备其全”(《文史通义·书教上》)。从而孔子之作《春秋》,除了求得周史记与百二十国宝书,以备其始末外,又得著为一定的义法而发凡起例。
什么叫凡例?举要谓之凡(《春秋繁露·深察名号》),律例谓之例(《晋书》卷二十《刑法志》:“集罪例以谓刑名。”)。推而至于凡是著书,其说明书的内容主旨,撰述的体例规条,便是凡例。杜预《经传集解序》说孔子作《春秋》,“发凡以起例”,便是中国史学史上,在撰述史书时,先行制订凡例破天荒的第一次。刘知幾就曾说,“昔夫子修《春秋》,始发凡起例”(《史通》卷四《序例》)。
孔子作《春秋》,为什么先要发凡起例呢?这因“史之有例,犹国之有法。国无法则上下靡定,史无例则是非莫准”(《史通·序例》)。“史者,国家之法典也”(《欧阳永叔文集·论史官日历表》),“史之为务,树之风声”(《申鉴·时事》),所以警戒当时以及后代统治者不敢放肆胡作非为者也!何况孔子之作《春秋》,唯一的主要意旨,是在明邪正,著劝戒,拨乱世而返之于正呢。
然则孔子所订的《春秋》凡例,又是哪些呢?那便是“微而显,志而晦,婉而成章,尽而不污,惩恶而劝善”(《左传·成公十四年》)等五条。给予引申,则是:第一,言辞隐微而意义显著。第二,记事杀伐而行文幽深。第三,曲折婉顺而成篇章。第四,直书其事而不污曲。第五,善恶必书以为惩劝。总之,前四条是作《春秋》的方法,后一条则是作《春秋》的法例,正是所以达成惩恶劝善、拨乱反正的目的。
从此,孔子作《春秋》而发凡起例,以及所制订的凡例,在中国史学上莫不起了重大作用、深远的影响。
首先,就得到了为《春秋》作传的左丘明的赞美,不但说是“非圣人”谁能做到这一点(《左传·成公十四年》);而且给《春秋》“立传”,“显其区域”,一如孔子之订凡例,而“科条一辨,彪炳可观”(《史通·序例》)。
其次,陈寿修《三国志》,秉承孔子“微而显,志而晦”的凡例,绝不同于王沈所作的《魏书》、鱼豢所著的《魏略》之以魏为主体,而是“齐魏于吴、蜀,正其名曰‘三国’,以明魏不得为正统”(朱彝尊《曝书亭集》卷五十九《陈寿论》)。措辞隐微,而下笔则极严正,以寓其帝蜀的宗旨。其书也就以质直见称,而非司马相如文艳之文可比了。(见《晋书》卷八十二《陈寿传》)
再次,干宝撰《晋纪》,首立凡例,因而“其书简略,直而能婉,盛称良史”。自此,邓粲著《元明纪》(元帝、明帝纪)、孙盛撰《晋阳秋》以述晋的中兴,无不追踪干宝而立凡例,“词直而理正,咸称良史焉”。(《晋书》卷八十二《干宝邓粲孙盛传》)
三次,沈约才高学博,“其著《宋书》,……颇具别裁”(《文史通义·读史通》),但从他《志序》里所历述他撰修《礼志》《符瑞志》《州郡志》《百官志》的方法看来,虽然名之曰序,而实际上也都是凡例。不又证明史家修史,是师承孔子而发凡起例的吗?
四次,司马光是推尊孔子备至,修《资治通鉴》而奉《春秋》为经,故不敢始于获麟而另起于三家分晋。(见《郡斋读书志》卷二上《资治通鉴》)又复秉承孔子的遗训,一丝不苟,以故凡例都是和他得力的助手、史学名家刘恕、范祖禹几经商讨,才确定下来的。(《容斋续笔》卷四《资治通鉴》、《鲒埼亭集外编》卷四十《通鉴分修诸子考》)其书也就修得格外简明精审,独有千古。
五次,就唐初修《晋书》来说,虽曾由有良史之才、致称为陈寿之流的敬播总其类而立了凡例(《旧唐书》卷一百八十九、《新唐书》卷一百九十八《敬播传》)。只以执行不严,立了“凡天子庙号,唯书于卷末”的义例,而孝宗死后,却又不言庙而曰烈宗;(《史通·序例》)至于列传,则更是文不准例,而艾兰不分,将解系、解结、缪播等忠臣,与逆乱之徒孙旗、孟观、牵秀等合在一起。这又何怪乎《晋书》之在二十四史中,是问题较多而又较严重的呢。
六次,正因修史须效法孔子之作《春秋》而先发凡起例,以故元修辽、金、宋三史,为了究应以谁为正统的体例问题,从世祖时开始,历经仁宗、文宗两代,争论不休。直至政权摇摇欲坠的前夕,这个难于解决而又不能再不给予解决的时期,才做出了“三国各与正统,各系其年号”(《庚申外史》卷上)的义例,而开始撰修。这不就可见孔子作《春秋》而先立义例,在中国史学上所起的影响,是如何的深远,而为后代之所宗师吗?
七次,正因为修史须效法孔子之作《春秋》而先发凡起例,以故明修《元史》,不但撰修纪、志、表、传,事先都立有严明的凡例,以明传信传疑、笔削褒贬的不苟;而且尊奉《春秋》为准则,“不作论赞,但据事直书,具文见意,使其善恶自见”(《元史·纂修元史凡例》)。只以制订义例是一回事,执行起来又是一回事,致将为宋死难的忠臣洪福、赵安、张珏等诬为叛逆,则又何怪乎明修的《元史》,是历代“正史”最差的一部呢(诚然还有其他的原因)?
总之,修史首先必须发凡起例,以便有所遵循,则所修之史,才能少有谬误,已是从事实上历经证明而丝毫不爽的。而在中国史学史上,修史而先制立凡例,则是从孔子开始的。至于修史效法孔子而先立凡例,只以执行不力,而没有收到预期的效果,以致所修之史没有修好,也都无损于发凡起例的本身,更无害于孔子之名为中国史学的祖师。从而清修《明史》,史官朱彝尊第一次上书总裁,便提出了“体例当先定”的问题,认定“作史者必先定其例,发其凡,而后一代之事可无纰谬”;复以“体例犹未见颁”,又在第三次上书里,申说了体例未定,则史官提出的史稿将无法“诠择而会于一”的理由。(《曝书亭集》卷三十二《史馆上总裁第一书》《史馆上总裁第三书》)从此,总裁徐元文的《修史条议》、王鸿绪的《史例议》、汤斌的《明史凡例议》,也都相继提出,慎重地讨论了这个问题。这岂不都是在宗奉孔子为祖师,效法他作《春秋》之首先发凡起例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