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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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法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

(一)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

(2)个人独资企业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方式灵活;

(3)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4)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

(二)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现行调整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规范主要是指1999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个人独资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法》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依法保护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

(2)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4)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招用员工;

(5)个人独资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1.设立条件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主要有: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2.设立程序

(1)提出申请。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出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申请。

(2)工商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四)个人投资企业的投资人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因此,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干部、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均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由于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因此,当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如果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五)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和清算

1.解散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清偿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①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②所欠税款;③其他债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