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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变更登记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三)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属于警车、救护车以及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还应当按照本规范第五条至第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办理变更备案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四)已注册登记机动车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查验岗应当查验机动车,审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操纵辅助装置产品型号和编号是否与加装合格证明相符;符合规定的,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签字并内部传递至登记审核岗。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机动车查验记录表、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符合规定的,录入备案信息,收回并重新核发行驶证,签注登记证书交机动车所有人。
(五)已注册登记机动车拆除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查验岗应当查验机动车,确认是否拆除操纵辅助装置;符合规定的,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签字并内部传递至登记审核岗。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符合规定的,录入备案信息,收回并重新核发行驶证,并签注登记证书交机动车所有人。
第二十一条 办理变更备案的,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档案:
(五)属于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收存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