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考生参加高考的几种必要条件和合理便利
教育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教考试〔2015〕2号)
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应遵循高考基本原则,为残疾人参加高考提供平等机会和合理便利。招生考试机构应在保证考试安全和考场秩序的前提下,根据残疾考生的残疾情况和需要以及各地实际,提供以下一种或几种必要条件和合理便利:
一、提供现行盲文试卷;
二、提供大字号试卷;
三、免除外语听力考试;
四、优先进入考点、考场;
五、设立环境整洁安静、采光适宜、便于出入的单独标准化考场,配设单独的外语听力播放设备;
六、考点、考场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如引导辅助人员、手语翻译人员等)予以协助;
七、考点、考场设置文字指示标识、交流板等;
八、考点提供能够完成考试所需、数量充足的盲文纸和普通白纸;
九、允许视力残疾考生携带答题所需的盲文笔、盲文手写板、盲文作图工具、橡胶垫、无存储功能的盲文打字机、台灯、光学放大镜、盲杖等辅助器具或设备;
十、允许听力残疾考生携带助听器、人工耳蜗等助听辅听设备;
十一、允许行动不便的残疾考生使用轮椅、拐杖,有特殊需要的残疾考生可以自带特殊桌椅参加考试;
十二、适当延长考试时间:使用盲文试卷的视力残疾考生的考试时间,在该科目规定考试总时长的基础上延长50%;使用大字号试卷、因脑瘫或其他疾病引起的上肢无法正常书写或无上肢考生等书写特别困难考生的考试时间,在该科目规定考试总时长的基础上延长30%;外语科目延长的考试时间中包含听力考试每道试题播放间隔适当延长的时间;
十三、其他必要且能够提供的合理便利。
申请高考便利:
一、报名参加高考并申请提供合理便利的残疾考生,应按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提出正式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本人基本信息、残疾情况、所申请的合理便利以及需自带物品等,并提供本人的第二代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及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扫描件);
二、招生考试机构负责受理并审核在本地参加考试的残疾考生提出的正式申请,并组织由有关招生考试机构、残联、卫生等相关部门专业人员组成的专家组,对残疾考生身份及残疾情况进行现场确认,结合残疾考生的残疾程度、提出的合理便利申请以及考试组织条件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并形成书面评估报告;
三、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根据专家组评估意见,形成《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残疾考生申请结果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告知书》送达残疾考生,由残疾考生或法定监护人确认、签收。《告知书》内容应包含残疾考生申请基本情况、考试机构决定的详细内容以及决定的理由与依据、救济途径等;
残疾考生对《告知书》内容有异议,可按《告知书》规定的受理时限,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复核意见应按相关程序及时送达残疾考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