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危险品运输的责任
一、托运人的责任
民航危险品运输中托运人的责任主要如下:
(1)托运人应当确保所有办理托运手续和签署危险品运输文件的人员已按ICAO颁布的《危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和《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的要求接受相关危险品知识的培训并合格。
(2)托运人将危险品的包装件或者集合包装件提交航空运输前,应当按照42号令和《技术细则》的规定,保证该危险品不是航空运输禁运的危险品,并正确地进行分类、包装、加标记、贴标签、提供真实准确的危险品运输相关文件。托运国家法律、法规限制运输的危险品,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禁止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品或者将危险品匿报、谎报为普通货物进行托运。
(4)凡将危险品提交航空运输的托运人应当向经营人提供正确填写并签字的危险品运输文件,文件中应当包括《技术细则》所要求的内容,《技术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危险品运输文件中应当有经危险品托运人签字的声明,表明该危险品是按照运输专用名称对危险品进行完整、准确地描述的和该危险品是按照《技术细则》的规定进行分类、包装、加标记和贴标签的,并符合航空运输的条件。
必要时,托运人应当提供物品安全数据说明书或者经营人认可的鉴定机构出具的符合航空运输条件的鉴定书。托运人应当确保危险品运输文件、物品安全数据说明书或者鉴定书所列货物与其实际托运的货物保持一致。
(5)国际航空运输时,除始发国要求的文字外,危险品运输文件应当加英文。
(6)托运人必须保留一份危险品运输相关文件至少二十四个月。上述文件包括危险品运输文件、航空货运单,以及42号令和《技术细则》要求的补充资料和文件。
(7)托运人委托的代理人应当按照42号令和《技术细则》的要求接受相关危险品知识的培训并合格。
(8)托运人的代理人代表托运人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的,适用42号令有关托运人责任的规定。
案例
2000年3月,BGS接收了大通国际运输公司托运的一票货物,货运单上品名为八羟基喹啉,固体,而实际运输的则是淡黄色、有毒、有腐蚀性的液体草酰氯,此行为属于伪报危险品品名。
该货物在吉隆坡机场发生泄漏,造成5名工人中毒,飞机报废。马航向我国民航总局投诉,并将我国六家公司告上法庭。
2007年12月国内相关网站和报纸刊登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判决的报道(图1-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大连化建等公司赔偿5家境外保险公司6506.3万美元。
图1-1 危险品机上泄漏
二、经营人的责任
民航危险品运输中经营人的责任主要如下。
(1)经营人应当在民航地区管理局颁发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所载明的范围和有效期内开展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
(2)经营人应当制定措施防止行李、货物、邮件及供应品中隐含危险品。
(3)经营人接收危险品进行航空运输至少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①附有完整的危险品运输文件,《技术细则》另有要求的除外。
②按照《技术细则》规定的接收程序对包装件、集合包装件或者装有危险品的专用货箱进行检查。
③确认危险品运输文件的签字人已按42号令及《技术细则》的要求培训并合格。
(4)经营人应当制定和使用收运检查单以遵守42号令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5)装有危险品的包装件和集合包装件,以及装有放射性物质的专用货箱应当按照《技术细则》的规定在航空器上装载。
(6)装有危险品的包装件、集合包装件和装有放射性物质的专用货箱在装上航空器或者装入集装器之前,应当检查是否有泄漏和破损的迹象。泄漏或者破损的包装件、集合包装件或者装有放射性物质的专用货箱不得装上航空器。
(7)集装器未经检查并证实其内装的危险品无泄漏或者无破损迹象之前不得装上航空器。
(8)装上航空器的任何危险品包装件出现破损或者泄漏,经营人应当将此包装件从航空器上卸下,或者安排由有关机构从航空器上卸下。在此之后应当保证该托运物的其余部分符合航空运输的条件,并保证其他包装件未受污染。
(9)装有危险品的包装件、集合包装件和装有放射性物质的专用货箱从航空器或者集装器卸下时,应当检查是否有破损或者泄漏的迹象。如发现有破损或者泄漏的迹象,则应当对航空器上装载危险品或者集装器的部位进行破损或者污染的检查。
(10)危险品不得装在航空器驾驶舱或者有旅客乘坐的航空器客舱内,《技术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11)在航空器上发现由于危险品泄漏或者破损造成任何有害污染的,应当立即进行清除。
受到放射性物质污染的航空器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在任何可接触表面上的辐射程度和非固着污染超过《技术细则》规定数值的,不得重新使用。
(12)装有可能产生相互危险反应的危险品包装件,不得在航空器上相邻放置或者装在发生泄漏时包装件可产生相互作用的位置上。
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的包装件应当根据《技术细则》的规定装载在航空器上。
装载在航空器上的放射性物质的包装件,应当按照《技术细则》的规定将其与人员、活动物和未冲洗的胶卷进行分离。
(13)符合42号令的危险品装上航空器时,经营人应当保护危险品不受损坏,应当将这些危险品在航空器内加以固定以免在飞行时出现任何移动而改变包装件的指定方向。对装有放射性物质的包装件,应当充分固定以确保在任何时候都符合42号令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分离要求。
(14)贴有“仅限货机”标签的危险品包装件,按照《技术细则》的规定只能装载在货机上。
(15)经营人应当确保危险品的存储符合《技术细则》中有关危险品存储、分离与隔离的要求。
(16)经营人根据42号令第五十一条要求托运人提供货物符合航空运输条件的鉴定书的,应当告知托运人其认可的鉴定机构,并确保其所认可的鉴定机构满足民航局关于货物航空运输条件鉴定机构的相关规定,同时将认可的鉴定机构报民航局备案。
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民航局应当将鉴定机构予以备案,并对外公布。
(17)经营人应当在载运危险品的飞行终止后,将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相关文件至少保存二十四个月。上述文件至少包括收运检查单、危险品运输文件、航空货运单和机长通知单。
(18)经营人委托地面服务代理人代表其从事与危险品航空运输地面服务的,应当同地面服务代理人签订涉及危险品航空运输的地面服务代理协议。所委托的中国境内的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符合42号令有关地面服务代理人的要求,所委托的中国境外的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符合所在地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经营人应当自危险品航空运输地面服务代理协议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所签订协议报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19)经营人委托货运销售代理人代表其从事货物航空运输销售活动的,应当同货运销售代理人签订包括危险品安全航空运输内容的航空货物运输销售代理协议,并确保所委托的货运销售代理人满足以下要求:
①拥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②从事危险品收运工作、货物或邮件(非危险品)收运工作的员工,从事货物或邮件的搬运、储存和装载工作的员工,按照所代理的经营人认可的危险品培训大纲由符合42号令要求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
③在货物、邮件收运处的醒目地点展示和提供数量充足、引人注目的关于危险品运输信息的公告,以提醒注意托运物可能含有的任何危险品,以及危险品违规运输的相关规定和法律责任,这些公告必须包括危险品的直观示例;
④不得作为托运人或者代表托运人托运危险品;
⑤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危险品被盗或者不正当使用而使人员或者财产受到损害;
⑥发生航空器事故、严重事故征候、一般事故征候时,向调查职能部门报告航空器上装载危险品的情况;
⑦其他在经营人授权范围内代表经营人从事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应符合42号令和《技术细则》的要求。
(20)经营人委托货运销售代理人和地面服务代理人从事货物航空运输相关业务,应当在代理协议中要求代理人对收运货物进行查验或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货物中隐含危险品。经营人应当对代理人的货物查验及相关措施进行认可并定期检查。
三、经营人的代理人的责任
民航危险品运输中经营人的代理人的责任主要如下。
(1)42号令所指的经营人的代理人,是指位于中国境内的代表经营人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的企业,包括货运销售代理人、地面服务代理人,以及其他代表经营人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的企业。
(2)货运销售代理人从事货物航空运输销售代理活动,应当同经营人签订包括危险品安全航空运输内容的航空货物运输销售代理协议。
(3)货运销售代理人不得作为托运人或者代表托运人托运危险品。
(4)地面服务代理人无论是否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均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①拥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②制定危险品培训大纲并获得民航地区管理局的批准;
③确保其人员已按42号令和《技术细则》的要求接受相关危险品知识的培训并合格;
④与经营人签订包括危险品航空运输在内的地面服务代理协议;
⑤制定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程序,其中应当包括地面应急程序和措施;
⑥拥有经营人提供或者认可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
⑦民航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5)地面服务代理人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的,除满足42号令第七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①制定符合《技术细则》要求的危险品安保措施;
②危险品的储存管理符合《技术细则》中有关危险品存储、分离与隔离的要求。
③确保其人员在履行相关职责时,充分了解危险品运输手册中与其职责相关的内容,并确保危险品的操作和运输按照其航空运输手册中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
(6)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报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将地面服务代理人予以备案,并对外公布。
(7)地面服务代理人代表经营人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的,符合42号令有关经营人责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