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促 进 就 业
第十条 国家促进就业政策
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创造就业条件, 扩大就业机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 增加就业。
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1]
〔法 律〕
1. 《就业促进法》 (2015年4月24日)
第2条 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 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 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 多渠道扩大就业。
第3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劳动者就业, 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行政法规及文件〕
2.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 (2014年9月12日 国发 〔2014〕 40号)
二、着力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创业
(四) 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加大农民工职业培训工作力度, 对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开展就业技能培训, 对农村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 对在岗农民工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对具备中级以上职业技能的农民工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 将农民工纳入终身职业培训体系。加强农民工职业培训工作的统筹管理, 制定农民工培训综合计划, 相关部门按分工组织实施。加大培训资金投入,合理确定培训补贴标准, 落实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改进培训补贴方式, 重点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企业定岗培训, 面向市场确定培训职业 (工种), 形成培训机构平等竞争、农民工自主参加培训、政府购买服务的机制。鼓励企业组织农民工进行培训, 符合相关规定的, 对企业给予培训补贴。鼓励大中型企业联合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建设一批农民工实训基地。将国家通用语言纳入对少数民族农民工培训的内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以下简称农民工办〕 会同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安全监管总局、统计局、扶贫办、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负责)
(五) 加快发展农村新成长劳动力职业教育。努力实现未升入普通高中、普通高等院校的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都能接受职业教育。全面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农村学生免学费政策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鼓励各地根据需要改扩建符合标准的主要面向农村招生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 支持没有职业院校或技工院校的边远地区各市(地、州、盟) 因地制宜建立主要面向农村招生的职业院校或技工院校。加强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 创新办学模式, 提高教育质量。积极推进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扶贫办负责)
(六) 完善和落实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的政策。引导农民工有序外出就业、鼓励农民工就地就近转移就业、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进一步清理针对农民工就业的户籍限制等歧视性规定, 保障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实现就业信息全国联网, 为农民工提供免费的就业信息服务。完善城乡均等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有针对性地为农民工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加强农民工输出输入地劳务对接, 输出地可在本地农民工相对集中的输入地设立服务工作站点, 输入地应给予支持。组织开展农民工就业服务“春风行动”, 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示范县建设。大力发展服务业特别是家庭服务业和中小微企业, 开发适合农民工的就业岗位, 建设减免收费的农贸市场和餐饮摊位, 满足市民生活需求和促进农民工就业。积极支持农产品产地初加工、休闲农业发展, 引导有市场、有效益的劳动密集型产业优先向中西部转移, 吸纳从东部返乡和就近转移的农民工就业。将农民工纳入创业政策扶持范围, 运用财政支持、创业投资引导和创业培训、政策性金融服务、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生产经营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等扶持政策, 促进农民工创业。做好老少边穷地区、牧区、库区、渔区农牧渔民转移就业工作和农民工境外就业服务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扶贫办、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负责)
3. 《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2018年11月16日 国发 〔2018〕 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 也是经济发展的重中之重。当前, 我国就业局势保持总体稳定, 但经济运行稳中有变, 经济下行压力有所加大,对就业的影响应高度重视。必须把稳就业放在更加突出位置,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 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 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 支持企业稳定岗位, 促进就业创业, 强化培训服务, 确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目标任务完成和就业局势持续稳定。为此, 提出以下意见:
一、支持企业稳定发展
(一) 加大稳岗支持力度。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 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 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上述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 下同)
(二) 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支持小微企业。充分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作用, 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创业就业。各地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应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支持,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负责)
二、鼓励支持就业创业
(三) 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支持力度。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的, 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 (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 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 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各地可因地制宜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 由此产生的贴息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推动奖补政策落到实处, 按各地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 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 引导其进一步提高服务创业就业的积极性。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负责)
(四) 支持创业载体建设。鼓励各地加快建设重点群体创业孵化载体, 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场地支持、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 根据入驻实体数量、孵化效果和带动就业成效, 对创业孵化基地给予一定奖补。支持稳定就业压力较大地区为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免费提供经营场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科技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 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 扩大就业见习补贴范围。从2019年1月1日起, 实施三年百万青年见习计划; 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扩展至16-24岁失业青年; 组织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的就业见习,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 并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
三、积极实施培训
(六) 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 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困难企业可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 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不足部分经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评估合格后, 可由就业补助资金予以适当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
(七) 开展失业人员培训。支持各类职业院校 (含技工院校)、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培训合格的失业人员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补贴标准根据培训成本、培训时长、市场需求和取得相关证书情况等确定;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对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培训期间再给予生活费补贴。生活费补贴政策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 且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
(八) 放宽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参保1年以上。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可在参保地申请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
四、及时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帮扶
(九) 实行失业登记常住地服务。失业人员可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申请享受当地就业创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其中, 大龄、残疾、低保家庭等劳动者可在常住地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享受就业援助。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 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 落实失业保险待遇。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 由失业保险基金发放失业保险金, 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医保局负责)
(十一) 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 给予临时生活补助, 补助标准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地区消费水平等综合确定。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 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 给予临时救助。通过综合施策,帮助困难群众解困脱困。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落实各方责任
(十二) 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本地区促进就业工作的主体责任, 建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因地制宜, 多措并举, 统筹做好本地区促进就业工作, 分级预警、分层响应、分类施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在本意见印发之日起30日内, 制定出台具体实施办法, 组织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和财力水平合理确定享受政策的困难企业范围,突出重点帮扶对象, 合理确定补贴等标准, 确保各项政策尽快落地。(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十三) 明确部门组织协调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统筹协调促进就业政策制定、督促落实、统计监测等工作。财政部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保障促进就业政策落实。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立足职能职责, 积极出台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 开展更多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专项活动, 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 切实抓好政策服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政策宣传, 向社会公布政策清单、申办流程、补贴标准、服务机构及联系方式、监督投诉电话, 深入企业宣讲政策、了解困难、做好帮扶。对申请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就业创业服务的困难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要建立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系统。要优化流程, 精简证明, 加强监管,确保各项政策资金规范便捷地惠及享受对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 指导企业等各方履行社会责任。要引导困难企业更加注重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 通过转型转产、培训转岗、支持“双创”等, 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 依法处理劳动关系。引导职工关心企业生存与发展, 困难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的, 可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 保留就业岗位, 稳定劳动关系。引导劳动者树立正确就业观, 主动提升就业能力, 通过自身努力实现就业创业。广泛调动社会各界积极性, 形成稳定、扩大就业的合力。(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从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并适时下达, 由地方统筹纳入就业补助资金, 专项用于当前稳就业工作。各地要对现有补贴项目进行梳理, 在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的基础上, 对补贴项目、补贴方式进行归并简化,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地贯彻落实本意见的有关情况及发现的重要问题, 要及时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部门规章及文件〕
4.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2017年3月13日修订)
第二章 就业许可
第5条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 经获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以下简称许可证书) 后方可聘用。
第6条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 国内暂缺适当人选, 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
用人单位不得聘用外国人从事营业性文艺演出, 但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人员除外。
第7条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年满18周岁, 身体健康;
(二) 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
(三) 无犯罪记录;
(四) 有确定的聘用单位;
(五) 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以下简称代替护照的证件)。
第8条 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持Z字签证入境 (有互免签证协议的, 按协议办理), 入境后取得《外国人就业证》 (以下简称就业证) 和外国人居留证件, 方可在中国境内就业。
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即持F、 L、 C、 G字签证者)、在中国留学、实习的外国人及持Z字签证外国人的随行家属不得在中国就业。特殊情况, 应由用人单位按本规定规定的审批程序申领许可证书,被聘用的外国人凭许可证书到公安机关改变身份, 办理就业证、居留证后方可就业。
外国驻中国使、领馆和联合国系统、其他国际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人员的配偶在中国就业, 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外国驻中国使领馆和联合国系统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人员的配偶在中国任职的规定》执行, 并按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许可证书和就业证由劳动部统一制作。
第9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可免办就业许可和就业证:
(一) 由我政府直接出资聘请的外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或由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出资聘请, 具有本国或国际权威技术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确认的高级技术职称或特殊技能资格证书的外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并持有外国专家局签发的《外国专家证》的外国人;
(二) 持有《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海上石油作业工作准证》从事海上石油作业、不需登陆、有特殊技能的外籍劳务人员;
(三) 经文化部批准持《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进行营业性文艺演出的外国人。
第10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可免办许可证书, 入境后凭Z字签证及有关证明直接办理就业证:
(一) 按照我国与外国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 执行中外合作交流项目受聘来中国工作的外国人;
(二) 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中的首席代表、代表。
5.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2019年7月3日 人社部发 〔2019〕 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教育厅 (委、局)、公安厅 (局)、财政厅 (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 (首府) 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关系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民生改善和社会大局稳定。今年高校毕业生人数再创新高, 促进就业任务更加繁重, 必须高度重视。各地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的决策部署, 落实就业优先政策, 把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重中之重, 深入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和基层成长计划, 拓渠道、优服务、强保障, 确保就业水平总体稳定、就业局势基本平稳。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积极拓宽就业领域
(一) 支持多渠道就业。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对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的基层服务项目人员, 可通过直接考察的方式择优聘用到服务地乡镇事业单位。对小微企业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 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 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二) 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加强创新创业教育, 在符合学位论文规范要求的前提下, 允许本科生用创业成果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将创业培训向校园延伸, 提升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放宽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 对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以及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信用良好的大学生创业者, 原则上取消反担保。支持高校毕业生返乡入乡创业创新, 对到贫困村创业符合条件的, 优先提供贷款贴息、场地安排、资金补贴。支持建设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对入驻实体数量多、带动就业成效明显的, 给予一定奖补。
二、大力加强就业服务
(三) 提前启动信息交接。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高校毕业生离校时, 同步启动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毕业生实名信息交接工作,7月底前全面完成, 并确保高校毕业生个人基本信息完整和信息安全。完善实名信息服务系统, 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部门信息共享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服务平台, 及时记载就业状况、政策服务落实等内容, 实现动态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施实名制服务, 有针对性地提供岗位信息、职业指导、培训见习等服务措施。高校要持续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和指导等服务, 及时通知他们参加线上线下校园招聘, 各院系也要主动与他们联系, 推荐岗位信息。
(四) 强化针对性职业指导。高校要加强学生职业生涯发展教育,对低年级学生着重进行职业生涯启蒙, 对高年级学生着重提升职业素质和求职技能。将组织毕业生参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企业和创业园区纳入就业指导课程实践, 开展模拟求职、现场观摩、职业体验等活动, 增强其职业认知和职业能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统筹资源, 建立职业指导师联系毕业班制度, 每个班指定一名职业指导师, 讲解就业形势政策、求职方法, 加强就业观念引导, 促进毕业生积极就业、理性择业。加强深度贫困地区高校毕业生职业指导工作。
(五) 着力推进精准服务。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及时向社会发布高校毕业生相关信息, 组织分层次、分类别、分行业的校园招聘活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组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进校园, 将本地政策清单、服务清单、服务机构联络清单向毕业生普遍推送。加强就业信息精准投放, 运用大数据技术促进供需智能匹配。对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高校开展的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 按规定给予一定补贴。将留学归国人员、港澳台青年全面纳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体系, 同等提供就业创业服务。
(六) 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作用。健全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 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 支持发展专业化、行业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更好满足高校毕业生多元化服务需求。落实政府购买服务机制, 支持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高校毕业生提供专场招聘、就业创业指导等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发布制度, 及时发布职业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等信息,编制本地区急需紧缺人才目录并加大宣传推介, 提高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匹配效率。
(七) 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将有培训需求的高校毕业生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 对接就业意向和重点行业领域发展需要, 提供有针对性的培训项目, 提升专业技能水平和社会适应能力, 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其中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 按规定给予一定生活费补贴。启动“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 鼓励职业院校和应用型本科高校学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 积极取得多个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拓展就业创业本领。
三、强化就业权益保护
(八) 简化就业手续。省会及以下城市要全面放开对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的落户限制, 精简落户凭证, 简化办理手续。各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安排毕业体检, 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入职定点体检和体检结果互认机制, 尽力避免手续繁琐、重复体检。
(九) 加强招聘领域监管。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招聘行为监管, 禁止招聘信息发布中含有性别、民族等歧视性内容。指导用人单位根据招聘岗位需求合理制定招聘条件, 对同等学历不同培养方式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同等就业机会。健全多部门执法联动机制,严肃查处“黑中介”、虚假招聘、违规检测乙肝项目等违法行为, 严厉打击以求职、就业、创业为名义的信贷陷阱和传销、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 依法保护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
(十) 规范就业签约。高校要严格执行“四不准”规定, 不准以任何方式强迫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 不准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发放与毕业生签约挂钩, 不准以户档托管为由劝说毕业生签订虚假就业协议, 不准将毕业生顶岗实习、见习证明材料作为就业证明材料。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参与签订不实就业协议。就业协议签订过程中, 用人单位不得签订虚假就业协议, 不得出具虚假用人证明,不得随意违约。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核查, 健全就业状况反馈、评估机制, 真实反映就业情况。
四、全力做好兜底保障
(十一) 扩大就业见习规模。全面推进三年百万青年见习计划,及时摸排锁定有见习需求的高校毕业生和失业青年, 有针对性地开发见习岗位, 做好见习服务对接, 帮助他们获得岗位实践机会。承担援藏援疆援青任务的省市要根据受援地见习对象需求, 组织一批人员到内地见习。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 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十二) 扎实做好困难帮扶。将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扩大到中等职业学校 (含技工院校) 符合条件的困难毕业生, 补贴时限从目前的毕业年度调整为毕业学年, 补贴发放工作在毕业学年10月底前完成。对民办高校毕业生符合条件的, 要确保同等享受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和财政部门要做好政策申办、凭证简化、资金安排等工作, 确保补贴按时发放到位。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残疾毕业生以及就业困难少数民族毕业生、长期失业青年实施“一对一”援助, 量身定制求职就业计划, 在深度贫困地区开展送岗位上门活动, 集中帮扶高校毕业生就业。
五、狠抓工作责任落实
(十三) 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作为重要政治责任, 健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 层层抓好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统筹谋划,协调各有关方面推动工作落地, 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教育部门和高校要认真落实就业工作“一把手”工程, 保障“机构、场地、人员、经费”四到位。公安、财政、银行等部门和单位要发挥职能优势, 密切协作, 合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十四) 抓好政策落实。加强就业创业政策宣传解读, 运用年轻人喜闻乐见的方式, 帮助高校毕业生知晓政策、用好政策。全面精简政策凭证, 凡可联网查询或承诺保证事项, 一律不再要求申请人出具证明。加快政策申请、审核、发放全程信息化, 确保政策及时兑现。综合运用人力资源市场供求监测、大数据分析等手段, 密切跟踪经济运行变化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影响, 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
(十五) 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青年成长成才的重要论述, 教育引导高校毕业生坚定爱国主义理想信念, 把职业选择与国家发展相结合, 面向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和基层一线建功立业。培育弘扬奋斗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 树立一批就业创业先进典型。加强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 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稳定就业预期, 营造关心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
6.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 (大陆) 就业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8年8月23日 人社部发 〔2018〕 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局):
2018年7月28日, 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国发 〔2018〕 28号), 取消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8月23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布《关于废止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的决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7号), 废止《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为进一步做好港澳台人员在内地 (大陆) 就业有关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内地 (大陆) 求职、就业的港澳台人员, 可使用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各项业务, 以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 (聘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或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等作为其在内地 (大陆) 就业的证明材料。
二、各地要完善相关制度, 将港澳台人员纳入当地就业创业管理服务体系, 参照内地 (大陆) 劳动者对其进行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加强就业失业统计监测, 为有在内地 (大陆) 就业创业意愿的人员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开业指导、创业孵化等服务。要在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系统的改造升级, 支持港澳台人员使用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身份证件注册登录, 提供求职招聘服务。
三、各地要加强工作部署和政策宣传, 及时帮助辖区内用人单位和港澳台人员了解掌握相关政策规定, 依法维护港澳台人员在内地(大陆) 就业权益, 为港澳台人员在内地 (大陆) 就业营造良好环境。
四、 2018年7月28日起, 港澳台人员在内地 (大陆) 就业不再需要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8月23日起, 各地不再受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申请; 对此前已受理申请但尚未发放证件的, 及时告知用人单位无需再申请办理。 2018年12月31日前, 处于有效期内的《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仍可同时作为港澳台人员在内地 (大陆) 就业证明材料; 2019年1月1日起终止使用。
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精神, 抓紧清理相关法规、政策, 做好各项工作衔接。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请及时报送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