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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无效劳动合同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 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 从订立的时候起, 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 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 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 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3]
〔法 律〕
1. 《劳动合同法》 (2012年12月28日)
第26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 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27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 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28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 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 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部门规章及文件〕
2.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 (1995年8月4日 劳部发 〔1995〕 309号)
27. 无效劳动合同是指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条件, 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无效由人民法院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 不能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