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篇 公有制企业改革与现代企业制度建设
论产权关系[1]
一 产权关系的概念和本质
所谓产权关系,就是一种依法占有财产的关系。它既是经济上的所有关系,又是法律上的权利关系。所谓权利是一种以法的形式得到社会承认的对物质财富的分配关系。法是每一个人都必须接受的社会规范。受到法律约束的社会关系是社会必须维持的一种关系,法是一种强制。经济关系如果得到法的承认,便表现为一种经济法权,或者叫作受到法律保护的经济权。如财产涉及生产资料、房地产、货币、生活资料和奢侈品,对它们的所有关系得到法的承认和保护就成为一种财产权。其中,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又称为产权。西方产权理论认为,产权是两种平等的所有权间的权、责、利关系。
产权关系作为权利关系,反映的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的集中要求,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决定产权关系的性质和内容。生产资料所有制又是生产关系的核心,正是不同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即生产资料归谁所有成为区分不同社会经济形态的依据。原始社会实行生产资料原始公社所有制:原始部落赖以进行狩猎,从事原始畜牧和原始农业的山林、土地等自然资料是公共财产。原始部落成员共同利用它从事劳动,在生产中地位平等,平均分享劳动成果。产权关系还没有发生。奴隶制:奴隶主占有生产资料和奴隶。奴隶像牛马一样受到奴隶主的奴役,奴隶主以最残暴的形式占有奴隶生产的剩余产品。这就有必要用产权制度来维护。封建制:封建地主占有主要生产资料——土地,向农民收取地租。资本主义所有制:资本家或其集团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工人只有把自己的劳动力出卖给资本家才能加入生产过程,资本家依靠生产资料所有权和雇佣劳动制度组织生产,并占有雇佣劳动生产的剩余价值。社会主义所有制:社会共同占有生产资料或劳动者集体占有生产资料,劳动者与公有的生产资料结合,实行按劳分配。所有这些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说明生产条件的分配——产权归谁所有,事先决定了劳动者在生产中的地位和物质利益的分配。这就是产权关系的经济内容。
当然,各个社会的产权关系并不是任意的行为。它们都是当时社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的产物,而它们发生变革,也都是由于生产条件的发展已经达到了这样的程度。奴隶社会之所以劳动者也沦为生产资料被奴隶主占有,是因为当时生产力发展水平还非常低下,不使用极其残酷的手段就不能把劳动者生产的少量剩余产品榨取出来。资本主义社会劳动者之所以取得了可以“自由”出卖自己劳动力的权利,也是因为劳动者阶级已经为自己锻造了足够长的锁链。而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出现——剥夺者被剥夺,也由于资本家所有的产权关系链条未斩断,严重束缚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二 产权关系的结构和功能
产权关系作为在一定历史时期,人们相互之间因一方对物的占有和支配而发生的经济和法律关系,既是一种人与物的关系,又是一种人与人的关系。产权关系作为一种人与人的关系是一种排他性关系,即所有人享有权利,其他人承担义务。具体所有人即产权主体,是和所有制紧密相连的。他可以是单个人,如个体所有制或私有制,也可以是多数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有”或者作为一个权利主体出现的“公有”。共有的基础可以是私有制,也可以是不同范围的公有制。这种产权关系的主体结构表现为产权关系的横向结构。
产权关系作为生产资料所有关系也并不是单纯的生产资料归属问题,它包括对生产资料的所有、占有、支配和使用等经济关系,相应于这种关系的法律表现还有既相联系又相区别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关系。所有权在社会上自然是一种非我莫属的垄断权利。所有权作用于物,将所有物怎样处置,就要发生占有、支配、使用关系。所谓占有,就是人对物的事实上的支配,例如工厂主利用其所有的生产资料进行生产和经营。占有也可以由非所有者进行,这就是占有关系的外在化和独立化。这种情况一般都以某种所有关系为背景,其当事人必须同占有物的所有者发生关系。如果作为所有者要求回报,占有者同意在占有期间给所有者某些利益,则所有者与占有者之间的关系就是对所有物的租赁;如果所有者和占有者有利益之外的其他默契,则所有者和占有者之间的关系就是所有物的借予。所谓支配,指的是当事人对生产资料的处置行为,即决定对生产资料或其价值形态——资本、资金的投放和运用。很显然,支配关系是所有关系的实现形式,所有关系是支配关系的前提。由于占有关系是生产资料使用价值的事实拥有,所以占有关系中也包含着支配关系。由于支配关系的性质,支配关系是无法单独外在化的,它总是与所有、占有关系联系在一起的。所谓使用,生产资料的使用即是生产。使用可以是所有者和占有者使用,如小私有制的个体手工业者和佃农,也可以是非所有者和占有者,即当事人对生产资料既无所有关系,也无占有关系,而是作为劳动者和他人的生产资料结合形成生产资料使用关系的独立形态,这种形态首先存在于一切剥削制度下,它是以劳动者为生产资料所有者或占有者提供剩余产品或剩余价值为条件的,即用自己的劳动产品或其价值交换生产资料的使用权。生产资料所有者因据有生产资料可以无偿占有他人的劳动。这就是产权关系的纵向层次结构。其中,所有关系是最根本的关系,谁拥有所有权,谁就拥有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而所有权又是可以和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分离的,这种分离并不否定既定的所有关系,而只是它的运用。相对于所有和占有关系,支配和使用关系只是处于依附地位的低级经济关系,所有关系则是其他关系的主导,其他关系只是所有关系的展开。
就资产的占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而言,从它们是所有权的实现形式来看,也可以说它们是所有权的功能。但它们还只是一种中间手段,产权的真正功能是对生产成果的占有,即通过占有生产条件而占有劳动者的剩余产品或剩余价值。从社会范围来说产权关系作为经济法权,它的主要功能就是构造和维持既定资产关系的体系和秩序,给出一定经济体制和机制的权利基础,保障一定经济关系下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保证所有者对剩余产品和剩余价值的占有。
三 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企业产权关系的改革
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企业是在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通过对资产阶级实行剥夺、赎买或由国家投资建设起来的。改革前,社会主义国家是全民财产的主体,也是所有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产权主体。社会主义国家与全民所有制企业间事实上存在着三种关系:第一种关系是国家作为社会公共管理机关同全民企业作为一般企业的关系,这是一种国家运用行政权力对企业进行登记注册、征税等,依法进行行政管理的关系;第二种关系是社会主义国家代表全民作为所有者同全民企业所具有的财产归属关系,即产权关系;第三种关系是社会主义国家作为社会经济发展协调中心与全民企业作为社会经济实体存在的计划调节关系。第二种和第三种关系曾被理解为是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它们合一直接延伸到全民所有制企业内部成为大一统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即我们常说的统收统支、统供统拨、统购包销的集中计划经济体制的结构基础和运行条件。这种体制下,国家作为全民资产的主体行使着全民资产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企业则只有使用权。其间,虽然有的时间也曾实行过利润留成和企业基金制度给企业一点小的利益,但基本属于奖励性质,并不影响大的格局。全民企业依然是国家这个大工厂的车间,是国家计划的执行单位和政府机构的算盘珠。传统体制对全民企业产权关系的一体化和简单化做法,否定了产权关系的丰富内涵及其展开对充分实现各方面利益、推动经济发展的作用,使其成为大一统计划经济的产权基础,也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难点和主攻目标。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工程就是通过一种在社会经济范围内对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责任、产权关系和经济利益的改革来构建全民所有制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商品生产经营者行为机制的制度基础。其中,“责”的改革就是要在市场的基础上重新确立企业作为社会生产组织与社会的关系,企业的生产目的要通过市场的认可来实现;“权”的改革就是通过产权形式和结构的改革在全民所有制的基础上解决商品生产经营者的独立性的制度基础;“利”的改革就是通过正确规范所有者、经营者、劳动者的利益分配关系,构建全民企业作为商品生产经营者的动力和约束机制,实现企业的自我发展和自负盈亏。
改革全民所有制企业,从分解和调整产权关系结构来说,有两条原则是不能不坚持的:第一,全民资产所有权是不能丧失和损失的,因为这是全国人民的血汗积累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第二,国家代表全民的所有者身份也是不能调整的,因为现在还找不出比国家更能代表全民的社会角色。这样,从产权关系纵向结构看,可能出现的选择:一是,企业对全民资产的使用权是不能调整的,因为调整后企业将不再是全民企业;二是,全民企业的资产占有权和支配权可以由国家统一掌握并分离给企业,即经济学家说的将所有权分解为最终所有权和法人所有权,国家保留最终所有权,将法人所有权即资产占有权、支配权加上使用权交由企业掌握,国家只决定经营者人选和收取产权收益,不再介入企业具体经营。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和改革的深入程度,操作上又有以下两种情况可供选择:一种是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即国家将全民企业经营权交给企业或者某些经营者集体及个人,国家放弃企业经营权,只要求达到某些财产或价值目标,而由企业自主经营,完成承包指标,由所有者从生产经营成果中分出一定利益奖励承包经营者。另一种租赁经营又与承包经营不同,它不仅出让了经营权,也出让了一定时限的占有权,是租赁期间占有权与经营权结合起来的一种分离形式,它在总的与所有权分离基础上又实现了企业占有权与经营权在新关系基础上的统一。
从产权关系横向结构看,全民企业改革还可以从产权主体结构调整上走出一条路来。比如,全民企业所有权可以从国家独占(即单一主体公有制)转变为多元主体联合占有的共有制,在全民所有权占据主导地位的情况下让渡出一部分所有权,可以通过吸收个人或社团资金、引入外部资金或吸收不同来源的国家资金而改行股份制,或通过重组企业集团,联合而成股份制,或由全员承包而改行股份制等。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打破了国家经过部门或地方实现的唯一所有权,实现了产权关系多元化,国家从制度体制上对企业管得过多、过死的状况将失去产权根据。
两权分离和股份制虽然都是全民所有制企业改革可以采取的形式,但是,两者又有不同的作用机制。股份制主要是用以分割产权,丰富和改造所有权主体结构;两权分离主要是用以独立经营权,改革经营机制。根据这一情况,全民所有制企业改革可以用两权分离来解决国家所有者直接控制企业的问题,用股份制来解决国家所有制产权虚置、界定不清的问题并加以明确化、人格化。这两种制度建设的复合运用,无疑会叠加地增强全民企业的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地位。
这样,通过资产股份制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改革,在国家与企业的关系上,基本可以打破国家利用行政权力和所有者身份对企业生产和经营活动进行直接干预的机制,使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企业获得对生产资料和产品的占有、支配权,使企业成为社会主义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
以上是从企业方面来考虑全民所有制企业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的产权机制建设。但是,社会主义国家作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所有者也是全民企业这一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的内部主体之一。所以在构造企业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身份的时候,如果只是从企业方面考虑采取什么样的制度建设措施是不够的,国家所有者代表的组织形式和权利不改革,国家机构依然存在插手企业内部的机制,企业方面的所有组织创新最终只会成为“花架子”。所以,全民企业改革的特殊性要求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也必须有相应的实现形式、职能和组织机构的改革,即它必须像一个真正所有者那样行事——在企业只寻求资产的价值增值。为此,国家必须成立独立的管理国有资产产权及其增值的机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和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全民资产保值增值的方针、政策的制定和监督实施。国有资产管理局则领导和考核作为国有资产经营组织的企业化的投资控股公司。投资控股公司则受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委托经营国有资产,比如,向企业派出产权代表,选聘经营者,参与重大生产经营决策,按盈利原则收取和使用资产收益以确保国有资产的增值。国有资产经营组织的成员应是企业家和各类专家,由国有资产管理局进行资格鉴定与业绩考评,为确保人才素质应实行高薪与淘汰制。总之,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必须从价值形态建立起全民所有者的代表机构来执行全民资产的价值增值职能并与国家财政分立,为全民企业的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机制建设提供产权制度的基础。
[1] 原文发表在《势在必行》,红旗出版社,1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