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略论效用型产品结构的调节机制和体系[1]
所谓效用型产品结构,即以产品本身的使用价值属性为基础,按产品经济用途分类的一种产品结构类型。效用型产品结构的调节,是社会主义经济主体在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利用经济计划和市场机制,使产品结构符合社会需求结构的一种不断进行的自觉控制和协调过程。
这种控制和协调首先要根据社会生产运行的机制,即社会再生产各个环节上的必然联系和在社会再生产各个环节上形成的结构相互之间的变化关联来进行,这也就是调节效用型产品结构的机制。为了解这一问题,有必要谈一下效用型产品结构、消费结构和需要结构的内涵和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效用型产品结构,首先是生产出来的作为不同种类使用价值的产品的现实结构。消费结构是在一定时期内,已处在社会实际消费过程中和已经消费掉的产品的结构。需要结构,即以现实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具体生产关系为根据的合理消费要求的产品结构。产品结构只有符合社会需要结构才能进入实际消费,形成产品的消费结构。所以,除去储备不谈,社会消费结构实际是生产的产品结构的有效实体,消费结构从这个意义上说体现了生产的产品结构适应需要结构的程度。所以,搞好产品结构的调节,首先要搞好需要结构的科学预测,只有对需要结构有比较准确的认识和了解,才谈得上计划和调节产品结构。当然,需要结构是复杂的,而且是变化的。但是并不等于说它是不可预测的。例如,我们可以从科学地测定各类人员的需要构成和定额来推算整个地区和社会的大致需要结构。
在社会再生产的循环运动中,除去作为启动器以主观形式表现出来的产品需要结构,作为现实的生产结果和整个再生产循环基础的效用型产品结构,以及作为单个循环的终点,作为满足人们需要已消费和正在消费之中的,已经退出或正在退出再生产循环的消费结构之外,还有介于生产和消费环节中间,作为媒介的,在分配和交换过程中形成的分配结构和交换结构。生产出来的一定结构的产品,一方面必须根据产品的经济用途,另一方面还要根据社会生产主体——国家、地方、部门、企业及生产者个人的利益和需要来统筹考虑它们在补偿、积累和消费等方面的分配。由于不同的分配结构又可以影响不同部门和不同产品的生产发展速度、规模和水平,从而能够影响再生产出来的产品结构,所以,分配结构的变化,也就构成调节产品结构的主要手段。社会主义社会还存在商品和货币关系,生产出来的一定结构的产品还会表现为商品,所以,按产品使用价值进行的复杂的分配,就可以并且必须采取商品流通的形式来进行,而产品最终分配结构的形成也就必然经过商品交换环节。
在商品交换过程中,交换的双方会不断地分为两大营垒——买方和卖方,这时候,一定结构的产品就会在市场上逐步形成和转化为一定的商品供给结构,同作为社会总劳动量的体现物——价值(即货币的支付能力)相对立。这时,受社会所拥有的一定劳动生产率的社会总劳动量所制约的社会需要结构就要转化为需求结构,即与社会总劳动量的支付能力及其转化形式——货币支付能力相联系的现实需要结构。这时,生产的产品结构必须适合社会的需要结构也就转化为必须适合社会的需求结构。而我们对社会需要结构的认识,应当从市场和商业渠道所反映出来的供求变化信息中取得。任何轻视商业渠道所反映出来的社会需求结构的信息,轻视市场机制对调节不适当产品结构的作用,轻视畅通的商业渠道对保证产需适应的重要意义的想法,都是脱离社会主义经济实际的错误想法。
还需要指出的是,人们的集团支付能力和个人支付能力如同社会支付能力一样是有限的,因而产品或商品的定价也是调节社会生产的效用型产品结构的经济杠杆。如果价格制定的不合理,受人们的物质利益的支配,就会形成某些价高利大的产品的盲目生产,影响效用型产品结构的合理化。相反,如果某些产品定价过低,也会影响生产者的积极性,使这些产品长期脱销,供不应求,同时造成效用型产品结构的不合理。从消费方面来说,很明显,价格还会影响人们的消费构成,从而在一定限度内影响社会需求结构的形成和变化。所以,对于调节效用型产品结构适应社会需求结构来说,价格杠杆实在是不可废而不用的利器。
效用型产品结构的调节还必须根据产品结构自身的体系和层次特点,以及社会生产主体及其所决定的生产组织管理上的体系和层次特点,建立起产品结构的合理调节体系来进行调节。
效用型产品结构的体系和层次特点,即根据产品使用价值和经济用途,在不同层次进行不同程度地抽象所形成的产品效用分类体系和层次特点。这一体系和层次特点反映了产品在效用性上客观存在的性质和层次差别。并且,这些体系和层次差别与社会需要结构的体系和层次差别是互相对应的。在建立效用型产品结构调节体系和进行效用型产品结构调节时,就决不能无视效用型产品结构体系既互相联系、包含又有深度不同的层次的特点,而只能适应这一特点并以此来考虑产品结构调节体系的设置和调节方式、方法的应用。任何对它采取任意加以简单化或主观随意地有所偏废的做法,都会给实际经济生活带来困难。
同样,社会主义经济的调节主体也是由既统一又分解为相互联系的不同部分的经济管理组织和经济实体共同构成的,即由国家、地区、部门、行业和企业各自发挥程度不同的调节作用而结成一定体制的主体共同构成的。由于社会主义经济的性质,产品结构的合理调节不能不依赖于经济管理体制的合理性。如果经济主体体系内部的权责关系即经济体制的设置不合理,那么搞好效用型产品结构的合理调节也一定是不可能的。而如果经济主体内部责权关系设置合理,使处于不同经济层次上的经济主体都能恰当地发挥各自在调节产品结构上的优势,并能有效地弥补和抑制各自的缺陷和不足,建立起一种设置得当、统分合宜、灵活协调的经济管理体制,那么产品结构的合理调节一定能够比较容易办到。而这样一种体制对产品结构调节的对应分工关系则应当是:在宏观经济层次上,由国家代表社会生产主体主要调节宏观产品结构;在中观经济层次上,由地区、部门和行业来侧重调节中观产品结构;由企业在微观经济层次上进一步调节更具体、深入的微观产品结构。从而,可以通过共同构成的一个对需求结构灵活、协调的调节反应体系来进行效用型产品结构的按需调节。
搞好效用型产品结构的调节,首先要在宏观经济层次上,搞好社会总产品结构,即宏观产品结构的调节。这是因为宏观产品结构的调节在整个产品结构体系的调节中处于提纲挈领的地位,没有宏观产品结构的合理调节,要搞好更具体层次上的产品结构调节显然是很困难的。宏观产品结构的调节,包括生产资料与消费资料两大类产品的结构及其内部的分类,例如,生产生产资料与消费资料的生产资料之间以及这些产品门类之间结构的调节等。宏观产品结构要适应的需求:一方面要考虑到一定历史时期所要解决的任务和政治、经济形势发展的要求,另一方面还要考虑到社会再生产持续进行在补偿、积累、消费等方面所形成的需求及其结构并加以平衡。而这一切都必须由国家在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中通过合理安排分配结构来进行调节。当然,在特殊的情况下,也要考虑采取部分调整现有产业结构的办法来调节宏观产品结构的过度失调。但是,对于计划经济来说,这毕竟是一种次要的、迫不得已的事后补救办法,不应作为正常措施看待。
宏观产品结构调节,在我国还有一个特殊的问题,即省(区)的宏观产品结构调节问题。由于我国疆域辽阔,省(区)往往相当于国外的一个国家,省(区)经济及其效用型产品结构,既有在国家宏观产品结构调节制约之下,也有为了更好地保证本省(区)人民生活和生产需要,而搞好本地区宏观产品结构调节的问题;在国家统一安排两大部类产品调出、调入之外,仍有本地区的两大部类产品对比关系等问题,特别是在经济发达的省份(如辽宁)更是如此。
目前,宏观产品结构的调节,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一定困难。因为不仅按纯粹经济用途的分类(即按再生产要求进行的产品分类)和实际形成的管理部门的分类不一致,而且还有一些既可用作生产资料又可用作消费资料的产品,它们的统计分类也难以精确处理。这样,把产品按实际用途分类进行的统计,与实际经济工作如何更好地协调起来,有效地进行宏观产品结构的调节,就需要我们在经济工作实践中,不断发展应用经济科学,提高利用现代科学和计算工具的水平。
社会总产品结构的调节是搞好具体产品结构调节的前提。而在社会总产品结构调节大致合理的条件下,搞好地区、部门、行业的产品效用型结构调节就是实现效用型产品结构体系的合理调节的关键一环。虽然,现有部门和行业的划分,同按产品效用门类或再生产产品部门的划分不尽一致,但它们总还是生产一些用途大致相同的产品的企业的分类,它们的产品结构的经济性质,显然已和宏观经济层次上作为社会总产品物质构成的一个门类时完全不同了。现在,它们是在社会分工联系下的一个部门。它所适应的需求,不再是整个社会再生产对该类产品总量上的需求,而是较为具体的对于某个类别产品的具体使用价值的特殊需求结构。这种部门、行业产品结构的合理性,不仅对于本部门、行业的生存发展具有决定意义,而且对于全局实现产品结构的协调也具有重要意义。这正像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经历所显示的,如果某些部门产品结构长期不合理的发展,就可能造成全局性的宏观产品结构比例失调,给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带来严重困难。
由于部门、行业一级生产主体在国民经济中所处的特殊地位,它们具有从计划渠道和市场渠道收集本部门产品在种类、品种这一层次上的供求信息的便利。因而,它们完全能够作出较为具体、准确的本类产品及其内部结构的需求预测。同时,由于部门和行业往住掌握着产品在种类、品种这一结构层次上的生产计划、指挥或协调、监督的权力,所以,也只有它们能够有效地担负起安排调节本部门、行业的效用性产品结构的任务。但是,到目前为止,部门和行业在这一方面的作用还发挥得不够,在许多情况下还是处在产品滞销才觉多、仓库堆满才想限产的状态。这对于进行健全有序的国民经济管理,实现国民经济更有效益的发展显然是不够的。必须从制度上、体制上进一步完善部门和行业效用型产品结构调节的机制,对有的部门和行业可以采取加强产品结构预测、规划、提供咨询的职能,并通过一定的行政管理措施来改善产品结构;对有的部门和行业则要采取把它们建成负有经济责任、实行独立核算、对国家拨给的资金实行收费的经济实体的办法来提高其调节产品结构的自觉性。
侧重在中观产品结构这一层次上进行调节的,还有地区效用型产品结构的调节。地区效用型产品结构的调节,主要是打破过去那种企图建立地区封闭的独立经济体系的思想束缚,立足发挥地区优势,着眼省内外、国内外的市场和需求,进行开放性的效用型产品结构调节。这与微观产品结构调节在一些方面是相近的。
微观产品结构调节,主要是企业产品结构调节。企业是在社会分工体系中直接进行生产活动的基本单位。企业在经济方面的特点,主要在于它要用自己的生产成果和经营收入来抵偿支出,并为社会提供产品和积累。同时,企业要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保证生产过程的连续性、资金的正常循环和周转。而这一切都依赖于企业生产的产品的效用结构在社会需求的结构体系中能找到相应的位置。因而,从企业自身来说,它有调整企业产品结构适应社会需要的内在要求和机制。从企业的物质技术基础来看,尽管行业性质、生产规模及具体的设备、技术、人员等内部生产条件不同,但是,任何一个企业在一定的范围内也都还有一定的应变能力,即企业在设备、技术、人员不作大的变动的情况下,能够在一定范围内变换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款式、花色,生产相近产品,发展新产品,改造老产品的能力。如果把技术改造的因素考虑在内,这种能力还要大些。这些就是企业调整产品结构、适应社会需求的物质技术基础。同时,企业微观产品结构所要适应的需求,是具体入微、丝丝入扣的具体用户的个别需求,对于这样的需求,社会或部门是根本不可能或很难作出精确预测的,而企业在其经营活动中,则是容易感受到的。所以,从种种方面来看,给予企业自主权,允许企业自主地去适应社会需求的具体变化,自主调节效用型产品结构,不仅是需要的,而且是可能的。过去由于“左”的思想禁锢,过分夸大了社会主义经济集中统一的一面,而把企业这一级主体,视为拨拨转转的算盘珠,这使我国出现了产需严重脱节,产品几十年一贯制,技术停滞、损失浪费严重的局面。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纠正了经济工作中长期“左”的错误,并开始进行经济管理体制的改革。现在,企业产品结构的调节工作已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随着扩大企业自主权、实行经济责任制和以税代利等措施的施行,大多数企业都已注意了市场调节和需求预测,并能够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根据企业资源条件和市场所反映出来的需求信息,搞好企业产品结构的调节,这是我国体制改革工作取得的重要成果。但是,也应该看到,要使企业真正发挥出调节企业微观产品结构的作用,还有很多工作要做。例如,怎样在各种类型的企业中进一步完善效用型产品结构的调节机制;怎样为它们创造更好的外部条件,使其能够作出正确的决策;等等。这些新问题需要在改革中逐步加以解决。
效用型产品结构的调节,不仅需要分层次、多主体来进行,在各个层次下的调节,还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指令性计划和市场调节的不同方式来进行。除了宏观产品结构的调节只能依靠国家计划外,对一些重要的、关系国计民生的产品,也要由国家和部门来协调,通过计划机制,用指令性计划来进行调节;对于大量的一般性产品,则可以由部门和行业通过指导性计划来进行调节,即允许企业参酌市场供需变化制订自己的计划,自主调节。国家则根据情况,通过价值杠杆,如价格、补贴、信贷、税收等,利用市场机制来施加影响;对于一些次要的、品种多、需要量小的产品,则可以完全由企业来安排,通过市场自由调节。
总之,为了保证效用型产品结构的合理调节,必须进行经济管理体制的改革。建立起能够发挥多主体、多种调节方式各自积极作用的,在多层次上进行灵活协调、共同调节的效用型产品结构调节新体制。
[1] 原载《社会科学辑刊》1983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