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 灌注桩基础施工
7.4.1 灌注桩施工时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和《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的有关规定。
7.4.2 设计有试桩的,试桩施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的有关规定。
7.4.3 成孔施工工艺和设备应根据施工地质和水文条件选择。成孔可采用钻孔或人工挖孔法,施工工艺可选择干作业成孔、泥浆护壁成孔、套管成孔或人工挖孔等工艺。
7.4.4 人工挖孔过程中,应检查桩的孔径、平面位置和竖轴线倾斜情况,对出现的偏差应及时纠正。挖孔达到设计深度后,应进行孔底处理,孔底表面不得有松渣、沉淀土。
7.4.5 人工挖孔桩终孔时,应检查桩端持力层岩性特征。当岩性特征与设计不一致时,应由勘察单位重新补勘地质资料。
7.4.6 泥浆护壁成孔施工时所使用的泥浆应根据施工方法配置。
7.4.7 泥浆护壁成孔法若需设置护筒时,护筒中心竖直线应与孔中心线重合,护筒埋置深度应根据设计要求或桩位的水文地质情况确定。
7.4.8 钻孔深度达到设计标高后,应对成孔质量进行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清孔。
7.4.9 成孔孔径和垂直度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4.9的要求。
表7.4.9 成孔孔径和垂直度允许偏差
注:1 D为孔径;
2 孔径允许偏差的负值指个别断面;
3 采用复打、反插法施工的桩,其孔径允许偏差不受本表限制。
7.4.10 成孔质量应符合表7.4.10的规定。
表7.4.10 成孔质量
注:清孔后的泥浆指标是从桩孔的顶、中、底部分别取样检验的平均值。本项指标的测定,限指大直径桩或有特定要求的钻孔桩。
7.4.11 清孔方法应根据设计要求、钻孔方法、机具设备条件和地层情况决定。在清孔排渣时,应保持孔内水头的高度不变。
7.4.12 清孔后应从孔底提出泥浆试样进行性能指标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表7.4.10的规定。
7.4.13 钢筋骨架的制作、运输及吊装就位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钢筋骨架的制作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第7.2节的有关规定;
2 长桩骨架宜分段制作,分段长度应根据吊装条件确定,不应变形,接头应错开。
7.4.14 混凝土灌注桩钢筋骨架的制作和吊放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4.14的要求:
表7.4.14 混凝土灌注桩钢筋骨架的制作和吊放允许偏差
7.4.15 在吊入钢筋骨架后,灌注混凝土前,应再次检查孔内泥浆性能指标和孔底沉淀厚度,如超过本规范表7.4.10的规定,宜进行第二次清孔。
7.4.16 混凝土灌注桩宜采用泵送混凝土连续灌注。水下混凝土应采用钢导管灌注,导管内径应根据桩径大小确定。
7.4.17 首批灌注混凝土的数量应能满足导管首次埋置深度和填充导管底部的需要,导管首次埋置深度不宜小于1.0m。在灌注过程中,导管的埋置深度宜为2m~6m,应经常测探井孔内混凝土面层的位置。
7.4.18 灌注桩的浇注高度宜高出设计标高0.5m~1.0m。
7.4.19 混凝土灌注桩的桩位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4.19的要求。
表7.4.19 混凝土灌注桩桩位允许偏差
7.4.20 桩基施工完毕并具备检测条件后应进行检验。桩基的检验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