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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悬索式跨越施工
9.1 一般规定
9.1.1 通航河流应设置警戒设施。
9.1.2 应编制专项施工技术方案,进行吊装施工受力计算、确定发送道及牵引道的几何尺寸、进行施工场地平面布置,并应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9.1.3 施工测量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的要求,并应标定跨越中心轴线和跨越点中心位置。
9.1.4 未能一次发送完成,且发送构件的临时停留位置低于设计高度时,应在构件上设置夜间警示灯光。
9.1.5 钢丝绳锚固头和锚固墩的锚固螺栓连接时,应采取措施防止锚固头灌入过程中损坏锚固螺栓的螺纹。
9.1.6 基础施工、锚固墩施工、塔架施工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第8章的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