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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理解与适用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又称为间接继承。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叫作被代位继承人,简称被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遗产的人,叫作代位继承人,简称代位人。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遗产的权利,叫作代位继承权。
代位继承的构成条件为:(1)被代位人须是被继承人的死亡子女。(2)代位人是被继承人的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3)被代位人未丧失继承权。(4)代位继承人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其只能继承被代位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发生代位继承。
▶条文参见
《继承法意见》第25-29条
▶典型案例指引
郭某与陈某等代位继承纠纷上诉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穗中法民一终字第1679号)
案件适用要点:被继承人的孙子女享有代位继承权,有权继承属于其父亲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