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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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财税支持

第八条

中央财政应当在本级预算中设立中小企业科目,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规定。

立法背景

2014年以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与中小企业发展有关的专项资金进行了整合和改革,地方财政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情况也比较普遍。本条结合这些情况对原法进行了修改,进一步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这样修改的目的是,明确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进一步增强了地方人民政府财政支持措施的针对性。

条文解读

一、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基本情况

2002年6月通过的中小企业促进法,确立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法律地位。根据2002年中小企业促进法,2003年中央财政预算增设中小企业科目,设立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从2004年起,中央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中小企业技术进步、结构调整、专业化发展,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等。2004年至2013年的10年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87亿元。

2014年,财政部按照国务院规范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西藏及四川、云南、甘肃、青海四省藏区中小企业发展创业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中欧中小企业节能减排科研合作资金等统一整合,纳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当年下达专项资金预算116亿元,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加强国际合作等。

2015年,财政部在2014年相关资金整合基础上,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进行改革,改革财政资金使用方式,减少职能交叉造成的资金使用重叠现象,统筹归并分散于各部门的中小企业扶持资金,形成合力,加大对中小企业创业、创新、融资以及社会化服务的支持力度。修订印发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集中资金支持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

2015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117亿元,除按合同约定兑付收尾项目资金外,专项资金70%以上用于支持开展“双创示范”。国务院财政、工信、科技、商务、工商五部门通过公开竞争选拔,将上海浦东新区等15个城市(区)纳入首批示范名单。为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15个城市设立了绩效目标,以创业创新基地为载体,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创业创新空间,改进公共服务,对接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等政策措施,推动商事制度改革等体制机制创新,为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制度环境。目前,“双创示范”工作进展顺利,政策效果不断显现。

2016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87亿元,加大对“双创示范”工作的支持力度,扩大示范政策效应。五部门通过公开竞争选拔,将北京昌平区、重庆九龙坡区等15个城市(区)纳入第二批示范名单。中央财政除了对首批“双创示范”城市继续予以支持外,还按既定标准安排专项资金50多亿元用于支持第二批示范城市推进各项工作,让更多的小型微型企业享受到国家政策扶持,更好地促进创业和创新。总的看来,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有效地推动了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和结构调整,缓解了部分中小企业融资难等问题,成效较为显著。2016年12月30日,财政部修订印发了新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进一步作出规范。

二、中央一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中央一级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引导地方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及民族贸易、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发展的资金。中央一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旨在引领带动地方积极探索政府扶持中小企业的有效途径,支持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加大对薄弱环节的投入,突破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短板与瓶颈,建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长效机制。

三、地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实践中,各地方特别是省一级的地方政府,基本上都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了不同规模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如2014年5月23日出台的《天津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明确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公共服务平台、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和信息咨询、管理培训以及促进中小企业结构调整等事项。地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设立、管理和使用,由各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遵循财政资金基本管理要求的情况下,自主安排资金规模、确定支持范围等。地方设立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也要体现政策导向,增强针对性、连续性和可操作性,突出资金使用重点,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孵化园、科技孵化器、商贸企业集聚区等建设的支持力度。

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除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外,各级人民政府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还有其他形式,比如节能专项资金、就业专项资金、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等,如果中小企业及相关单位、机构符合申请这些资金的相应条件,也可以按规定享受相关的专项资金支持。

相关规定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天津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