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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国家对小型微型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减免等优惠政策,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小型微型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的规定。
立法背景
近年来,国务院积极推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取消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确需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部分企业实行减免等优惠。本条是此次修改新增加的内容,主要目的是根据近年来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的有关情况,在法律中明确对小型微型企业实行优惠,为中央到地方各个层面推进这项工作提供法律上的依据。
条文解读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历史上形成的某些收费项目虽然合法合规,但不尽合理。近年来,根据国务院的改革,凡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均一律取消,按照这一要求,已取消了一大批行政事业型收费。根据2017年4月1日公布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目前在国家层面保留的行政事业型收费主要涉及26个明确列举的部门和单位,50个收费项目;另有1项考试考务费,涉及多个相关部门。
二、对小型微型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优惠措施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根据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工作的实际需要,实行减免等优惠政策,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如对于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小型微型企业的,在一定时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有的地方根据本地实际,出台了更大力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如山东滨州2015年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小型微型企业,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相关规定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