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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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国务院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全国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组织实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相应的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管理体制的规定。

立法背景

近些年,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管理体制有了很大的变化,一是国务院建立了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二是随着机构改革,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主管部门经历了几次调整,现在已经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来具体负责这项工作。本次修改的主要考虑是原来的规定已不符合现实情况,根据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的需要,对法律进行了修改。

条文解读

一、国务院的职责

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务院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全国中小企业促进工作。一是制定政策。自2009年以来,国务院制定了一系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包括2009年制定的《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012年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2014年制定的《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等。二是建立协调机制。2009年,为加强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政策协调,国务院成立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时任国务院副总理张德江同志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等17个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成员单位有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部、商务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2013年,新一届政府组建后,国务院决定继续保留领导小组并调整了组成人员,由国务院副总理马凯同志任领导小组组长,新增加文化部为成员单位,成员单位增至18个,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工业和信息化部,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研究提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督促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领导小组要加强对中小企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领导和政策协调。

二、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部门及其职责

1.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由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具体负责。具体讲就是指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主管部门有其历史沿革。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先后就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作出一系列决策部署。1998年,在原国家经贸委设立了中小企业司,承担中小企业发展的宏观指导;2003年,中小企业司整建制划转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并增加了非国有经济的职能;2008年,按照大部制改革的要求,中小企业司又整建制划转到工业和信息化部;2015年,按照中央编办关于工业和信息化部职责和机构调整的批复,中小企业司更名为中小企业局。由于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中小企业局,是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内设司局,且历经几次改革,考虑到改革总是在不断进行中,本法未将主管部门的表述固定化,表述为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

2.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的职责。按照本条规定,其职责是组织实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一是组织实施政策。国务院出台了许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这些政策涉及多个部门,不是工业和信息化部一个部门能落实的,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具体组织各有关部门实施这些政策,包括拟订相关政策措施等。二是宏观指导。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由多个部门承担,各个部门有各自的职责,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是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在宏观上进行指导。三是综合协调。中小企业促进工作涉及方方面面,工业和信息化部承担综合性的协调性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协调各个部门的工作。四是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法对本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

按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中小企业促进工作涉及面广,涉及的部门多。比如,涉及财税支持方面,涉及财政部门、税务部门;涉及融资促进方面,涉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其他方面还涉及人力资源部门、科技部门等。此外,中小企业按照不同行业,还有相应的行业管理部门。这些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按照职责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应的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四、地方各级政府的职责

按照本条第四款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相应的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促进工作。调研中,一些地方的同志反映,2003年以来,地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管理体制存在弱化趋势。据了解,目前,各地方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部门设置情况不完全一样。根据200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小企业司时期的统计情况,当时各省的中小企业促进工作主管部门多数是正厅级或副厅级,层级设置普遍较高。此后,地方机构改革陆续进行,很多地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管理部门的层级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下降。目前,全国省级中小企业促进工作主管部门可以分为四种情况:一是成立正厅级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作为市人民政府直属机构,如天津。二是设立副厅级的中小企业局,包括山西、山东、河南、广东等9个省。其中部分省是由省经信委管理的副厅级局,部分省是省经信委(工信委)内设的副厅级局。三是在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加挂中小企业局牌子。四是在工信主管部门设立了中小企业处(局、办)以及相关处室,负责中小企业工作。一些地方的同志提出,由于管理体制不是很明确,且呈弱化趋势,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影响很大,建议进一步明确地方一级的管理体制。本条规定就是针对实践中地方管理体制不明确等情况而作出的规定。本条规定的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指的是不强制要求地方都要建立协调机制,即成立领导小组,而是由各地方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建立协调机制。本条规定的明确相应的管理部门,是指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要明确一个部门具体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综合管理。本法实施以后,没有明确管理部门的地方,应当按照本法规定明确相应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相关规定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