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长制政策及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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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落实工作要求

《方案》要求建立健全河长制工作机制,落实各项工作措施,确保《意见》顺利实施。

一、完善工作机制

《方案》要求“各地要建立河长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定期通报河湖管理保护情况,及时跟踪河长制实施进展。建立工作督察制度,对河长制实施情况和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察。建立考核问责与激励机制,对成绩突出的河长及责任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对失职失责的要严肃问责。建立验收制度,按照工作方案确定的时间节点,及时对建立河长制进行验收”。

2015年年底,江西省率先在全省全境实施河长制。近两年来,在河长制体系构建、制度建设、专项整治、宣传引导等基础性工作开展的扎实有效,被水利部多次点赞,并作为典型在全国范围内予以推介,20多个省份的工作人员先后到江西省学习考察。2017年8月,中央正式批复同意江西设立河长制工作表彰项目,江西省成为全国首个设立河长制表彰项目的省份。该表彰项目的主持单位是省政府,周期为3年,表彰名额为先进集体15个、优秀河长60名。

二、明确工作人员

《方案》要求“明确河长制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落实河湖管理保护、执法监督责任主体、人员、设备和经费,满足日常工作需要。以市场化、专业化、社会化为方向,加快培育环境治理、维修养护、河道保洁等市场主体”。

有的省级河长办配备了较多的人员,如浙江省河长办(五水共治办)下设7个处室,分别为综合处、技术1~4处、监督处和宣传处,工作人员共计40多人,而有的省级河长办仅2~3人,相差悬殊。总的来说,各地进展情况无论是从人员配备上,还是在河湖河长制工作经费落实上,甚至河长制工作技术支撑上都很不平衡。

三、强化监督检查

《方案》要求“各地要对照《意见》以及工作方案,检查督促工作进展情况、任务落实情况,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水利部、环境保护部将定期对各地河长制实施情况开展专项督导检查”。

关于监督工作可以从以下六个方面开展:

(1)行政机构监督机制建设,从单纯的自上而下监督转变为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平行监督三者有机结合,实现对行政部门水环境治理生态责任全方位的监督。

(2)通过人大监督政府生态责任履行情况,也就是人大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人大的法律监督是指人大监督政府对水环境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人大的工作监督是指人大监督政府在工作中执行国家权力机关决定决议的情况。

(3)通过司法机关和检察机关监督。司法机关和检察机关对于政府在水环境治理中的违法案件进行处理,依法追究政府工作人员的治水责任。

(4)中国共产党的监督。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可以通过党纪、党章等来监督政府官员的生态行为。

(5)政协监督。政协可以通过参加政府机构组织的各种水环境治理会议,提出治理水环境的建设性意见,并通过建议、批评等方式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生态治理工作进行监督。

(6)通过公众舆论及大众传媒来监督。这种监督没有强制效力,应建立系统全面的举报制度,积极鼓励民众举报水污染事件,同时借助各类媒体及时曝光各种破坏水环境的事件,督促政府部门积极践行生态责任。

四、严格考核问责

《方案》指出“各地要加强对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监督考核,严格责任追究,确保各项目标任务有效落实。水利部将把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中,环境保护部将把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纳入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中。

2017年11月,水利部、环保部联合印发了《全面建立河长制工作中期评估技术大纲》(办建管函〔2017〕1416号),该大纲包括六个部分及一个附表和一个附件。六个部分分别是评估背景、评估依据、技术要求、评估指标与赋分说明、评估基础信息统计、组织实施。一个附表是中期评估基础信息表,一个附件是中期自评估报告编写提纲。其中技术要求中的评估思路是:围绕“四个到位”和相关工作目标任务,采取“自评估、第三方评估”相结合的方式,以省份为评估单元,进行中期评估,提出评估意见;评估方法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以定量评估为主。

制定河长制考核办法,建立由各级总河长牵头、河长制办公室具体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参加、第三方监测评估的绩效考核体系,实行财政补助资金与考核结果挂钩,根据不同河湖存在的主要问题实行河湖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省级每年对各区、市河长制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送省委、省政府,通报省委组织部,并向社会公布,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加强经验总结推广

《方案》指出“鼓励基层大胆探索,勇于创新。积极开展推行河长制情况的跟踪调研,不断提炼和推广好做法、好经验、好举措、好政策,逐步完善河长制的体制机制。水利部、环境保护部将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经验交流,促进各地相互学习借鉴”。

2017年6月12—13日,水利部在南京市举办河长制工作专题培训班,山东淄博市水利与渔业局、四川乐山市井研县河长办、云南大理州水务局负责人介绍了河长制工作实践和经验。从2017年8月开始,水利部每月下旬召开一次全国河长制工作月推进视频会议,会上安排相关省、市、县作典型交流发言,五次视频会上安排了江苏、福建、四川、宁夏、浙江、江西、云南、河北、内蒙古、黑龙江、山东、河南、湖北、湖南、青海、吉林、安徽、海南18个省(自治区)做了交流发言。

2018年1月26日,水利部等10部委联合召开视频会议,共同推动实施湖长制工作,通报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部署进一步实施湖长制各项工作。会上,北京市、湖北省、广东省、四川省和陕西省西安市、黑龙江省大庆市、浙江省绍兴市、湖南省娄底市、福建省大田县做了交流发言。这些交流发言起到了典型引路、示范推广的效应。

六、加强信息公开和信息报送

《方案》指出“各地要通过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告河长名单,在河湖岸边显著位置竖立河长公示牌,标明河长职责、管护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各地要建立全面推行河长制的信息报送制度,动态跟踪进展情况。自2017年1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河长制办公室(或党委、政府确定的牵头部门)每两个月将贯彻落实进展情况报送水利部及环境保护部,第一次报送时间为1月10日前;每年1月10日前将上一年年度总结报送水利部及环境保护部”。

各级河长、河段长可确定一个工作部门为牵头、联系单位,联系单位负责河长、河段长的联络、协调、督查等工作;各联系单位根据河长、河段长确定的事项,可直接向有关职能部门、责任单位发函联络、督办。承办单位要及时办理、答复;上下游地区河段长要加强沟通,建立定期会商制度,及时协调解决跨行政区的有关问题,协调有难度的及时向上级河长报告。

建设河长、河段长工作平台,通过建立易信网等方式,将日常巡查、问题督办、情况通报、责任追踪等工作信息化、一体化,每条流域的河长工作平台终端设在该流域河长联系单位或统一的共享平台,并延伸到各级河段长及联系单位。河长、河段长要组织以流域为单元建立河流档案、信息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