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一般术语
3.1 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
为形成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适应的水资源监控能力,水利部组织开展的以国家级水资源监控站点的监测、传输能力建设以及中央、流域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三级水资源监控管理信息平台建设为主要任务的建设项目。
3.2 国家水资源管理系统
通过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3.1)建立的,包括取用水、水功能区和省界断面三大监控体系,中央、流域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三级信息平台,以及标准规范体系和信息安全体系等内容的国家级水资源管理系统。
3.3 三条红线
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中确定的水资源开发利用、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的控制指标的简称。
注:《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提出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的考核指标为用水总量(3.4),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的考核指标为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3.5)和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3.6),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的考核指标为水功能区达标率(3.7)。
3.4 用水总量
各类用水户取用的包括输水损失在内的毛水量,包括农业用水、工业用水、生活用水、生态环境补水四类。在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中,当年用水总量折算成平水年用水总量进行考核。
注:农业用水包括农田灌溉用水、林果地灌溉用水、草地灌溉用水和鱼塘补水。
工业用水量指工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用于制造、加工、冷却(包括火电直流冷却)、空调、净化、洗涤等方面的用水,按新水取用量计,不包括企业内部的重复利用水量。水力发电等河道内用水不计入用水量。
生活用水包括城镇生活用水和农村生活用水。城镇生活用水由居民用水和公共用水(含第三产业及建筑业等用水)组成;农村生活用水除居民生活用水外,还包括牲畜用水。
生态环境补水包括人为措施供给的城镇环境用水和部分河湖、湿地补水,不包括降水、径流自然满足的水量。
3.5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
工业每生产万元增加值平均消耗的新水取用量。
3.6 灌溉水利用系数
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灌入田间可被作物吸收利用的水量与渠首相应引水量的比值。
3.7 水功能区达标率
在一定评价时段和一定区域内,水质评价达标的地表水水功能区(A.2)数量占全部参与考核的地表水水功能区(A.2)数量的百分比。
3.8 取水户
利用取水工程或设施直接取用地表水或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
3.9 用水户
在生产、生活或生态保护过程中使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3.10 取用水户
取水户(3.8)和用水户(3.9)的统称。
3.11 取水量
在一定时间内,取水户直接从地表水源或地下水源获取的水量。
3.12 许可取水量
取水许可证载明的取水量。
3.13 地下水压采
为缓解地下水超采的状况或保护地下水资源,有计划的减少地下水开采量的管理措施。
3.14 地下水限采区
为缓解地下水超采的状况或保护地下水资源,对地下水开采指标进行限制管理的区域。
3.15 地下水禁采区
为缓解地下水超采状况或保护地下水资源而划定的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