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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贷”该与失信挂钩吗
2020年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以下简称《善意文明执行意见》),规定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园贷”纠纷成为被执行人的,一般不得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发布的《善意文明执行意见》这一最新规定引起了质疑:在校大学生已经成年,理应对自己的民事行为承担责任,失信名单和限制消费规定应当一视同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对在校大学生开了口子,那其他情况呢?老年人是不是也不能纳入失信名单?孕妇要被保护吗?还有很多弱势群体是否要网开一面?
事实上,最高法此次的《善意文明执行意见》并非执法不严“开口子”,而是坚持严格依法、审慎适用的原则,避免因扩大适用、随意适用对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失信名单和限制消费制度实行到现在,确实发挥了很大作用,对失信者的影响和威慑非常大。这对惩戒老赖当然是没问题的,但由于相关规定和制度的不完善,现实中还是造成了不同程度的“误伤”。被误伤者的合法权益要保护,才能体现法律真正的公平和文明,这也是一种救济措施。
最高法新规特指的是“一般情况下”。如果情节确实比较恶劣,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应当纳入失信或限制消费的情况,法院肯定也会依法执行的。
我们再回到问题的根本——校园贷上。一方面,不法校园贷利用了大学生律治意识淡薄的弱点,某种程度上对他们的消费观念造成了误导;另一方面,以哄骗、恐吓等手段向学生索取高额利息是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存在监管不力的嫌疑。大学生虽然已经成年,但是涉世未深,加之家庭和学校关于理财、消费的教育不够,导致他们存在认知上的盲区和误区,假如未及时引导和制止,可能引发难以估量的严重后果。
打击校园贷还须治本。当前,应当加大对不法校园贷的打击力度,同时,大学生因为校园贷深陷纠纷时,司法机关也要区分情况,对误伤的受害者给予法律救济。当然,对符合相关规定的,还是要纳入失信名单,依法惩戒,确保司法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