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光环境
3.6.1 住宅满窗日照应符合表3.6.1的规定,并应采用日照分析软件优化设计。
表3.6.1 住宅日照标准
3.6.2 住宅室内采光标准值应符合表3.6.2的规定。室内光环境宜采用光环境模拟软件进行优化设计。
表3.6.2 住宅室内采光标准
3.6.3 室内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住宅室内人工照明应根据各功能空间的要求,合理选择照明方式、光源和灯具。住宅室内一般照明应符合表3.6.3的要求;
表3.6.3 住宅室内照明标准
2 室内照明开关高度宜设置在离地1.0m~1.2m之间;卧室、通道和卫生间的照明开关宜选用带夜间指示灯的面板;住宅玄关空间内宜设置一般照明总开关;
3 老年人住宅卧室至卫生间的过道应设置脚灯。
3.6.4 住区和住宅公共区域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住区公共区域照明设计除了考虑灯具数量,还应注意光源选择、灯具形式、照明方式以及灯具的布置方位;
2 住宅楼内的入口、走廊、楼梯等公共空间应设人工照明。除高层住宅的电梯厅和应急照明外,均应安装节能型自熄开关或安装带指示灯、自发光装置的双控延时开关;
3 同一照明系统内的照明设施应可分区或分组集中控制。除高层住宅的电梯厅和应急照明外,宜采用智能控制方式,并应具备手动控制功能;
4 住区和住宅公共区域照明应充分利用天然光。宜在住宅单元首层门厅等有天然光的公共走道、楼梯间采用光自动控制照明。当采用地下或半地下停车场地时,宜利用地形变化开设采光天井或采用光导管技术;
5 住区公共区域照明宜采用太阳能照明系统。
3.6.5 住区光污染防治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户外照明在住宅建筑窗户外表面上的垂直面照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 163的相关规定;
2 除屋顶外,对非顶层住宅的景观立面照明不应采用投光灯;
3 夜景照明设施应避免对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造成眩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