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律师:大技术时代律师和律所的跨界融合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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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律师到底“卖”的是什么(一):律师提供的为什么是服务

律师,到底“卖”的是什么?我给的答案是服务(服务产品),即法律服务产品。对服务业而言,律师“卖”的无非是以法律为商品的服务产品。但是对这个答案,争议得比较厉害。

服务,在经济学领域就是一种产品,即服务产品。在惯例上,西方国家将服务业定义为第三产业。社会越发展,服务业即第三产业占比国民经济生产总值(GDP)的比值就越高。比如美国,截至2018年,美国服务业占美国的GDP的比值已经高达80.6%,而工业则不超过20%。有人说,仅法律服务业产值,就占美国GDP的6%。我没有见到这个数据真实的来源,但是我知道,法律服务作为一个商品,在美国服务业中确实举足轻重。

遗憾的是,在我们的大学本科法律课程甚至研究生课程中,没有专门的律师课程,更没有教科书将“法律服务”当作产品来研究和推广——因为没有人愿意将法律作为一个产品来理解。一些人固执地认为法律是高高在上的神圣公器,法律怎么是产品呢?怎么能够让“法律”堕落到神圣的国家公器之下成为铜臭的商品呢?

律师既然是一种服务型职业,法律服务为什么不是一种产品呢?只不过这种产品叫服务产品,是以提供法律知识(包括技能)为核心的。

律师这个职业在逻辑上有两个属性:一个是其在职业法律人这个逻辑圈里,与法官、检察官等都属于职业法律人的范畴;另一个是其在社会服务者这个逻辑圈里,与会计师、专利代理人等都属于给社会提供服务的人。前者,律师作为参与国家机器运营的一部分,具有法律属性,甚至具有国家属性;后者,律师则是社会服务的一部分,具有市场属性。

职业法律人,是指以律师、法官、检察官、公证员为代表的,经法律专业训练掌握法律知识和技能,信仰法治恪守法律职业伦理的职业共同体成员。广义的法律人,还包括立法执法人员。大学的法学老师,其实也应属于法律人。

严格来说,法律职业人,其实也是给国家和社会提供服务的服务者。虽然政府服务意识在我国逐渐增强,但从自上而下的管理意识(官本位意识)到自下而上的服务意识的转变,将有相当长的路程。

中国人的思想是与时俱进的。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提出了创建服务型政府和法治政府的号召。前者,是要求中国的政府体制从治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即要求所有的公务员不再以官本位的、高高在上的治理思维“治理”国家和人民,而要有“服务意识”,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成为人民的服务者。此时,从体制内已经走出来的律师更应率先成为服务者,通过律师这个行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从而推动服务型政府的建设。我甚至认为,这就是当代律师的使命和机遇,律师在服务型政府的建设中必将起到极强的推动作用,而国家创建法治政府则更是律师的机遇。在法治政府的创建过程中,律师将是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

令人欣喜的是,整个律师行业的服务属性越来越被人接受了。律师的这种服务属性与法官、检察官相比,在于律师仅为特定的被服务者提供服务,而不再强调仅“为国家和社会服务”的属性。这就意味着,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只要不提供法律禁止的服务,律师的服务都是被允许的,这种“不禁止”的服务提供过程即意味着“为国家服务”。这已经是大家的共识。

作为公属性的律师这个职业而言,律师的服务更体现在权利守护的领域,即律师在法律职业人这个范畴内,其作用在于通过各方委托的代理人(辩护人)的方式,维护自己当事人一方的权益或利益,利用这种博弈实现社会公平,使每一个人获得公平、正义或实现自己的价值。正因如此,在欧美国家,法律不反对律师通过在诉讼中与辩方(对方)在法律框架内的对抗,以及在商业交易中与对方的律师博弈,来达到社会的公平、秩序的稳定和市场的推动。这就是社会进步的一种体现。

国际惯例通常把诉讼或者合约签订过程中的律师界定为一方权益或利益的守护者,通过这种界定,鼓励人们在遇到麻烦或需要帮助时去找律师,而不是找政府。我曾经参加过一个美国小学的课程,在开学之初,这个学校的老师教给孩子的经验是,有问题找律师,而不是有问题找父母。老师们课后告诉我,在美国,将专业的问题交给专业的人来做是一个常识。而中国的常识则是,有问题找父母,或者求助政府。而在中国,20年前,在当事人甚至在我们律师自己的理念里,还将律师当作体制内的人,或者是体制内的权力的斡旋者——关系人。

但是现在,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以及法治化的进程,笔者欣喜地看到,先找律师的当事人越来越多了,而大部分的律师也已经习惯专注于为当事人提供更专业的法律服务,而不是充当斡旋者的角色。

其实,无论法学老师、律师、公证员,还是公检法的法律职业者,我认为,从政府服务的视角看,都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产品的人。比如,法学老师教授法律知识,公证员给社会提供公共领域法律服务,法官、检察官从事司法工作,而律师则为一方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产品,只是服务的对象不同而已。法学老师服务于学生;检察官和法官首先服务的是国家,其次是将公平给予每一个人;而律师则服务于他的当事人。注意,这里我没有用“商品”二字,而用了“产品”二字,即我认为,在国家服务这个层次而言,法律服务这个产品更在于公益性,而不在于利益性。

律师在职业人中间,似乎是个特例,既具有一定的公共服务属性,又具有市场属性。或者说,既具有公益性,又具有利益性。虽然很多律师将这个职业诠释为“高大上”,但律师这个职业具有不可忽视的私属性和“商品”服务性。过多地将律师向国家正义靠拢,可能会导致律师的未来之路越走越窄。

就私属性而言,律师和会计师、专利代理人等职业没有区别。尤其是律师在非诉讼领域,更是如此,其仅是一般社会服务的提供者,没有任何公属性。在一些非诉讼的场合,如在某些谈判或一些聚会的场合中,我经常遇到一些年轻的律师,很神气、很自信,但是也很难平易近人,好像自己就是整个场合里的王者。对此,我不是很理解,当我们从法庭里走出来,无非一个服务者,主角永远是自己服务的客户,而自己永远不要当主角。最好的律师,应该是坐在客户影子里的那个人——把困难留给自己,帮助客户摆脱麻烦和实现价值,将荣耀留给他们。也许,这样的律师将走得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