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的,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案情回放
在一次好友聚餐时,王某从朋友郑某、杜某等人处听闻,食用鹿肉、鹿血有活血、壮阳、延年益寿的效果,而且市场上售价也很高,很受大众欢迎。说者无心,听者有意,听完郑某等人的讲述,王某十分心动。之后,王某便在网上购买了20多个捕猎工具,打听到野生梅花鹿经常活动的区域后,王某和其他几个朋友驱车百里来到附近的梅花鹿活动地,一起安装了捕猎装置、挖好陷阱。最终捕获野生梅花鹿一头,王某等人将其杀死并高价出售。后被邻居举报,警察将其抓获。试问,本案中,王某捕杀并出售野生梅花鹿的行为,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评析
野生梅花鹿作为我国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非法捕杀是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也就是说,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会被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如果犯罪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再根据上述条文分别处罚。
此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规定:“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所以,结合该决定的规定,对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要在刑法规定的基础上加重处罚。上面的例子中,王某等人非法安装捕猎工具,捕杀野生梅花鹿并出卖,已经是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并且,在本类案件中,出于保护珍稀野生动物的考量,对于犯罪人员应当在相应量刑幅度内加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