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法律知识读本(以案释法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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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谁有权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

案情回放

小李是W省V市人民医院发热门诊部的一名在职医生。一年春节,小李一直在医院值班,其间小李发现每天都有部分病人出现相同的发烧、咳嗽、无力、胸闷等症状,而且相似病例数量一直在增加,部分病人病情越发严重。小李很担心,猜测其可能是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于是,向医院主管部门报告了此事,并以个人名义打电话向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本市存在暴发非典疫情的风险,希望相关部门尽快采取措施。V市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小皮回复说,小李无权报告突发事件隐患,需要其所在的医院进行报告。然后小皮便挂断电话,不再理会此事。那么,小皮的做法正确吗?

案例评析

为了及时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防止传染病等疫情的扩散,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建立突发事件举报制度,公布统一的突发事件报告、举报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隐患、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对举报突发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奖励。”因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将疫情可能暴发的情形报告给卫生行政部门,本案中的小李也不例外,而小皮的做法无疑是错误的。V市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小李的报告后,需要立即安排专业人员展开调查,对疫情存在的可能进行分析,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传染病的进一步扩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