徘徊的思想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权威、权力与秩序

——“民间法与法文化”专栏主持人手记(十七)

作为群体生活的动物,人类必须安家于一定的秩序体系之中。没有秩序的保障,人们只能苟且在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奔波于变幻莫测、又近乎宿命式的“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所以,尽管人的天性是自由的动物,但如果自由没有驿站,没有归宿,没有漂流疲惫时足以停靠的港湾,人类就不会有预期感、稳定感以及由此带来的安全感,故而自由也不能必然给人的幸福打包票。所以,只有被构建在社会秩序中的自由,才可能有安全幸福的预期。否则,自由与混乱差可比拟。对此,卢梭的名言在这里完全用得着:“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

问题是,秩序是如何得来的?它来自人的自然天性吗?倘是那样,何以在前文明时代,人类生活在“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境地?它来自上苍的恩赐吗?倘是那样,何以有些时代和地方总是战乱频仍,民不得休养生息,而有些时代和地方却能够长治久安,民能安居乐业?是社会契约的约定吗?倘是那样,又是谁来确保社会契约的贯彻落实?参与社会交往的主体能否全然自觉地、从心所欲不逾矩地遵循社会契约,使社会既生动活泼,又井然有序?

如上种种追问,既涉及人类交往秩序的起源,也涉及权威、权力在交往秩序的建设中有无必要以及为何必要。人类秩序起源于人的社会交往需要。只要人以群体的方式存在,交往就不可避免。任何交往,都是捎带了人们目的在其中的,这种目的,或许是物质利益的,或许是精神愉悦的。但问题是,只要交往存有目的之因,就可能因此而产生交往冲突——除非满足人们交往目的的资源、技术和方式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那么,如何处理交往中的冲突?所谓博弈及其结果——社会契约能否自足地保障交往秩序?换言之,每个人的理性能否支持公平博弈,保障社会契约?倘若不能,要不要权威出面协调人们间的交往冲突?

人类交往秩序的实践证明,要形成社会秩序,不能没有主体间的博弈而形成的社会契约;而要保障社会契约,又不能没有一定的公共权威来恢复受损的社会秩序。因此,权威既可说是社会契约的应有之义,亦可说是公共秩序的必须内容。自古迄今,因为简单社会和复杂社会、小型社会和大型社会的分野,权威的表现也不同。在简单社会和小型社会,权威的来源往往要更复杂些,举凡超验神灵、宗教首领、社会贤达、望族领袖、村社头人等都可能成为权威,以保障社会契约和交往秩序。但在复杂社会和大型社会,权威的来源反倒要简单些。一般说来,法律以及法律授权的组织和个人,才堪当维系法律运行及其秩序的重任。

与此相关,另一个有趣的现象是,在简单社会和小型社会,特定的个人或组织每每因自然权威而生成权力,但在复杂社会和大型社会,却与之不同,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常常因法律权威而获得权力。这种权威与权力关系的不同情形,都在有效地维系着人类交往的秩序,但它们分别反映着熟人社会和陌生人社会在秩序构造方式上的两种面向。

在熟人社会,自然权威是生成权力的前提和基础。自然权威不再,权力一般会式微。所以,自然权威决定权力,权力经由自然权威保障秩序。但在陌生人社会,权力的权威基础是法律。如果抛开法律规范,权力就失去其权威凭借。问题是法律这个社会契约的文本本身,自身又或者是权力命令的结果,或者是人们在交往行为中博弈的结果,其中主体博弈的结果本身也需权力者的命令才能生效。在此意义上,权威与权力间又具有一定的互生性和复杂性。这样,就不难得见权威、权力和秩序三者间在不同社会中的基本关系模型:在简单社会和小型社会,三者的关系是自然权威支配权力,而后权力借由自然权威保障秩序;而在复杂社会和大型社会,三者的关系是法律支配权力,权力则借由法律来保障秩序。

在笔者的阅读视野中,我国学界对复杂社会和大型社会权力问题的研究可谓汗牛充栋;对简单社会和小型社会民间权力的研究,虽也多见,但专事该话题的研究还很不够。本期刊出的吕廷君等的《论民间权力的概念》一文,基于对中国传统社会的分析,就该问题做出了专门探讨。徐晓光的《黔桂边区侗族火灾防范习惯法研究》一文,尽管重点着墨于习惯法,但在民间法及其秩序的贯彻维系中,寨老、“款师”们权威、权力的作用,也跃然纸上。谢晖的《法律的民间叙事(下)》一文,和该文(上)以及《再论法律的民间叙事》一起,尝试性地提出并论证了民间法研究可能开发的一种分析思路或理论范式。文章尽管没有涉及权威、权力与秩序的话题,但这一话题本身理应是该分析思路的题中应有之义。

本文刊于《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6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