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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策因素
资本主义国家所制定的法律法规政策,不仅涉及的范围有限、所保障的力度不足,而且还具有很强的虚假性,根本不足以消灭贫富对立。马克思和恩格斯对于资本主义国家所制定的财富和收入分配、财税、就业、住宅以及反贫困等法策进行了彻底的揭露与批判。例如,在马克思看来,资本主义国家的就业政策也会给劳动者尤其是青年劳动者提供新的就业岗位和就业机会,但其根本目的不是使失业者可以再就业,而是在劳动密集型的产业或商业部门填补劳动力的亏空来为资本家增值资本;况且,工人在现代产业部门里不仅被机器的发展与应用排挤到更简单的和更低级的工作中,而且在这种新的工作中工人只能获得更低廉、更微薄的收入。又如,虽然资本主义国家强制性颁布的工厂法对于劳动条件的改善、劳动时间的缩短、劳动报酬的提高具有一定限度和范围内的作用,但是一旦超出这个限度和范围,资本主义的法律与政策就不会再起到任何有效的作用。这里所指的一定限度和范围,就是要确保资产阶级获得基本的利润。马克思强调,资本主义的工厂立法可以清楚地表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按其本质来说,只要超过一定的限度就拒绝任何合理的改良”[6],甚至大资产阶级正是希望通过符合资本巨头利益的较为严苛的工厂立法来达到其侵占较小资本家所有权的目的,并以此来确保自身的垄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