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权纠纷典型案例解析(法官说法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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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网络侵权的归责原则

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及相关法律规定,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有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责任是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构成整个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基石,即行为人的侵权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害,行为人需在主观上存在过错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别侵权行为外,一般侵权行为均适用过错归责原则。

那么,网络侵权为什么适用一般侵权的过错责任呢?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除过错责任之外,其他三个归责原则,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原则,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要件,共同之处是侵权主体存在争议或者不明确,如过错推定责任,高空坠楼物致人损害,不知道是谁的物品,那么推定楼内居民均有过错,需承担责任;无过错责任则是不管是否有错,必须承担责任,这发生在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等情况下,因为该归责原则的严苛性,只有法律明确规定方可适用;公平责任则是加害人和受害人对造成的损害事实均没有过错,而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支付能力等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由双方分担损失。网络侵权的发生,责任主体是很容易界定的,也就是网络用户、网络用户提供者,之所以容易界定,是因为网络侵权是主动作为引起的,不管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侵权主体都是明确的,不存在模糊的情况,既然发生了侵权的结果,那么侵权人的行为必然是存在过错且违法的,那么就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中,也只是在“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一章涉及了网络侵权责任,以突出承担网络侵权责任的主体,并未在过错推定、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中有所涉及,因此也应当适用一般归责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