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一)美容院微信公众号发表文章被诉
罗丽从小就是爱美的姑娘,喜欢研究护肤品、化妆品,长大后她开了一家公司,名为极致创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极致公司),这家公司除了卖护肤品、化妆品,还兼有美容整形项目,如“韩式三点”双眼皮、注射玻尿酸、超声刀等,在本地小有名气。为了进一步扩大宣传,打开市场,提高利润,罗丽特地认证了微信公众号“极致”,并招聘了一名资深微信公众号运营小编米雪,专门向公众普及公司的相关美容整形项目。
时至“三八”妇女节,小编米雪思忖着要策划几期微信公众号文章,吸引广大女性前来消费,她认为知名女星伊某某一直被称为“不老女神”,看起来像是进行了整形,很符合此次宣传的主题,便在微信公众号“极致”中发布了标题为《看伊某某是如何成为“不老女神”,获取小十岁男友宠爱!》《伊某某不老神话只靠保养?哼~【扒扒扒】》《一周颜值红黑榜|舒某同框娱乐圈网红女星,竟然看起来脸更假!》等若干篇文章,上述文章中使用伊某某的多张肖像用于宣传极致公司的美容整形产品,并利用伊某某不同时期的照片撰写“伊某某是如何通过整形让自己逆天生长长生不老的!”“双眼皮、瘦脸针和拉皮,其实可以加进去,你不也承认了么”等内容,并附有极致公司整形项目的宣传文字。一系列微信公众号文章发布完毕后,米雪长舒了一口气,她乐滋滋地找领导罗丽去邀功:“女星伊某某一向在美容领域颇有影响力,大家看了这一系列文章后,估计也会效仿伊某某,过来咨询整形项目,咱们稳赚!”罗丽听完,赞许地点点头。
有一天,公司忽然收到了一封EMS快件,罗丽好奇地打开,发现自己的公司竟然成了被告,被起诉到了法院,起诉书上写着:“……被告极致公司擅自将原告肖像用于美容整形领域商业宣传的行为旨在利用原告宣传其提供的美容整形项目,进而获得商业利益,涉嫌侵犯原告的肖像权。此外,被告将原告的肖像图片用在美容整形领域类的宣传文章中,使原告遭受诸多质疑和非议,被告的行为同时涉嫌侵犯原告的名誉权。原告系演员,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其肖像具有一定的商业授权使用价值。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名誉权,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起诉书上载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数额竟然共计50余万元。
罗丽看完大惊失色,自己经营这么一个小公司,一共也没赚多少钱,而且不就是几篇微信公众号文章,用几张公众人物的照片怎么就侵权了,还侵犯了名誉权?这又是个什么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