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权纠纷典型案例解析(法官说法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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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网络侵权的具体分类

既然网络侵权也是侵犯民事权益的一类,那么具体哪些权利可以纳入网络侵权的范围?鉴于人们生产、生活方式的不断变化,以及法律名词的扩大或缩小解释,笔者仅从当前法律实务出发,就网络侵权的主要分类进行介绍。

1.侵犯人格权

先从人格权说起,法律实践中最常见的网络侵犯人格权的分类包括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这类侵权与一般侵权很接近,因为其在传统领域也同样存在,行为人仅仅是通过网络手段实施侵权行为,也就是说,这类网络侵权与一般侵权的区别就是一个在线上,一个在线下,除此之外,与其他侵权的构成要件基本上是相同的。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侵害肖像权;发表攻击、诽谤他人的文章,侵害名誉权。这两项权利在实务中最为常见,在案例一中已经进行了详细阐述,此处不再赘言。

下面说一下隐私权,网络隐私权也是人格权的一种类型。在法律实务中,侵犯网络隐私权所占比例虽然不高,但也是比较常见的网络侵权类型。网络隐私权是隐私权在网络上的延伸,网络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在网上享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活动领域与个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包括第三人不得随意转载、下载、传播所知晓他人的隐私,恶意诽谤他人等,比如网络黑客通过技术手段侵入个人账户,窃取个人信息,在互联网上进行传播,这就是一种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此外,近年来审判中也出现提供网络服务方(如订票网、旅游网等),未经客户允许,将客户信息资料(身份证号码、详细地址、手机号码)卖给第三方的情况,导致客户个人信息的泄露,也会侵犯隐私权。

2.侵犯财产权

随着互联网逐渐在商业活动中扮演重要角色,通过网络侵害财产权的案件越来越多,侵权形式也更加新颖化和复杂化,如窃取他人网络银行账户中的资金,而最典型的是侵害网络虚拟财产。在网络中,各种基于网络服务所提供的用户账号以及其所对应的服务往往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成为一种新型财产,时常遭遇网络侵权,如网络游戏装备、虚拟货币等被窃取。

下面举两个案例简单说明。在一起案件中,一对夫妇状告某直播平台,因该夫妇之子(10岁)在未经父母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母亲微信账户中的2万余元转到自己的微信账户,随后在某直播平台上进行了充值打赏。在这对夫妇要求×直播平台返还财产时,某直播平台拒绝了,于是,这对夫妇将该直播平台告上了法院,要求返还其子充值的2万余元。先抛开这起案件中孰是孰非的问题,这起案件的案由就是比较典型的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特点就是发生在网络上的未成年人充值交易行为。未成年人实施与其智力、认知水平不相符的民事法律行为,未经法定监护人追认,应为可撤销,对于某直播公司拒绝法定监护人“撤销”的行为,原告认为系构成对其财产权的侵犯。再比如,当前各类网络游戏风靡,为了在游戏中占据较高的排名,角逐者往往会购买游戏装备,这些装备的价值甚至不低于实体的装备,几百元、几千元甚至几万元都有。侵权人往往侵入玩家的账户,盗取相关游戏装备,这就属于侵害虚拟财产的行为,因为被侵权人的这类虚拟财产也是通过充值金钱得到的,所以这些游戏装备代表了个人“财产”。

因此,尽管网络侵犯财产权的形式越来越新颖,以至于已经突破了传统财产的表现形式,但是透过这些新型侵权形式,只要侵犯了他人通过付出个人劳动、支付真实的金钱得到的能够为人所拥有和支配的“财产”,便可认定为网络侵权。

3.侵犯网络著作权

侵害网络著作权现已成为网络侵权的重要类型之一,而且侵犯网络著作权往往导致同时侵犯人格权和财产权,因此将其作为单独一类进行说明。

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侵犯网络著作权也就是侵权人在未经许可,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如构成“合理使用”)的情形下,对上述权利进行的侵犯。通过这个基础概念,我们看到,构成侵犯网络著作权的两个必要条件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和使用作品的行为违法。

在法律实务中,随着互联网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侵权方式也越来越多样化。比如,将网上作品擅自下载并发表在传统媒体上或擅自将传统媒体上发表的作品在网站上传播,也就是通过上传(网下—网上)或下载相关作品(网上—网下),改变其原有表现形式实施侵权行为。还有最常见的情况,那就是“网上—网上”,即通过互联网侵害他人网络作品。侵权发生后,首先会产生著作权权属的争议,也就是该网络作品的著作权人究竟是谁?在确定了著作权人之后,接下来的问题则是该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这就落入了侵权纠纷范畴。

在网络上,一幅漫画、一张照片、一段音乐、一个短视频……都有可能成为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客体。在案例二中,我们列举了具体的实例,这是实务中最常见的一类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也涵盖了常见的侵权类型。因为一幅漫画侵犯他人著作权,看起来像是财产纠纷,但著作权这项权利有其特别之处,那就是著作权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往往是交织在一起的。既然发生了侵犯他人网络著作权的事实,那么必然是侵权人擅自使用,未给原著作权人署名,更有甚者,更改署名,并修改原著作权人的作品,歪曲原作品表达的思想,这种情况下,就发生了同时侵犯著作权人身权(署名权、修改权)和财产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