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权纠纷典型案例解析(法官说法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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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分析

随着社交平台的兴起,越来越多的人喜欢在朋友圈、微博等社交平台分享自己的生活,因此就可能像小丽一样,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侵权”了。那么,在互联网上遭遇肖像被他人使用的情况,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呢?

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肖像权,《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第一千零一十 八条、第一千零一十九条都明确规定了自然人享有肖像权等人身权利,侵害他人肖像权的,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小丽的肖像权被某相亲网站擅自使用,该侵权行为发生在互联网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的第一审案件,由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

同时,小丽作为被侵权人,其住所地也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侵权行为结果地,小丽是北京某高校的大学生,有权向学校集体户籍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而北京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北京市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网络侵权案件,因此,小丽应当向北京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