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制定法是什么?
制定法是一个文件,其中包含经由议会审议、表决和批准的规则。经由议会审议、表决和批准意味着这些规则是澳大利亚法律的一部分。议会是由众议员和参议员组成的论坛,众议员和参议员是我们在选举过程中投票选举的、代表我们制定规则的从政者。这种议会体制是澳大利亚民主制度的决定性特征(关于民主制度的更多内容,参见第四章)。
议会:由当选的议员组成的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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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议员:被选入众议院的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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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议员:被选入参议院的议员
堪培拉有一个联邦议会,每个州和地区也各有一个议会。我们把堪培拉的议会称为“联邦议会”,但是这个中央议会和几个州议会之间的权力划分才是实际上所谓的联邦政府体制(关于联邦制的更多内容,参见第四章)。我们也把联邦议会称为“共和国议会”,因为它代表了不同州联合(“共和国”)形成的一个国家,这个国家就是澳大利亚。
联邦议会:位于堪培拉的澳大利亚议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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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体制:由一个国家政府和几个州或地区政府组成的政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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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国议会:位于堪培拉的澳大利亚议会
澳大利亚议会的主要工作是审议和批准制定法。制定法可以创设新的规则、改变现有的规则,或者删除不应再适用的规则。改变现有规则就是修改法律。删除或撤销一项规则被称为“废除法律”。
修改:改变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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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除:删除或撤销法律
议会批准的某部制定法也被称为“法案”(Act)或“法令”(statute)。当立法获得议会批准并成为澳大利亚法律的一部分时,我们就说它已经颁布了。
法案/法令:一部制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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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使议案成为法律
实际上,制定法是一份文件,告诉我们关于某一问题的规则是什么。每一部制定法都是由名称、颁布的年份和颁布的议会加以命名。制定法律的议会会告诉我们法律的管辖权范围,这是规则发生作用的地理区域。位于堪培拉的联邦议会颁布的规则适用于整个澳大利亚,而州或地区议会颁布的规则只适用于该州或地区(否则,昆士兰州可以为新南威尔士制定规则,反之亦然)。
例如,规定新南威尔士州刑法内容的制定法的名称如图1.1所示:
图1.1:引用制定法
制定法以编号的条罗列规则。条下分款和项(这也是法律特别难以阅读的部分原因)。款用括号、数字、小写字母和(如果条足够长)小写罗马数字表示。例如,1900年《刑法》(新南威尔士州)第18条规定了谋杀和过失杀人罪:
条:制定法中的一个规则
第18条 界定谋杀和过失杀人罪
(1)
(a)如果被告人的作为或不作为导致他人的死亡,且该作为或不作为是在漠不关心人类生命、意图杀害或意图对他人造成严重的身体伤害的情况下实施的;或者,在被告人或他/她的同伙企图在犯罪期间或犯罪后立即实施可被判处终身监禁或者25年监禁的犯罪时,因作为或不作为导致他人死亡,那么被告人的行为成立谋杀。
(b)所有其他应受惩罚的杀人行为都应当被视为过失杀人。
第18条有一个简短的标题,告诉我们这一条界定谋杀罪和过失杀人罪。第(1)(a)款告诉我们,在何种情况下,一个人的行为成立谋杀罪。第(1)(b)款告诉我们,不属于谋杀但因非法行为导致的死亡(“杀人”)将被归类为过失杀人(因非故意或过失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人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对谋杀罪或过失杀人罪判处的最高刑罚(分别为终身监禁和25年监禁)载于该制定法的其他地方(第19A条和第2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