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实用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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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申请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

关键词索引:宣告失踪 宣告死亡

基础导入

如果一个公民长时间失去音信,会造成很多法律关系悬而未决,长时间得不到解决,这时候就有了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

比如在外打工的李某十年未归,通过各种渠道都联系不上,这时候他老家的妻子是不能再嫁的,因为婚姻关系还在持续。他老家的房子无法办理过户手续、银行账户的钱不能取出、孩子没有监护人等,这些都给他的家人的日常生活造成很多不便,很多法律纠纷悬而未决。

详细解析

1 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第四十条的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这里需要注意三个问题。

(1)下落不明的标准是什么?下落不明的意思是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长期处于音信全无状态,跟所有的关系人都断了联系。特别注意的是要求是跟所有关系人都断了联系,不能是跟特定的关系人断了联系。同时也要求是一切联系的中断,而不能是个别联系的中断。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是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的。例外情况是: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是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2)谁可以申请宣告失踪?与下落不明的自然人存在相关利害关系的人才可以申请,其他主体是无权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包括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3)宣告失踪的程序是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宣告失踪的程序主要包括如下几个。

①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②法院受理并公告。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做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③财产代管。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④重新出现后的撤销。被宣告失踪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做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请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2 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的情形有两个:第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第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可以申请的利害关系人同上述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

在程序上,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的基本程序一致,不同在于: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在程序上还要注意的是,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会按照宣告死亡判令。

在死亡日期的认定标准上,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做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3 宣告失踪制度破解“事实孤儿”救助困局

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制度能够让长期下落不明自然人的法律关系得到落实,保障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夫妻关系、父母关系、子女关系等。

小丽今年13岁。在她不满1周岁时,父亲自杀身亡,母亲离家出走。父母至今下落不明,她一直由爷爷奶奶抚养。爷爷奶奶年近70岁,除低保及社会救济外,无其他生活来源,而小丽又不符合申请国家孤儿救助的条件,生活非常困顿。江苏省泰兴市检察院在开展困境儿童帮扶救助活动时,通过妇联了解到该情况后,对小丽的困境非常关注,于2017年5月与民政局、司法局等单位沟通,研究解决办法。最后经研究确定由司法局指派法律援助律师,以小丽的名义向法院申请宣告小丽母亲为失踪人。宣告失踪公告期间届满后,泰兴市检察院又向法院提交了《支持申请书》,并出庭支持申请。泰兴市法院当庭判决宣告小丽母亲失踪。之后,民政部门按规定给小丽办理了“儿童福利证”,并落实了每月孤儿养育金。

(改编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10起未成年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制度解决了“事实孤儿”的社会救济问题,是实现未成年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的重要体现,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提供了司法依据,解决了此类困境儿童无法获得救助的程序问题,有助于更好地扶助困境儿童健康成长。

问题思考

(1)妻子明知丈夫因躲债在外多年不归,这种情形下能申请宣告失踪吗?

(2)如果相关利害关系人都不申请宣告失踪,如何处理失踪人的各类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