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民法总论(第4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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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解释

1.法律解释的必要性

(边码12)法律规则当中包含了对案情事实的概念化描述。但具体“意指”的是哪一个案情事实,在个案中很可能会存在疑问。立法者不得不利用那些意义内容可能不太确定或具有多义性的语言概念。即便是精心制定的法律,也可能在内容或适用范围上留下疑问。且某些特别例外或少见的案型还可能被忽略。即便一开始看上去意义清晰,但其后的经济或者法律情境变化也可能导致语言与概念意义的变迁。故此,法律规则在得以适用之前,均需经过解释。法律解释意味着对法律意义的明确。

2.法律解释的目标

(边码13)法律解释的目标,并非查明历史上立法者的意志(但所谓的主观解释理论却是此种意思),而是对法律适用时点法律的决定性意义的明确。[53]是故,在法律意义查明的过程中,法律适用者不能单纯被历史上立法者的规范意图所牵制,还应当顾及在此期间出现的立法、司法、学理方面的发展以及政治、经济、社会情境的变迁。[54]在此意义上,人们称之为立法者客观化于法律中的意志。[55]

3.法律解释的方法

(边码14)过去,四种主要的法律解释方法(或标准)逐步发展出来,裁判实践也是围绕着这些方法而展开的。[56]他们是四种可以并用并且能够相互补充的解释方法,具体而言分别是:规范字面的解释、意义关联的解释、规范目的的解释、立法资料和形成历史的解释。[57]

(1)语言语法上(sprachlich-grammatisch)的解释

(边码15)蜂群袭击案:蜂群袭击了帝国国防部的一辆马车,导致马死亡。帝国国库要求蜂群所有人根据《德国民法典》第833条第1句承担赔偿责任。蜂群所有人援引《德国民法典》第833条第2句关于家养动物致害责任减轻的规定进行抗辩。帝国法院必须判决,该蜂群是否属于《德国民法典》第833条第2句所规定的“家养动物”。[58]

语言语法解释从法律的字面出发并追问,在一般性或专业性的法律语言使用及语法规则之下,其具有怎样的字面意义。法律语言可能的字面含义还决定了解释的界限,超越该界限便开始了漏洞填补或法律续造工作。

在前述“蜂群袭击案”中,帝国法院在解释“家养动物”的概念时,便立足于通常的语言使用方法。据此,只有处于“保有人监管和控制性影响之下”的动物才属于家养动物。由于上述可能性对蜜蜂而言并不存在,帝国法院否认了蜂群作为家养动物的法律属性。

(2)体系解释

(边码16)体系解释则追问法律规则或单个法律概念立于其中的意义关联[59]

这对于体系化建构的法典(比如《德国民法典》)来说,尤为重要。

例如:《德国民法典》第833条第1句关于动物保有者责任的规定并不以过错为前提(所谓的危险责任),在这一点上,它与其他侵权行为责任的构成要件相区别(《德国民法典》第823条及以下)。由于动物保有者责任规定于“侵权行为”的章节之下,所以本章中关于赔偿范围的规则(《德国民法典》第846条及以下)同样能够适用。

(3)历史解释

(边码17)历史解释追问法律颁行当时立法者的预设与调整意图,为此,需追溯相关法律的产生史及其立法资料(尤其是联邦国会的印刷资料)。[60]不过,参与立法程序的机关或其成员就某个条文之意义所形成的观念并非决定性的。[61]优先围绕法律的客观意义和目的展开的解释,不应受那些尽管在立法程序当中被表达出来,但却无法从法律文字中寻得印迹的动机之拘束。[62]因此,若要排除疑问,则历史解释就只具有有限的意义。

例如:《德国民法典》第833条第2句责任减轻的规定中所指涉的动物,主要是“确定用于动物保有人之营业活动的动物”。帝国法院需要判断的是,屠夫购入用于宰杀卖肉的公牛是否能为该条款所涵盖。[63]最终,帝国法院通过提示《德国民法典》第833条第2句首要以减轻中小农业者或商业经营者之压力为目标的产生历史,作出了肯定回答。

(4)目的解释

(边码18)目的解释追问法律的目的。立于其背后的考量,是每个法律均应创设公正并合乎事理的规则,而且尤其应当实现合适的利益平衡结果。假如缺乏具体的,尤其是可从立法史中获取的提示,那么规范目的(ratio le-gis)就只能通过考察在理性的情况下该规则可能追求的目的的方式,来加以提炼。所以,目的解释的目标是避免出现不公正和违背事理的解释结果。

例如:《德国民法典》第833条第1句将动物之行动所产生的责任苛加给“保有该动物”的人(所谓的动物保有人),但却并没有对这一概念作出界定。若将如此严苛的责任施加给仅仅是短期(比如动物拾得人)并且是为他人利益而将动物纳入自己照护之下的人,则会产生悖于事理的结果。故理性地来看,该责任只能施加给那些为自己的利益,并且并非仅仅是短暂地对动物加以管领控制的人。因为只有他才处于通过采取预防措施,比如缔结保险合同,对风险加以控制的最佳地位和状态。

(边码19)前述四种解释方法互为补充关系。[64]不过,重点在于目的解释。根据某一法律概念应作宽泛解释抑或严格理解,法律解释又被称为扩张(ex-tensiv)解释或限缩(restriktiv)解释。但是,即使妥当地运用各种解释方法,也并非总是能够确保取得清晰且唯一“正确”的结论。毋宁,在每一个解释过程中,都会流入个人评价或者个性判断的因素。然而,在进行法律解释的时候,法官只被允许将法律秩序及其“内部体系(inneres System)”中已经确定的价值标准纳入其中。这也是法官受法律拘束之要求的题中之义。

(5)附录:法律的经济分析

(边码20)法律的经济分析是生发于美国(科斯、卡拉布雷西、波斯纳)的思考方式,在德国也获得了一定的认可。[65]它追问的是某个法律规范对“分配效率”可能产生的影响。这是指,通过现有资源的配置,而使每个人都获得最大效益的状态。这一思维路径的出发点,在于每个个体都追求自身效益的增加。现有资源之分配若已达到不损害他人收益即无法改善自身收益的状况,那么该资源分配就已经达到了最佳状态(所谓的帕累托最优)。在这一观点之下,某一法律规范若能够为所有参与者均带来利益,或尽管只能给部分参与者带来利益,但却并不会给任何其他人造成损害,或获益者能够用其所获得的利益对受损者进行补偿,并且此后还有剩余利益,那么这一法律规范就是有效率的。

例如:①合同自由的基本原则在经济上是有效益的,因为它能够为各方当事人均带来利益:使得基于各方当事人之个人利益而对财货或给付的交换加以调整成为可能,并进而避免了资源的浪费。

②《德国民法典》第164条也是具有经济效益的,因为它既为一方当事人带来了好处(通过代理人来缔结合同的可能性),又不会给他人造成损害。

③此外,《德国民法典》第119条也是具有经济效益的,因为,尽管撤销会给合同当事人带来不利益,但撤销权人却应向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德国民法典》第122条第1款)。并且此后,撤销权人还能够继续保有一定的利益留存(否则撤销权人将不会选择撤销)。

很显然,效率标准也会为法律规范的解释带来好处:人们会追问,就某一法律规范可能存在的数个解释结果中,哪一个更有效率。然而,效率也并非解释(或者规范发展)的唯一指南,其他正义标准也可能扮演一定的角色。[66]不过经验表明,从长期来看,无效率的法律规范是不会被接受的。比如,关于质权的规则只能在有限范围内满足经济的需要,故其很大程度上被动产让与担保(Sicherungsübereignung)和债权让与担保(Si-cherungsabtretung)制度所取代。

4.法律解释过程中对上位法规范的顾及

(边码21)另外,法律的解释还必须以更高位阶的法律规范为导向。若某一法律可能存在多种解释方案,那么其中能够更好地符合作为更高位阶法律的宪法之价值导向的解释方法,应当获得优先地位(所谓的“合宪性解释”)。[67]对于那些为转化欧盟“指令”而被创制的法律,若某种解释更加符合欧洲法院根据《欧盟运作方式条约》第267条第1款对该指令给定的解释内容,则其应具有优先地位(所谓的“合乎指令的法律解释”)。[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