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与性别评论(第9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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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前启后:1929~1933年劳动法对现代母职和父职的构建

王向贤

内容提要 作为联结社会与个人、物质生产与人口再生产、劳动力市场与家庭生活的枢纽,中国现代母职和父职生成于清末以来的现代化转型。根据时代主旋律所界定的女性双重任务,1929~1933年的国共劳动法搭建出现代职业妇女的母职基本模式:无酬照顾为主,赚钱为辅。顺应中国早期现代工业的性别特征,国共劳动法通过自身的性别逻辑和对新型父职标准的小步探索,隐晦地勾勒出与现代母职二元对立和二元互补的现代父职模式:赚钱为主和很少照顾子女的缺席父亲。

一 问题的提出

2016年全面两孩政策出台的基本背景是中国已处于低生育率陷阱的高度风险期(吴帆,2016)。学者们通过参考德国、韩国、日本等多年来与超低生育率抗争的欧亚国家经验指出,如果中国想摆脱低生育率的风险,实施综合性家庭政策是关键,包括为就业父母提供产假、父亲假和育儿假、提供幼儿照料公共服务、增加国家在儿童教育上的投入、为家庭提供育儿现金补贴等(汤梦君,2013;杨菊华,2015;吴帆,2016)。这实际上是要求在国家、企业、家庭、性别之间重新分配生育责任。我国目前的生育责任分配属于保守主义和市场自由主义的结合体。生育责任主要由传统的育儿主体——家庭来承担,国家和企业起的辅助作用相当有限(张亮,2016)。育儿所需的经济开销主要靠父母工资来支撑,由于工资性别差距日趋显著,[1]呈现赚钱抚养子女客观上以父亲为主、以母亲为辅的分工。在儿童所需的照顾方面,母亲是第一责任人,辅以祖辈帮助和向市场购买的儿童照顾服务,大量男性成为很少向孩子提供日常照顾的缺席父亲(左际平、蒋永萍,2009;杨菊华,2015)。

在我国劳动年龄人口普遍参加雇佣劳动的情况下,劳动法强烈影响着育儿所需的经济开销与照顾劳动。目前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开始施行)第四十九条规定:在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时,首要考虑“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2]表明我国劳动法承认父母在经济上抚养子女的责任。该法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和配套法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要求提供下列母职保障。(1)孕期、产期和哺乳期之内的带薪产假、带薪哺乳时间,雇主在“三期”内不可降低女性工资或开除女性等。(2)禁忌劳动。一种是禁止所有女性从事繁重危险劳动,另一种是禁止女性在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从事被认为有害于母亲、胎儿和婴幼儿的劳动。(3)托幼服务。要求雇主在女性员工达到一定人数后提供托幼服务,但自20世纪90年代末期后,托幼服务已从劳动保障变为商品,2012年通过、使用至今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不再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托幼服务。(4)雇主责任制。要求上述女性劳动保护的经济成本均由(单个或某地所有)雇主负担,政府制定政策和进行监察,但不承担经济费用。与母职所得到的大力支持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劳动法对父职未明确提及。从20世纪90年代初起,我国多个省市陆续开始提供男性带薪护理假,允许男性在妻子分娩后的若干天内(2016年两孩政策发布前多为3~7天,该政策发布后多地有所延长)休带薪护理假,用来照顾产妇和新生儿。然而,该假期基本上都是由各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是对当事人遵守计划生育法规的奖励,全国层面的劳动法规并未承认带薪护理假是就业男性的劳动权利。

那为什么我国劳动法如此地重母职轻父职呢?[3]其源头可追溯至当代中国劳动法的蓝本——1931年制定、1933年修订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4](韩延龙、常兆儒,1984:569~582、584~609),而且重母轻父并非只存在于中共劳动法,国民党政府分别于1929年和1933年颁布的《工厂法》和《修正工厂法》(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1991:39~48、98~107)也是如此。作为国共两党1949年前颁布的最完备的劳动法,这几部法规通过调节物质生产和人口再生产,和其他变量一起,搭建了中国现代母职和父职的基本模式。[5]这几部法规的相关理念从何而来呢?这需溯源至清末以来中国的大变动。自19世纪末梁启超发表标志着中国现代母职构建开端的《论女学》,直至国共两党发布劳动法之际,母职被大张旗鼓地构建为强国强种的基本之道。相比之下,父职很少被人提及。但和母职一样,这一时期实际也是父职从儒家范式转向现代范式的关键,在工业生产和雇佣劳动、现代民族国家、家庭代际关系的大变革中,父职以貌似不在场的形式隐秘而影响深远地构建着,并和母职一起成为国共两党劳动法所根植的社会场域。因此,本文的研究问题一是:在清末以来的母职话语基础上,1929~1933年的国共劳动法制度化了哪些母职?为父职勾勒出了哪些标准?研究问题二是:在国共出台劳动法之际,中国社会已隐秘地形成了哪些父职特征?国共劳动法如何对之回应并予以制度建设?

本文聚焦于国共两党的这几部劳动法规,并通过阅读20世纪20~30年代各方搜集的工业生产和工人生活的资料,力图深入理解这几部劳动法规如何承前启后地构建出我国现代母职和父职的基本样貌。下面先梳理现有的研究成果。

二 现有研究综述

先来看母职。一般认为,梁启超的《论女学》(1897),金天翮的《女界钟》(1903),马君武译介的斯宾塞、约翰·穆勒的女权学说(1902~1903),共同奠定了现代母职的两项基本含义(须藤瑞代,2010;宋少鹏,2016;夏晓虹,2016)。首先,母职成为现代女国民的天职。她们不再必须通过为父系家庭生育继承人这个中介来间接参与修齐治平,而是通过女学、体育来直接为国家诞育佳儿(游鉴明,2012)。其次,女性在恪尽母亲天职的同时,还应该直接生利(刘慧英,2013)。关于女性是否生利和所生何利,在经历了短暂地对女性育儿价值的全盘否定后,当时知识分子、决策者们普遍承认了女性的育儿劳动具有使用价值,即使不能带来交换价值,也是社会不可缺失的(须藤瑞代,2010;宋少鹏,2016;夏晓虹,2016)。但由于间接生利的育儿无酬劳动常被贬低,而且中国积贫积弱,所以女性参加直接生利工作被认为是妇女解放和富民强国的关键环节之一(大滨庆子,2003;宋少鹏,2016)。尽管要求女性专门在家恪尽母职妻职的贤妻良母主义在20世纪前半期不绝于耳,但在绵延不绝的各方批判下不可能成为主流观念(刘慧英,2013)。对于均以建设现代工业国家、劳工解放和妇女解放为宗旨的国共两党而言,更是必须整合女性的生产与再生产双重任务。

母职乃女国民天职以及现代工业生产必须整合女性双重任务为重母轻父提供了最大的政治合法性,但并不足够,20世纪的前30年进一步从以下方面予以夯实。第一,西来的现代生物科学、医疗科学和优生学使女性可怀孕、分娩和哺乳的身体成为社会治理的焦点(赵婧,2010;曾繁花,2012;王瀛培,2014)。第二,男性赚钱养家、女性专司母职是当时先进欧美国家的性别文明。约翰·穆勒和爱伦·凯这两位欧美第一波女权主义运动的代表,在当时的中国享有导师般的地位。前者虽然抨击压制女性教育权和选举权的男权制,但支持男外女内的性别分工(宋少鹏,2016);后者的母性女权主义则使母职在当时中国已是国族大义的基础上再次强化了母职是女性神圣本能的色彩(刘慧英,2013)。第三,清末以后,讲究营养卫生和以儿童为中心的现代母职标准传入,要求母亲在育儿上花费更多的时间与精力(卢淑樱,2012),再加上女性被要求同时参加直接生利劳动,使儿童公育被当时论者普遍认为是分担母职、解放妇女的必需(李扬,2016)。但在陈平原、向警予、陈独秀、李大钊等众多人士对儿童公育的想象中(朱季康,2015;赵妍杰,2015),照顾子女被默认是母亲的专属职责,儿童公育应该在母亲、邻里、雇主和政府之间分配,与父亲无关。第四,男女平等但分工不同的观念由天赋人权和生物差异推导而出(宋少鹏,2012),据此,要求女性承担无酬照顾子女的主要职责不被认为是歧视女性,而是发挥特长。从中国现代母职的三位开山者开始,女性比男性在性情和生理功能等方面更适合照顾子女的论述就不断产生出来,并通过学校教育和职业分配等途径不断实现(肖海英,2011)。也就是说,根据社会要求的性别规范“gender”来建构和阐释“sex”这一生物意义上的性,但隐匿“sex”的构建性,将其打造成未经人类染指的纯真知识,从而使其成为界定社会性别(gender)的基石(宋少鹏,2012,2016)。由此,生育被逐渐铭刻为大自然安排的不可动摇的女性本质(韩贺南,2008)。

再来看父职。欧美研究发现,父亲的首要职责是为孩子提供经济保障这一观念和实践并非自古有之,而是工业化和雇佣劳动普遍化后的发明(Bernard,1981;Kimmel,1996;Coltrane & Galt,2000)。与此相应,对于在劳动力等级上居于优势的、可赚到家庭工资的男性而言,他们的妻子以专职母亲的身份承担着无酬照顾子女的主要责任(Hartmann,1997;哈特曼,2007)。这成为资本家和男权的“双头兽”,制度性地将女性构建为第二性。一定年龄之下的儿童从事有酬劳动渐渐被视为社会罪恶,禁止童工和为儿童提供义务教育成为现代国家的标配,这些都进一步巩固了父亲是子女主要供养人的身份和权威(泽利泽,2008;阿利埃斯,2013)。

1917年“十月革命”后的苏俄则走出另一条颇为不同的父职之路。在生育方面,列宁、柯伦泰不但接受了马恩设计的妇女解放路线(参加有酬劳动+儿童公育)和个体家庭育儿是经济不理性行为的判断(李达,1921;龚廷泰、谢冬慧,2012),而且进一步从价值上对公共生活和家庭私人生活进行了高下判断,认为私人家庭使人自私、贪鄙,所以要求儿童从小就在婴孩保育室、幼稚园、学校里过集团化公共生活(胡愈之,1932;戴雪红,2010)。苏俄成年男性的首要身份则是共产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保卫者,是可以随时响应政党号召奔赴远方的游牧者,而非私人家庭中的父亲(Chernova,2012)。欧美社会中主要由父亲承担的赚钱责任,则由苏俄政府提供从孕期、幼儿养育到初高等教育的完备儿童公育服务取代。

20世纪头10年,欧美和苏俄分别通过国际劳工组织和第三国际积极向其他国家输送自己的父职和母职分工,国共两党1929~1933年的劳动法正是在此背景下出台的。在清末到民国前中期的中国本土,与占据时代主旋律地位的母职话语相比,父职几近被人遗忘(柯小菁,2011)。当代中国也罕有学者研究这段历史中的父职,但从学者们对母职等主题的研究中,可以发现这段时间关于父职的零星话语。例如鲁迅(2016)在其1919年发表的文章《我们现在怎样做父亲》中,要求父亲们放弃中国旧式的父恩与权威,无私平等地爱护子女。《妇女杂志》分别于1925年和1931年组发父亲专稿(柯小菁,2011:170~178)。陈东原(2015)和柳亚子(1936)在批评贤妻良母主义时,都注意到贤夫良父的缺席。然而,话语零星不等于父职不存在或不变革,而是以隐秘的方式构建出国共劳动法出台时的父职背景。

最后来看国共劳动法及其通过妇女劳动保护规定对女性双重劳动的调和。国民党政府工厂法主要参考的是当时欧美先进工业国和国际劳工组织的相关法规,以劳资两利为根本立场(饶东辉,1998;汪华,2006;彭南生、饶水利,2006),是在自由主义范式内调节雇佣劳动(张周国,2010)。共产党秉承马克思主义,认为劳动是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劳动者是历史创造者,劳动是人的本质存在,所以共产党劳动法的根本宗旨是维护劳动正义(穆随心,2011)。在具体条文上,中共劳动法直接借鉴了苏俄劳动法典的许多内容,比国民党的工厂法明显激进(张希坡,1993;彭南生、饶水利,2006;衡芳珍,2013;丁丽,2015)。不过,就妇女劳动保护而言,虽然两党在借鉴对象、具体条文上存在差异,但均认同清末以来赋予女性的双重任务,而且强烈地受到20世纪20年代在世界多国普遍出现的妇女劳动保护和其中所蕴含的生育和女性观念的影响。所以,国共两党自20世纪20年代初开始着手制定劳动法规以来,不但均以妇女为重点,而且制定出有差异但高度类似的妇女劳动保护框架来整合妇女的双重生产:带薪生育假、托幼服务、禁忌劳动和雇主责任制(《修正工厂法》要求女工与厂方各承担一半产假工资)。这也是本文对国共两党劳动法并不刻意比较,而是往往相提并论的原因。

新中国成立后,这一框架通过《女工劳动保护条例草案》(1956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1990年)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继续制度性地再生产着职业妇女的母职。对此,目前研究者们的基本观点有三。(1)妇女劳动保护通过承认和提供女性生育所需的社会保障,有力地促进了妇女的连续就业和经济独立(左际平、蒋永萍,2009;刘伯红,2012)。(2)过度的妇女生育保护加大了用工成本,导致用人单位在雇佣和晋升时排斥女性(刘伯红,2009;马忆南,2009;刘明辉,2009)。(3)女性禁忌工作加剧了性别偏见,女性被认为是脆弱的或需要保护的(杨云霞,2010;林燕玲,2012)。下面将分析国共劳动法对母职的构建如何生成了上述得失。

三 母职的继承与发展

从表1可看出,国共两党都承认清末以来女性的双重任务:无酬母职和参与有酬劳动,并以社会秩序把关人的身份,通过生育保障(如带薪生育假和托幼服务)和禁忌劳动从正反两个方向来构建母职。

表1 国民党《修正工厂法》和中共《劳动法》所提供的生育支持

首先来看生育保障。表1显示,对于怀孕、分娩和母乳喂养这三项必须由女性来完成的生育功能,尽管支持的细项不同,但国共两党的劳动法都予以承认。以带薪产假为例,资本家为保证自己的剩余价值最大化,和国民政府争执的是假期长短、薪水多寡和是否设定门槛,而非反对提供带薪产假;对于分娩费和哺乳室也未提出明确的反对意见(谢振民,2000:1120)。这表明,在当时的中国,雇主为女性提供怀孕、分娩和母乳喂养支持已被公认为现代工业文明不可缺失的要素,女工享有带薪产假、哺乳室已是不可否认的女性基本权益,雇主为“三期”女性提供劳动权益保障成为调和物质生产和劳动力再生产的基本方式,通过制定劳动法规来介入雇主与雇员之间在生育责任上的二次分配,已是现代政府和国家的基本职能。

从国共两党劳动法的条文来看,要求雇主为女性提供托幼服务的初衷是与哺乳配套,女性上班时将孩子带到工厂所设的托儿所,可以方便女性哺乳。但只要求雇佣女工的工厂提供托幼服务,开启了儿童照顾责任在母亲、父亲、雇主和国家之间的新分配。母亲而非父亲,被要求负责将子女从私领域带入公领域,和雇主提供的托幼服务一起分担公领域中的儿童照顾责任;下班后,儿童由母亲带回家并继续提供照顾。由此,在哺乳时期,父亲照顾子女的责任在公私领域均得到部分程度的豁免。当托幼服务从哺乳期延长至幼儿期后,[6]只为女性提供的托幼服务不仅将哺乳期的幼儿照顾责任制度化为女性专职,而且把母乳喂养结束后需要继续提供多年的子女照顾劳动也分配给了女性,即生物决定的只能由母亲承担的生的责任被延长为只该由母亲承担的绵延数年的“育”的责任。

厘清生育责任包括“生”和“育”两大部分后,可以更细致地看到带薪生育假和托幼服务的重母轻父。只为女性提供的带薪生育假,否认了男性在妻子怀孕、分娩和母乳喂养阶段,有照顾妻子、胎儿和新生儿的责任和得到雇主支持的权利。只为女性提供的托幼服务,则否定了男性其实可以承担孩子出生后母乳喂养以外的其他所有照顾工作。而且,雇主提供的哺乳支持和托幼支持,即使落实得好,也只能很有限地分担“育”这一环节所需的多年照顾劳动。在企业需独立核算经济效益的市场经济中,生育责任女性化和雇主责任制必然会加剧劳动力市场的性别等级:女性因同时负担有酬劳动和全部的生育劳动,不但难以全力投入有酬工作,而且需要雇主支付不菲的生育成本,从而成为质次价高的二等劳动力;男性则因在家内家外都无须承担子女照顾责任,成为可全心投入职场工作的一等劳动力和很少为孩子提供日常照顾的缺席父亲。在持续多年的子女照顾劳动中,母亲为主、雇主为辅、父亲缺席的儿童公育安排,使国家既得到宝贵的妇女劳动力,又以极廉价的方式得到必需的国民。

再来看“三期”禁忌劳动,即禁止女性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从事劳动。《劳动法》第六十八条在解释向怀孕、分娩女性提供津贴的原因时指出,怀孕和分娩会导致女性暂时失去工作能力(韩延龙、常兆儒,1984:598)。怀孕和分娩本身就是女性在承担人口再生产的工作,所以女性暂时失能的“工作”显然是指有酬工作。这表明,尽管清末以来母职被广泛承认是创造使用价值的间接生利工作,但有酬工作高于无酬工作、交换价值高于使用价值的等级还是形成了,生育实际上不被认为是真正的工作。那么,怀孕、哺乳到底在多大程度上会影响女性从事有酬工作的能力呢?第六十八条认为在怀孕和哺乳时期的女性都是工作失能者(韩延龙、常兆儒,1984:593)。不过,这种观点并非《劳动法》的发明,因为在清末以来的母职构建中,生育禁锢和拖累女性的话语在不断累积。如,“原女子被屈之由,本于繁衍人类之不得已”(1894年康有为语,参见康有为,1994:178);“女子用其体力工作,本不下于男子,然不能在生育期内工作,男子便乘他这个弱点……这便是女子被压制不能翻身的总原因”(1919年毛泽东语,参见毛泽东,1990:422);“女子真正比男子累赘的,只有生育一节”(1920年汤济苍语,参见汤济苍,1981:328)等。女性逐渐被标签为深受生育拖累的不幸性别,生育使女性暂时工作失能的观点逐渐清晰,并沉淀为带薪生育假和女性“三期”禁忌工作的部分依据。

除规定女性生育期间的禁忌工作外,国共两党的劳动法都秉持男强女弱原则,如女性的“注意力、体力不甚强,易染疾病”(谢振民,2000:1105、1106),规定了所有女性都不得从事的禁忌工作——特别劳苦繁重、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这些规定在某些情况下能阻止女性接触严重危害健康的职业,但也会事与愿违,并损害女性履行母职的能力。以女性就业最集中的纺织业为例,[7]该产业被认为“对于女性生活最为相宜”(谢振民,2000:1117),《修正工厂法》还特别规定女工不得从事“有尘埃、粉末或有毒气体散布场所之工作”(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2010:99)。但纺织车间的空气恶劣是公认的,空气中密布棉絮且高温高湿。美国传教士戴克尔(转引自刘秀红,2013:30~32)1924年通过对主要为纺织工人提供医疗服务的上海工业医院的调查发现,纺织女工的终身残疾率和肺结核罹患比例之所以比男工高,不安全的工作场所是根本原因,但由于被归因于女性“脆弱”的性别特质,纺织业的危险性被忽视,从而使纺织女工既无法获益于国共劳动法对改善危险生产环境的要求与监督,也无法享有中共《劳动法》规定的危险行业从业者可得到的较高工资和福利。以保护为名,要求女性从事并不比男性工作更安全的工作,不仅使女性育儿所需的健康体魄受到威胁,而且削弱了女性赚钱抚养子女的能力。由此,妇女禁忌工作的两个理由——生育使女性暂时失去工作能力和男强女弱,都造成了女性二等劳动力的地位,而女性在劳动力市场的低工资和低声望则合理化了无酬照顾为主、赚钱抚养为辅的母职安排。为什么意在保护母亲和女性的禁忌规定反会事与愿违呢?部分原因在于从国际而来的妇女劳动保护规范。国共劳动法中关于生育保障的规定均是直接借鉴于国际劳工组织、欧美和苏俄,由于这些机构与国家已占据了制定工业文明标准的领导权,所以当时的国共两党均未质疑它们所设计的妇女劳动保护规定,对于其中已包含的观念——生育是与男人无关的女性专属生物功能与社会职责、男强女弱(Addati et al.,2014)——不仅没有反对,而且因与当时中国母职话语契合,顺畅地将其作为妇女劳动禁忌的基础,从而使其在部分程度上成为构建和维持生育责任不公正分配的方式。

总之,国共劳动法承继了清末以来对女性生产和再生产双重职责的分配,通过妇女劳动保护框架——雇主责任制和只提供给女性的带薪生育假、托幼服务和禁忌劳动,为如何将母职纳入现代工业大生产提供了书写清晰的文本和具有实际操作性的制度,进而通过其内在的性别逻辑,为母职的两项任务划分了优先顺序:无酬照顾为主、赚钱抚养为辅。妇女劳动保护法规的重点任务随之明确:主要保护女性的生育职责不被有酬工作所损害,而不是保障女性平等参与有酬劳动、获取收入的权利不被不公正的生育责任所妨碍。由此,对于作为劳动力市场一等雇员的男性,以赚钱为主、豁免了照顾子女职责的父职标准就呼之欲出了。

四 父职的隐秘构建

与旗帜鲜明地努力将母职纳入现代工业生产体系相比,国共劳动法对父职的构建称得上是无为而治和隐而不彰相结合:在顺应清末以来早期现代工业性别特征的基础上,在既定母职对相应父职的征召之下,通过对工种和技术的性别分配,顺势增强男性赚钱抚养子女的能力,并通过塑造现代文明劳工和提供家属抚恤金,向有意识构建父职迈出了一小步。

(一)男性赚钱抚养子女的优势和内部分化

由于父职是男性身份的一部分,所以父亲能够承担赚钱抚养子女主要责任的前提是男性整体上拥有比女性更强的赚钱能力,考察历史会发现,这一能力的性别差异从中国现代工业化初始就已开始产生。根据成纯一、李次山等1920年的研究,在19世纪60年代清朝洋务派建立的中国第一批现代工厂中,性别隔离已经开始,枪炮、船舶、钢铁等军事工厂和重工业只招男性(李文海等,2014b:83、85)。到1930年前后,全国已形成明显的行业职业性别隔离与工资性别差距。以上海这个在当时中国聚集了最多产业工人的城市为例,根据实业部劳动年鉴编辑委员会(1990:91~93)的统计,在1932年上海工业类下的63个职业中,不对男性、女性开放的职业分别有3个和28个;在男女皆可就业且可以比较性别收入差距的31个职业中,女性平均工资高于男性、男性平均工资高于女性的职业分别有7个和24个,后者中有7个职业的女性平均工资不到男性的一半。即使是在女工比例占绝对优势的纺织行业,朱邦兴等于20世纪30年代进行的调查显示,虽然少量女性的工资会高于男性,但总体平均工资还是男高于女。刘心铨(李文海等,2005b:941)、杨西孟(李文海等,2005a:261)和朱邦兴等(朱邦兴等编,1984)对华北和上海纺织厂的调查均显示,女性工资少于男性工资的根本原因在于工种的性别隔离。例如,只用男工的成包和清花车间员工的平均工资均高于男女工都雇用的粗纱、细纱和摇纱车间员工的平均工资。

20世纪初,劳动保障开始在中国兴起。其本意是通过二次分配减少劳资之间的贫富差距,保障劳工基本的收入水准和劳动条件,但同时也扩大了赚钱养家能力方面的性别差距。综合刘秀红(2013)对1927~1937年各行业社会保障水平的梳理和朱邦兴等(1984)于1938年对上海纺织、邮政、水电等20多个行业历史与现状的调查,可以看出,用人单位的所有制形式(国有、官督商办、外资和民营)和行业属性是影响员工保障水平的最重要因素。由政府控制的、被认为事关国家经济命脉的军事、铁路、邮政、航运等成为中资企业中提供社会保障最早且相对优厚的行业。李次山指出,清政府于1865年创办的只招男性的上海兵工厂由于福利保障较好,几十年间新添的就业机会只向雇员开放,雇员们的子女彼此通婚,成了土著企业(李文海等,2014b:85)。邮政行业早在1915年就通过《电话局雇佣工匠暂行章程》提供了工伤、疾病和养老保障(刘秀红,2013:177)。相比之下,20世纪30年代前后的纺织工厂虽然也提供奖金、米贴、因工死亡抚恤等福利保障,但种类与力度无法与国有垄断企业相提并论。

由此,工资福利水平的行业差距与劳动力的性别分布高度重合。上海市社会局1931年的数据显示,超过一半的女性集中在收入较低的三个行业:缫丝业、棉纺业和烟草业,工人每月包括工资和福利在内的实际收入只有10~15元,平均收入25~40元的行业均是只雇用男性或以男性为主的机器业、造船业和印刷业等(李文海等,2005b:719)。这再次表明,女性工资福利普遍低于男性,根本原因不在于同工不同酬,而在于严重的性别隔离使女性无法与男性同工。对于行业职业的性别隔离,上海市社会局给出的理由是:“男工的气力比较女工或童工的气力大,所以粗笨的繁重的工作,大都由男工担任。男工的智力也比较女工为高,所以那些不甚需要思考的和程序比较简略的工作,大都交给女工或童工担任。”(李文海等,2005b:712)那纺织对女性体力的要求真的很低吗?汉口申新第四纺织厂在招女工时,只招收16~25岁的“轻灵熟练”的女性。根据剑慧1935年的报道,该厂1935年9月的在厂女工中,16~18岁者所占比例高达70.9%(李文海等,2014b:739~740)。这与中国当代新自由主义选择进城打工妹的标准惊人地类似:都是使用视力、手指灵巧度、身体耐受力较好的年轻女性,年龄稍大即遭清退,即金一虹(2010)所概括的青春轮换制。再来看纺织是不是“不甚需要思考的和程序比较简略的工作”。由于资本家希望女工刚一入厂就能完成最基本的接线头等工作,所以在20世纪20~30年代养成工制度开始之前,为得到工作机会,女工们偷偷将小女孩带入工厂学习技术(洪尼格,2011;程郁、朱易安,2013)。纺织女工的学徒制,即养成工制度开始后,养成工们先要接受两个月的集中培训,然后再分派给师傅,完成剩余的一年又十个月的学徒时间(洪尼格,2011:83)。学徒期之所以耗时两年,固然有工厂压低工资、榨取更多剩余价值的目的,但成为熟练的纺织女工的确需要长期的训练。资本家和国民政府就《工厂法》磋商时,曾指出培养一名熟练的负责接头的纺织女工需要6个月(谢振民,2000:1116)。再来看工作所需的智力。史国衡、费孝通等学者通过对民国时期劳工的研究发现,智力曾被认为在城里人/乡下人、上海人/苏北人、沿海籍贯/昆明籍贯等不同群体中有高下之分,但实际是因为前者比后者更早接触工业文明,从而表现出智力上的优势(李文海等,2014b;洪尼格,2011)。至此,我们可以总结出当时行业性别隔离与工资性别差距的部分生产机制:将气力、灵敏等二元划分为男女特质;在这些特质之间进行等级排序,划分为男性的特质被赞誉,划归为女性的特质被贬低;根据等级化的性别特质,将工作、工资和声望在性别间进行分配,再把社会构建出来的资源分配上的差异归因于群体的内在特征。

与此同时,在1930年前后的中国,虽然男性整体上已获得高于女性的赚钱抚养子女能力,但在男性内部仍存在阶层区分。仔细研读民国时期各项调查可发现,下列两类男性客观上具有抚养子女的能力。一类是资产丰厚者,其家庭收入主要来自田产和红利,全家大小的生活非常富足。[8]另一类是在劳动力等级中居于中上层的工薪者,包括优势行业的职员(从事办公室工作)和高级技术工人,正常情况下他们的收入和支出能够相抵。[9]缺乏赚钱抚养子女能力的男性是那些完全依靠出卖劳动力换取现金谋生的底层劳动者,包括低技术工人、自我雇佣的一般工匠、无技术的苦力。冯华年1928~1929年对天津手艺工人家庭的调查、北平燕京大学社会学会1929年对燕京大学校役的调查和陶孟和1930年对北平下层家庭的调查发现,这些男性的工资远不足以独自养家,妻子和未成年子女都需要通过干零活来谋生路或贴补家用(李文海等,2005a,2005b)。即使是铁路这样的优势行业的工人,“中华民国”铁道部业务司劳工科1930年的调查(李文海等,2005a)和《民国二十一年中国劳动年鉴》(实业部劳动年鉴编辑委员会,1990:201)也显示,津浦、胶济、平汉、平绥、京沪和沪杭甬等铁路的工人平均月工资仅为10元左右,“即令孑然一身,并无家眷,亦仅足自给”。1925年陶孟和通过对北京人力车夫的调查更发现,对于赤贫的底层劳动者而言,结婚都属奢侈,更遑论履行父职。在18岁以上的车夫中,未婚者约占一半,其中许多人是因为贫困而无力娶妻(李文海等,2005b:1145~1152)。

(二)国共劳动法增强了男性赚钱抚养子女的经济能力

国共两党的劳动法都认可男女平等的抽象原则,规定男女同工同酬,但都没有意识到严重的行业职业性别隔离才是造成女性收入普遍低于男性的根本原因,也没有意识到性别意识形态与行业职业性别隔离之间的循环生产。因此,国共劳动法都没有着手消除行业职业的性别隔离,而且将“特别劳苦笨重的、有害工人身体健康的”工作规定为男性专属和女性禁忌。一方面,这是男强女弱逻辑的延伸,使男性在享有性别优越的同时,不得不通过承担繁重危险工作,部分让渡安全工作权利,来承受性别亏损。另一方面,劳动法对劳动条件的监督和改善给予劳苦危险工作承担者的较高收入和较高福利,又使男性享受着性别红利。在国共两党的劳动法中,雇主有提高工厂安全与卫生条件的责任,政府有监察劳动条件的权力,包括决定工厂的开办与关停、设备是否可以使用等。共产党《劳动法》还要求从事劳苦危险工作的男性工作时间比标准八小时减少两小时,给他们增加工资、加倍年假,提供劳保用品、特供食品、定期体检等各种福利。所以,尽管国共劳动法并没有构建父职的明确初衷,但上述条文客观上增强了男性赚钱抚养子女的能力。男性工作劳苦和危险程度的降低、身体健康程度的提高,有助于保障父亲赚钱抚养子女的持续时间;男性因承担危险繁重工作得到高于女性的工资福利,则可以直接增强他们赚钱抚养子女的能力。

职业技术等级是构建与合理化女性低工资、男性高工资的重要方式,《劳动法》明确规定职业等级是决定工资的标准之一。《劳动法》在对技术工人的前期身份——学徒工进行规范时,似乎是性别中立的,但将技术、学徒和性别放回历史脉络后,可以看出之间的呼应。中国现代工业社会中的学徒制起源于洋务运动,为了迅速培养所需技术人才,洋务派打破了中国农业社会中师傅招收学徒数量极为有限的旧制,一次性招收几百甚至上千名学徒(张周国,2010)。洋务派的新式学徒制迅速从军工企业传播到各种机械工业(李忠,2010),不但培养了大量的技术人才,而且学徒成为高技术工种的标志,较长的学徒期则为高技术者应得高工资增添了合法性。与此同时,学徒只招男性、机械行业被认为契合男性特质而非女性特质的性别划分,都使得中国现代工业社会中的技术工作从一开始就是男性占优势。从20世纪20年代起,纺织行业虽然也推行了学徒制,但对纺织业工资和职业声望的提升程度远不及因从业者以女性为主而被贬低的程度。另外,学徒工招考时要求一定的识字程度,但民国时期女童在学率远低于男童,[10]所以学徒仍以男性为主。由此,《劳动法》没有触动学徒的男性化现状,并明文要求保障学徒学习技术的机会和劳动权益,为后来工资、福利和声望向多数为男性的技术工人倾斜提供了合法性。

在男性内部,除承担繁重危险工作和技术工作的两个男性群体得到额外支持外,在增强赚钱抚养子女的能力方面,男女两大群体相比较而言,国共劳动法对男性有利。如前所述,妇女劳动保护在向女性提供部分生育保障的同时,也将女性构建为需要额外保护的特殊劳工,被豁免了子女照顾责任、无须雇主提供生育支持、无须考虑禁忌工作的男性则成为标准劳工。与此相应,两党劳动法对劳动者工作的确认和对收入福利的保障,更符合男性的经验而非女性。例如,由于不赞成女性做夜工和额外工(韩延龙、常兆儒,1984:555),两党劳动法规定的夜班和节假日加班可得的额外工资多为男性所得。女性有酬工作结束后回到家上的第二个班,即女性在家内进行的育儿劳动则没有得到劳动法在工时和工资上的承认,反而因此受到劳动力市场的排斥。综上所述,国共劳动法通过对禁忌工作、技术、工时和工资福利的性别分配,合理化和强化了中国早期工业化中业已存在的劳动力市场性别等级,并将无酬照顾以母亲为主和经济抚养以父亲为主的性别分工予以制度化,除增强男性整体相对于女性的赚钱抚养能力外,还从一开始就倾向于将男性设计成不需要为子女提供日常照顾的缺席父亲。

在父职阶层分化、许多劳工收入过低无力抚养子女的背景下,以保护劳工利益为宗旨的《劳动法》将所有雇佣关系都纳入管理范围的做法有助于提高劳工的赚钱抚养能力,但对承担危险繁重工作和高级技术工人在收入、福利和声望的倾斜,又延续了工薪者内部在赚钱抚养子女能力方面的差异。国民党的《修正工厂法》同样对父职的阶层分化既消减又维持。消减主要体现在:将工厂法的覆盖范围从1923年《暂行工厂通则》适用于平时使用工人在100人以上和含有危险性质或有害卫生的工厂(转引自刘秀红,2013:67)扩大到以机器为动力、雇佣人数超过30的工厂(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2010:39)。维持则是指人力车夫、码头工人、小商店伙计等城市中最没有能力结婚和抚养子女的男性仍被排除在《修正工厂法》的保障范围之外。

不过,尽管国共劳动法都有增强(部分或全部)男劳工赚钱抚养子女能力的效果,但并没有明确提出工资要包含抚养子女的费用,而且1941年公布的《陕甘宁边区关于公营工厂工人工资标准之决定》明确规定工人工资标准“以每个工人生活所需为最低工资,工资之高低依工人之技术程度、劳动强度决定之”(韩延龙、常兆儒,1984:640)。那工人子女的生活费谁来提供呢?1931年公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规定,夫妻在离异后,如果子女随母亲一起生活,那在子女16岁以前,父亲需要担负孩子2/3的生活费(韩延龙、常兆儒,1984:790)。结合这两部法律,1933年中共《劳动法》所隐含的父职标准应该是:父亲应当是子女主要的经济抚养人,但抚养子女是男性的私人责任,雇主在支付工资时无须考虑在经济上依赖于父亲的子女。换言之,当时的《劳动法》不认为赚取包含子女抚养费用的工资是男性工人的劳动权利,不认为支持男性员工赚钱抚养子女是雇主的责任。

(三)国共劳动法向有意识构建父职迈出一小步

在1930年前后,国共劳动法不认为男性劳工的工资应该包含抚养子女的费用并非特例,在当时,即使对于客观上具有抚养子女能力的阶层来说,为子女成长提供经济支持也并非天经地义的父亲职责和男性特质,而是正在形成中。1928~1931年进行的5份婚姻态度调查(李文海等,2005c:63~360)显示,在所调查的大学生、职员这些中等社会阶层内,确切地说,赚钱养家保证阖家大小的衣食用度是家族或大家庭家长的职责,普通男性即使已为夫为父,仍然不是赚钱抚养子女的第一责任人。例如,调查者询问男性已婚者结婚后家庭经济由何人负担时,82%回答是家长,6%回答是本人(李文海等,2005c:89);在向男性未婚者询问结婚条件时,只有7.3%的人回答要等“自能负担家庭时”,1.8%选择“双方皆能经济独立”(李文海等,2005c:81)。

对此,国民政府着手“除去依赖长上之恶习”(谢振民,2000:750),构建赚钱抚养子女的新父职。不同于大家长负责制背景下《大清律例》所禁止的“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国民政府1930年公布的《民法·亲属编》将彼此抚养义务限制在由直系亲属和兄弟姐妹组成的小家庭内,明确要求父亲对未成年子女的经济抚养负有首要责任:“未成年子女者以父之住所为住所”,夫妻离异后子女监护权归于父亲,家庭生活费用和清还债务,首先是夫的责任,然后是妻(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妇女研究所、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2011:247、250、253)。许多知识分子也意识到,清末以来大家庭向小家庭的转向,无酬照顾子女以母亲为主的界定以及取缔童工、儿童应上学而非赚钱养家的新型儿童观,都需要父亲承担赚钱抚养子女的主要责任。[11]由此,父亲应该成为主要的赚钱养家人逐渐成为男性特质、父亲职责和现代工业公民的新标准。国民政府的实业部(实业部劳动年鉴编辑委员会,1990)、上海社会局(1931)和许多知识分子在做调研时,都会考察工人所负担的赡养人口情况,并据此要求提高底层男性的工资,使他们能够养活子女和其他家人。

同时,一些底层男性劳工将微薄收入用于个人享受而非抚养儿女的生活方式引发了知识分子们的不满,并产生试图改造的愿望。早在1925年,陶孟和(转引自李文海等,2005b:1149)就批评许多人力车夫“偶有储蓄则常流于怠惰,或营不道德之生活”,即听戏、听评书、赌博和嫖妓。其实,研读朱邦兴等(1984)于1938~1939年进行的上海调查可以发现,酒赌嫖并非底层男性独有,一些上等职员和高等技术工人均有此爱好,听戏和评书更是普遍娱乐。但底层工人在无力养活家人时仍如此生活显然触动了政府、实业家和知识分子已率先形成的男性应养活子女的新型父职观。由此,为培育符合工业文明的合格劳工,为使赚钱抚养子女从中上层男性的客观能力和部分人的新认同向下迁移至底层男性,底层工人的赌博冶游成为治理对象。《修正工厂法》第三十八、三十九条要求工厂为工人提供正当娱乐,协助工人储蓄,并成立消费合作社。四川民生公司和天津久大精盐工厂等企业要求单身男工人全部入住厂方提供的宿舍,通过提供免费的读书、运动和音乐,鼓励工人给家里寄生活费用,来培养文明、自尊和负责任的现代男性劳工(李文海等,2005b:801~802;杨可,2016)。基本只招男工的邮政、铁路等国有企业都强制工人储蓄,以备子女婚嫁和家庭成员的其他需要(朱邦兴等,1984;刘秀红,2013)。

《民法》《修正工厂法》和一些资本家的上述做法,实际都在要求男性承担赚钱养育子女的新父职,但对依赖工资生活的劳工而言,国共劳动法却均未明确承认得到可以抚养子女的工资是劳工权利。面对这一责任和权利的不匹配,国共劳动法要求雇主提供的抚恤金发挥了初步缝合作用。国共劳动法均要求,劳工死亡时雇主应向劳工的子女等家属提供抚恤金,共产党的劳动法还要求雇主在劳工残疾、年老或失踪时,向家属提供补助金。由于1949年之前中国产业工人中男性基本占六七成(刘明逵、唐玉良,2002:5),所以抚恤金和补助金的出现对于构建男性应承担赚钱抚养子女主要责任的新父职具有重要意义。首先,这表明劳动法开始初步承认这一新父职。如《劳动法》第七十六条默认劳动法的主体是男性,男性应该承担赚钱抚养子女的责任,从而将保险人的家属界定为:“(一)未满十六岁的子女、兄弟及姐妹;(二)无劳动能力的父母及妻。”(韩延龙、常兆儒,1984:600)如果说带薪生育假、托幼服务和“三期”禁忌是劳动法对母职的高调承认,那《劳动法》第七十六条则是承认父职、将男性赚钱抚养责任纳入劳动权利的一小步。其次,对儿童的经济抚养从父亲和家庭的私有责任开始稍稍转向公私分担。在男性劳工不能继续承担对子女的经济抚养责任时,政府要求雇主提供抚恤金和补助金,这实际是要求雇主最低限度地接替父亲的经济功能。与苏俄政府取代父亲经济功能的普遍性和高替代率相比,国共劳动法要求提供的抚恤金或补助金只是避免绝对贫困的托底救济,赚钱抚养子女仍主要是父亲或家庭的私有责任。再次,共产党的劳动法开始对抚恤金去商品化,这有助于消除父亲抚养子女能力的群体差异。如第七十五条规定,“在劳工残疾或年老时,根据残疾程度、性质和劳工家庭状况来确定抚恤金的额度”;第七十六条规定,劳工在死亡或失踪后,如果家庭成员生活无着,可以得到雇主发放的补助金,额度由家庭成员的年龄和财产情况来确定(韩延龙、常兆儒,1984:599~600)。这表明这两项费用都与《劳动法》确定工资的两项标准——劳动率和职工等级——无关,劳动者和家庭成员的需求是唯一给付依据。最后,这有可能扩大父母抚养子女能力方面的差距。《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及被保险人的妻,如生产小孩缺乏抚育能力者,须付给一次补助津贴,并小孩在十个月内必需的物品与养育费。”(韩延龙、常兆儒,1984:599)该规定之所以将被保险人默认为男性,既可能出于男性被默认为标准劳工,也可能是出于男性比女性更可能获得福利较优厚的有酬工作,从而促使父母赚钱抚养能力出现差异。武川正吾(2011)将福利国家的基本任务概括为两项:去商品化和去性别歧视。《劳动法》对抚恤金和补助金的发放规定显示,这两项基本任务有可能方向不一致地缠绕在一起。

五 结论

母职和父职是联结个人与社会、物质生产和人口再生产、劳动力市场与家庭生活的枢纽,是历史文化遗产与政治权力磋商的产物。1929~1933年的国共劳动法继承清末以来的母职主流话语,顺应中国现代工业早期阶段的性别特征,通过带薪生育假、托幼服务、禁忌劳动和雇主负责制等妇女劳动保护规定,通过工种和技术等方面的性别分配,通过主观努力和意外效应,明确了母亲以无酬照顾为主、父亲以赚钱为主这一适应大工业生产的育儿分工的具体制度与清晰文本。需要强调的是,由于立法指导思想超前、覆盖人群和总体实施效果相当有限等原因(陈达,1931;吴至信,1937;陕西省总工会工运史研究室,1988;彭南生、饶水利,2006;刘秀红,2013),本文讨论的国共劳动法的意义在于明确应然标准,而非迅速成为普遍实然。共产党的劳动法为职业妇女界定的母职模式尤其具有文本规范上的领导力。在中共陕甘宁、晋察冀、晋冀鲁豫、晋西北、山东省、苏中和苏皖等边区陆续于20世纪30~40年代出台的妇女劳动保护法规中,虽然具体措施与《劳动法》有差异,而且直接覆盖人群也相当有限,但均沿用了该法协调女性双重生产的框架。新中国成立后,随着更多城镇人口被迅速卷入工业大生产,人们的生活普遍依赖于参加现代工业生产以换取工资,这一框架通过前后三个版本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相应的禁忌劳动规定推向全国,以无酬照顾子女为主、赚钱抚养为辅的现代职业妇女的母职从应然标准落地为普遍现实。

在父职方面,虽然《修正工厂法》的总体落实情况很差,但因公死亡抚恤金的发放情况较好。吴至信1937年对富有代表性的49家铁路、厂矿企业的调查发现,这项抚恤金的提供率是该法规定的所有劳工保障中唯一达到100%的(李文海等,2004:119)。再加上国统区工业一直延续清末以来的性别特征——男工的人数和平均工资均多于女工(李文海等,2014a:2、586),所以该法事实上一直引导和增强父亲作为赚钱抚养子女主要责任人的地位。在共产党的《劳动法》方面,陕甘宁、晋察冀、晋冀鲁豫、晋西北、山东省、苏中和苏皖等边区的劳动保护条例和改善雇工待遇办法均沿用了该法对死亡劳工家属提供抚恤金、规定女性禁忌和男性专属工作的规定,并和各边区奖励生产技术条例、优待专门技术干部办法一起,向承担繁重、危险、技术工作的男性劳动者提供较高的声望、工资和福利(韩延龙、常兆儒,1984:640~700、763~768),从而不断巩固男性承担赚钱抚养子女主要责任的可能性。与《劳动法》未明确规定工资应包含抚养子女费用不同,《晋冀鲁豫边区劳工保护暂行条例》等七部边区劳动法规明确规定工资在能养活劳工本人外,还需能够维持1~1.5个人的最低生活标准,并和这些边区婚姻条例所规定的男女离婚后子女抚养条文一起(韩延龙、常兆儒,1984:804~861),呼应、强化和细化了《劳动法》所要求的母亲以无酬照顾为主、父亲以赚钱抚养为主的分工:子女年幼时跟随母亲生活,母亲负责提供日常照顾和经济支持;如果女方无力抚养且未再婚,则由父亲提供子女的生活费;如果女方再婚,则由新夫负责抚养;子女长大不再需要频繁日常照顾后,原则上与父亲共同生活,由父亲提供经济支持。由此,中国共产党的劳动法既没有仿效欧美工业国部分中上层男性独自养家的模式,也没有采取苏俄那样国家代替父亲的模式,而是初步走出一条中间道路:赚钱抚养子女的主要责任人+缺席父亲。

行文至此,可以总结出国共劳动法构建母职和父职规范的不同路径:女工被假设必然要当母亲,女工的母亲身份被高度肯定,劳动法特设专门章节清晰界定母职规范;在有普婚普育传统的中国,大多数男工都迟早要当父亲的事实被忽略或否定,劳动法对父职零散且晦暗不明的规定需要参照婚姻法或民法等其他制度才能辨识。这一构建路径一直延续至1995年开始实施且使用至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与工业大生产等现代制度、民法和婚姻法等法规、知识分子群体对父职母职的设计等众多力量一起,20世纪30年代的国共劳动法顺应、扭转、推动着中国现代母职和父职的构建。其所生发的母职和父职发展到今天,已展现出显著的局限性:子女照顾职责的母职化,损害了女性平等参加有酬工作的权利;赚钱抚养子女责任的沉重和随之而来的有酬工作优先损害了男性向子女提供充足日常照顾的权利;儿童无法获得父亲足够的日常照顾与成长陪伴。这尤其不适应当代家庭生活和育儿模式的新变化:家庭亲密关系增强(吉登斯,2001);孩子对父母经济上无用但情感上无价(泽利泽,2008);生育不但是责任,更是权利,从父职中获取生命意义与人生快乐是男性权利(国际劳工组织工作条件和就业处,2012;Addati et al.,2014)。在低生育率的风险已经来临、新生人口已渐成稀缺资源的当代中国,是否能使全面两孩由政策期待落实为众多家庭的现实选择,其关键环节之一在于反思劳动法对母职和父职的构建,承认大多数成年就业男性都迟早将成为父亲的事实,将父职引入劳动法,承认有足够时间照顾子女是男性的劳动权利。因此,有必要追溯奠定了中国现代母职和父职基本样貌的30年代劳动法,以期在新形势下重新设计生育正义和性别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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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载《社会学研究》2017年第6期)


[1] 在1988年、1995年、2002年、2005年城镇就业人口中,女性平均工资分别占男性的84%、80%、79%和71%(李春玲、李实,2008;国家统计局社会和科技统计司,2007:62)。2010年中国家庭动态跟踪调查显示,女性就业者收入只占男性的60%(邓峰、丁小浩,2012:30)。

[2] http://www.gov.cn/banshi/2005-05/25/content_905.htm,最后访问日期:2017年2月1日。

[3] 母职和父职是指社会构建出来的女人如何做母亲、男人如何做父亲的方式。母职和父职的具体内容随历史、群体、个人而变化,大致可分为生物性和社会性两部分。生物性亲职指父母提供精子和卵子等个体生命开端所需的生物基础。社会性亲职包括为子女提供初始社会位置、经济支持、日常照顾、道德管教等(Lamb,2000)。本文所讨论的母职和父职集中于现代工业生产影响下的孕产哺乳、其他日常照顾和经济支持。

[4] 以下简称《劳动法》,如无特殊说明,均指1933年版本。

[5] 根据章可(2015)的分析,“现代”一词在汉语中出现于20世纪初,在20世纪20年代被时人普遍用来指称他们生活的当下时期。“现代”一词不但将中国带入世界体系,而且界定了所包含的时空、政治经济和思想属性(向鸿波,2017)。就本文主题而言,现代的这些属性及其对应的工业大生产成为构建父职和母职的基本制度。从彼时至当下,这些基本制度和所构建的父职和母职虽有变化,但不脱现代模式,所以本文将从彼时生发、发展至今的父职和母职称为现代模式。

[6] 如1949年2月公布的《东北公营企业战时暂行劳动保险条例试行细则》中要求企业需为“女职工有3周岁以下无人照管的小孩10人以上者”设立托儿所(张希坡,1993:314)。

[7] 根据实业部劳动年鉴编辑委员会编纂(1990:12),在1931年可确定性别的全国工业类男女成年工人中,女性就业于纺织业的比例高达68.3%。

[8] 参见孙惠君1934年的《昆明市家庭生活情形调查》(李文海等,2005a:157)。

[9] 参见无我1920年的《唐山劳动状况(一)》(李文海等,2014b:13)、陶孟和1930年的《北平生活费之分析》(李文海等,2005a:49)、林颂河1930年的《塘沽工人调查》(李文海等,2005b:805~816)、施裕寿与刘心铨1932年的《山东中兴煤矿工人调查》(李文海等,2005b:912)。

[10] 根据陶孟和1930年在北平的调查、杨西孟1927~1928年在上海的调查、1930年“中华民国”铁道部业务局劳工科的统计、林颂河1930年对塘沽工人的调查和1931年对北平的调查、剑慧1935年在汉口的调查,在5~15岁的儿童中,女童在学率远低于男童;在北平全市人口中,女性和男性中的文盲率各占53.9%和30.1%(参见李文海,2005a:15、293、710;2005b:842,2014b:354、741)。

[11] 参见童家埏1929年的《无锡工人家庭之研究》(李文海等,2005b);林颂河1930年的《塘沽工人调查》(李文海等,2005b);丁同力、周世述1929年的《上海工厂工人之生活程度》(李文海等,2005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