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梭政治共同体建构理论新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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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摘要

代议制民主作为民主理论的第二次转向,它创新地将代表制与民主制结合起来。虽然二者的结合过程几近两百年的时间,历经曲折,终促使代议制民主成为当代主要的民主模式。但是,随着现代民主制度的运转,其理论和制度自身内部的弊端不断呈现,这使得代议制民主面临着巨大的挑战。这场挑战的核心问题之一是能否将代表制中的少数人统治与人民主权原则相融洽,而这也是政治理论界一个经久不衰的话题。作为现代人民主权理论的倡导者——卢梭,也成为这场争论中的关键人物,对其政治理论的解读也愈发显得重要。

鉴于卢梭对人民主权原则的支持,以及对代表制的批驳和反对,参与式民主理论家将其解读为实质民主的倡导者、代议制民主的批判者,偏好直接民主。自由主义民主者则从人民主权理论出发,认为卢梭所提倡的人民直接行使主权制度及其所构建的共同体不啻是一种空想和乌托邦,在现实政治生活中将导致巨大的政治灾难,走向极权统治和专制政治。上述两种对卢梭政治理论的极端对立解读时至今日仍有着巨大影响力。然而,他们的解读是将卢梭的政治理论割裂开来,忽视了卢梭政治理论的系统性和一致性,混淆了卢梭的政治权利原理和政治制度设计。本书以卢梭政治理论的一致性为前提,从政治共同体建构的主权与治权两个维度出发,讨论卢梭的人民主权与代表制政府理论,重新解读并试图还原卢梭政治理论的全貌。

卢梭政治理论首先从人性问题出发,人性是政治共同体建构的逻辑起点。鉴于当时的舆论气候,卢梭采用了自然法学派对人性的研究方法,区分了自然状态与政治社会。他认为,自然人是善的,社会是人性堕落的来源,政治共同体的任务是如何实现自然人向公民的过渡,尽可能地在政治社会中保持人的自由与平等。卢梭将古代的共和主义传统与现代的意志论相结合,正当的政治共同体必须建立在公民的意志自由和公共意志基础之上。公意不是对个人意志的否定,而是公民的公共意志优先于个人的特殊意志。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区分,以及个人权利的保留,使得卢梭的政治共同体区别于古代共同体,具有现代个人主义的关怀。

政治权利原理是共同体的核心,制度则是共同体得到维持和保障的工具。卢梭从主权与治权两个维度设计共同体的制度。依据他对人民主权与代表制的认识,卢梭区分了主权与行政代表制,否定了主权代表而接受了行政代表,从而设计了主权民主制和代表制政府。人民主权是共同体的灵魂,为了捍卫人民主权,卢梭采用人民直接行使主权制度。主权必须是人民以集体名义行使,而不能交由任何个人或少数人。主权具体表现为立法权,人民通过公民大会或人民集会行使立法权。人民主权原则与主权民主制存在着区别,在现实立法工作中,卢梭可能为了更好地坚持原则而做出相应的制度调整。如卢梭建议日内瓦共和国采用人民直接行使主权制度,但是,在科西嘉与波兰立法工作中则采用了主权代表制。原则是永恒的,但制度并不是一成不变的。

在治权领域,卢梭区分了主权者与政府。政府作为人民的行政代表,是主权者与公民之间的中介,它的职责是帮助主权者实施法律和社会治理。虽然卢梭坚持人民主权原则,但是,他反对人民作为主权者能够行使政府的职能,这也就使得卢梭的政治制度并不是古希腊的直接或纯粹民主。代表制政府的存在,克服了直接民主所带来的弊端,也避免了极端的平民主义和广场政治。由于政府力量的强大和与生俱来的对主权的野心,卢梭强调主权者要重申权威以威慑政府,同时辅之以政府内部的权力划分来实现权力制衡与约束行政机关。主权民主制与代表制政府共同保障了政治共同体的稳定,而不会滑向奴役与不平等。

卢梭不仅是一位从应然层面探讨政治权利原理的思想家,还是一位从现实出发构建政治共同体的立法者。为了更好地实现他的现实关怀和实践政治原理,卢梭承担了立法者这一角色,为日内瓦、科西嘉、波兰进行具体的创制工作。区别于理想共同体的建构和抽象政治原理的阐述,卢梭遵循现代立法者立法的艺术,依据特定环境和历史,从风尚、舆论、公民教育、政治制度等方面为这三个国家立法。立法实践工作中,卢梭取得了理想与现实的平衡,有限度地改造了人民直接行使主权的制度,并充分阐述了如何通过权力制衡制度来抑制政府的野心。

综上所述,本书立足人民主权与代表制政府,认为德性与制度共同支撑着卢梭构建的政治共同体。正是在主权与治权两个维度上,卢梭不仅批判了自由主义民主理论存在的危机,即精英和少数统治对人民主权带来的危害;还有与代议制民主理论存在着协调的可能性,如何从制度上保障公民的平等与自由。卢梭政治理论并不是抽象的理想主义与道德乌托邦,而是有着现实考量和可实践的共同体建构理论。

关键词:卢梭;政治共同体;社会公约;人民主权;代表制政府;立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