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 政治制度的特征
政治制度具有规则性和组织性的内涵,同政治权力的运行有着密切的关联,不仅为人类交往和政治生活提供了某种秩序状态,还约束和调节着人们的行动。政治制度的上述内涵和本质,使其具有某些不同于其他范畴的特征。
英国政治学者戴维·贾奇指出,新制度主义所理解的政治制度具有六个特征,分别是:正式的组织和结构;这样的正式结构所遵循的标准化运作程序反映了对于某种惯例和规则的接受,而惯例和规则规定着行为并使其在规范意义上成为适宜的;“适宜行为”体现着组织中最具权势的行动者的规范和价值,并为组织成员提供了内在的“意义阐释方式”;内在的组织规范和价值也反映着更为广泛的社会理解和预期,因而制度背景十分重要;制度结构具有偶发性,这体现在制度的形式受到当代或历史上的社会、经济、政治条件或力量的调节;正式组织在制度格局之下运行,其中制度性互动可以限制或界定制度格局中的任何具体制度的活动。[62]政治学者盖伊·彼得斯则认为,政治科学中的新制度主义研究者所理解的制度具有四个主要特征,即制度是社会和政治组织的结构性范畴;制度存在某种随时间变化的稳定性;制度必须对个人行为产生影响;制度成员拥有共享的价值和意义。[63]两位研究者提炼的制度特征存在相似之处,但贾奇强调政治制度同其他制度性因素的互动和关联,为我们的分析提供了必要的基础;彼得斯强调制度的一般性特征,但他的概括更为精炼,可以为政治制度的特征分析提供有益的框架。
(一)结构性特征
有研究者指出,“有关制度研究的一系列主张涉及所有制度均具有结构性特征,这意味着各种制度是由不同的分支领域构成的”。[64]占据政治生活核心位置的政治制度同样具有结构性特征,这可以从政治制度所蕴含的具体而微的内在层次性结构、政治制度得以存在并在其中运行的外在宏观性结构、嵌入不同层次和不同部分的关系三个方面进行讨论。
其一,政治制度的结构性特征表现为内在层次性结构。一方面,作为规则或组织的政治制度自然体现着规则或组织所具有的结构性。人类生活中的规则可能是单一的,也可能是由一系列不同性质、不同类型、不同强制程度、不同约束层次的规则构成的体系,后者可能由于规定的不一致而蕴含内部冲突。作为组织的政治制度也具有组织的结构性特征,这体现在相关行动者位于政治组织内部的不同层次。另一方面,作为政治制度本质要素并在政治制度之中运行的强制性权力,往往由不同的权力主体所掌握,并呈现出不同的运行方式和不同的强制程度,这些差异性的、分布在政治制度不同层次和不同部分的权力实则是一种权力结构。
其二,政治制度的结构性特征表现为外在宏观性结构。特定的政治制度往往位于其他制度的架构之下,如嵌入政体或政治经济组织结构中的程序和惯例;或者同其他社会因素存在关联。一方面,政治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不可能脱离相应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结构,因此政治制度总是处在更宏观的结构框架之中并受其影响。另一方面,政治制度也可以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结构产生作用,特定的制度安排以及行动者在这种制度安排下的交往形式,必然会对外部的其他制度施加积极或消极的影响。政治制度正是在同外在的结构性因素的互动过程中获得自身的生命力,并为研究者考察政治制度的产生和变迁提供必要的整体性视角。
其三,政治制度的结构性特征还表现为某种关系性。结构包括不同的要素及其关系,可以说关系性是结构性的自然延伸,政治制度在内在层次性、外在宏观性结构两方面均蕴含关系性。就政治制度的内部关系而言,规则向度和组织向度之间、不同部分和层次的制度要素之间、处于不同位置的制度成员之间,存在冲突或一致、斗争或合作等复杂关系。就政治制度和外在宏观性结构的关系而言,新制度主义政治学重视将政治制度同其他产生政治后果的因素予以整体性考察。例如,历史制度主义强调关系特征,在关注国家制度正式特征的同时,更注重既定的制度架构对政治互动关系的塑造。
(二)稳定性特征
政治制度有其产生和消失的过程,但在较长的时期内表现出明显的稳定性,并因此构成政治秩序的重要基石。这一点得到制度研究者的普遍认可,如政治学者罗伯特·古丁认为,“社会制度无非就是稳定有序、承载价值并重复发生的行为模式”,“制度化则是位于制度之中并由于制度而使行为具有稳定性和反复性”。[65]
政治制度的稳定性突出表现在随时间变化而保持较高程度的固定特征或者说“黏性”(sticky)。当制度之外的世界发生变化时,如政治和经济条件剧烈变革,政治制度仍然能够以某种方式保持稳定,并产生稳定和持续的影响。在此意义上,政治学者保罗·皮尔逊指出,政治制度具有维持现状的倾向,政治生活的关键特征就是抵制变迁。[66]事实上,政治制度的稳定性如果无法随时间而保持,那么这种稳定只是瞬时发生而无法产生持续的有效影响,因此不是真正的稳定;如果政治制度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剧烈变迁甚至消失,那么它在作用方式上已经不是原有的政治制度了。
政治制度之所以能够保持稳定性,最重要的原因在于权力关系。综观现实政治过程的后果,虽然存在共同体利益总量增加的情况,但更为普遍的现象是某些群体收益的增加使其他群体的处境更为不利。究其原因,这是人们运用权力贯彻自身意志的结果。权力关系具有不均衡性,政治领域的权力关系尤其如此,后者通过政治制度的形式将不均衡的权力分布和利益分配固定化。当我们说某种政治制度有效运作时,其实是在说相关权力结构的运行,使有利于统治者的利益分配方式转化为特定秩序状态,而这种秩序状态实现了既有权力关系的再生产。换言之,初始阶段不对称的权力关系会通过政治权力的运用而随时间进一步强化,深深嵌于制度之中,从而赋予政治制度路径依赖和自我强化的特征。不仅如此,政治权力主体还能通过相应的制度设计,创设出令后来的行动者无法做出大规模变动的制度架构。
当然,政治制度的稳定性有一定的范围和限度。从范围来看,任何政治制度都受整体性制度架构之内的互动关系的影响,其稳定性难以扩展至更长时段的历史范围和社会经济条件之外。从限度来看,政治制度只有保持最低程度的稳定才能有效运作,而且只有在稳定的状态中权力关系才能发挥符合权力主体意图的作用。然而,权力关系并非固定不变,政治制度在发挥作用的过程中也会产生非预期后果,它们连同制度运行中的其他渐进式变化,共同构成了制度变迁的原因。
(三)约束性特征
无论是作为规则的制度,还是作为组织的制度,对个体或集体行动者而言都有约束性的一面,是行动者在发挥能动性的过程中不得不面对的客观条件。政治制度也不例外,它的约束性特征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把握。
其一,政治制度对行动者的约束作用体现了自身的本质。政治制度本质上是一种权力结构,也是能动性的背景性因素。就作为权力结构的政治制度而言,政治权力的实施就是权力主体施加自身影响的过程,权力主体为了实现自身的意图而实际地或潜在地运用权力去影响权力客体的行为或行为模式。政治制度作为强制性权力的安排和运行,目的是使政治制度约束下的人们做出制度所允许的行为,或不做出制度所禁止的行为。政治制度约束下的行动者之所以接受制度的约束,主要是不希望遭受政治制度的惩罚性措施,这种惩罚使行动者的行为受到直接约束或者使行动者的利益受到损害。就作为行为选择背景的政治制度而言,它在很大程度上对行为构成约束性影响。这种约束性影响的决定性因素是强制性的权力,蕴含在政治制度中的权力能够对行动者的活动方式施加严厉的约束。即便不通过强制性力量限制行动者的能动性,政治制度也可以对人们之间基于自愿的行为协调甚至合作进行约束。
其二,政治制度对行动者的强制性影响只能通过约束行为来实现。同行为方式相比,人们的思维方式更为多样和复杂,也很难对内在的观念模式予以明确的界定。理性行动者的行为方式尽管由具体的动机和目的驱动,但相同的行为方式未必有相同的动机。因此,政治制度的强制性无法约束人们的思维方式,只能约束人们的具体行为。此外,导致某一政治后果出现的直接原因多是某种行为的实施,尽管观念性因素在政治生活中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但往往不是直接的原因和动力。对具有强制性作用的政治制度而言,很多时候约束思想的成本要远远高于约束行动的成本。
其三,政治制度对行为的约束机制除了强制性权力之外,还有算计和文化两种主要的途径。制度分析关注制度如何影响个体行为这个问题,并认为制度通过影响个体行为而对政治后果产生某种作用。[67]根据新制度主义学者的研究,制度影响行为的方式可以概括为算计途径和文化途径。算计途径认为,制度为行动者提供某种确定性以确知其他行动者当前和未来的行为,这里所说的确定性包括其他行动者行为的信息、协议的执行机制、对违规行为的惩罚措施等。文化途径认为,制度为解释和行动提供了道德性或认知性的模板,个体被视为深深嵌入制度世界的一种实体。这个由符号、惯例等要素构成的制度世界为行为的解释提供了过滤机制,有利于解释外在的场景和行动者的自我认识,从而建构起一系列行动。
(四)观念性特征
政治制度并不是由价值、信仰等观念性因素构成的,而且不能将观念简单地视为一项制度,但制度和观念具有密切的相关性。历史学者詹姆斯·科洛本伯格认为,由于制度和观念具有依存关系,因而研究者必须考察二者在特定情境下的关联。[68]如果将观念界定为特定行动和状态的中心意义或主要目的,那么政治制度实际上具有观念性特征,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政治制度的成员共享某种价值或意义。制度是实践者交往的产物,凝聚着实践者的观念性要素,这突出体现在制度化程度较低的习俗、惯例上。当它们逐渐获得强制性权力的实施基础时,很多社会成员仍然以价值或意义作为遵守相关习俗或惯例的根据。对于制度性规则而言,强制力是其有效实行的必要保障,但观念性要素也是必不可少的,因为后者能够被行动者的道德意识或认知能力把握,从而降低规则的执行成本。对于制度性组织而言,位于政治组织之内的政治行动者往往共享某种具体的观念,他们实践着政治制度所追求的原则和价值。
二是政治制度体现某种基本的观念性原则。英国政治学者维尔指出,“西方政治思想史描绘的是一套价值的发展和阐发”,“它所争论的是必须有什么样的制度结构和程序,这些价值才能在实践中实现并相互和谐”,“自古以来人们一直关注着政治体系的制度性系统阐述,关心在多大程度上制度促进了这些被认为是政体之核心的价值”。[69]可见,政治制度作为权力的结构和安排,并非纯粹的强制力的结构性集聚,而是在某种程度上涉及公共权力的意义和目的。兰恩和埃尔森同样认为政治制度蕴含观念性要素,将政治制度看作规范秩序、认知秩序和象征秩序。[70]
三是行动者以观念作为评价政治制度的基础。人类是具备道德评价能力的主体,可以从非功利的立场和角度评价政治制度。一方面,政治制度具有同特定情境相关的中心意义和主要目的,可以成为政治行动者道德评价的对象。例如,马奇和欧森认为,同观念性要素有关的政治制度往往不能直接导致利益的满足,而是被人们理所当然地接受,因而这涉及深刻的合法性问题。[71]另一方面,政治制度本身的约束性作用以及对能动性的引导,可以塑造行动者的观念甚至行动者关于自我的看法,这使道德评价在一定程度上内化于现有政治制度。例如,西伦和斯坦莫认为,“制度塑造着有关政策的观念,影响这种观念的吸收和扩散”,“制度的存在改变了观念的流动,为政治行动者创造某种激励,并有助于确定政策选择的意义”。[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