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城乡相分”的两条依据
那么城乡相分是从什么时候发生的呢?应当说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追踪其发生的起点应抓住两个线索:一是“乡村”一词的出现,二是“乡村户”与“坊郭户”的出现。这两点都是反映城乡相分重要依据。从唐史文献来看,“乡村”一词的出现要早于“乡村户”与“坊郭户”。“村坊分立”到“城乡相分”的转变的最主要表现就是村民与坊民的经济方式出现了不同。前者仍以农耕为业,后者主要以工商业为主。而导致这种情况发生的应是政策原因。中国古代向来是“重农抑商”,是什么因素能松动封建政府的这个立国之本呢?那就是中央财政对货币的大量需求,而政府货币需求最主要的方面是军费。就唐朝来说,其兵制分为两个时期:“府兵制”时期和“募兵制”时期。其中“募兵制”的推行是导致财政货币需求增长的主要方面。从府兵制到募兵制的转变发生在玄宗天宝时期。[15]但府兵制早在武则天时期就遭到破坏,玄宗开元年间就尝试了用招募的形式建立“彍骑”。而巧合的是,在开元二十五年(737)颁布的均田令中有了对工商业者授田的条款,“诸以工商为业者,永业口分田各减半给之,在狭乡者并不给”[16]。尽管其象征意义远大于实际意义[17],但这足以表明政府用法令的形式提升了工商业者的社会地位。而促成政府改变一味歧视工商业者的动机则是财政的货币需求量增大,迫使政府加大对商业和商人的依赖。照此推理,唐代的“城乡相分”起始于玄宗时期极有可能。下面再看一下唐玄宗时期的文献中“乡村”的用法是否有了“农村”的含义。《全唐文》卷二十五元宗皇帝《安养百姓及诸改革制》载:“其天下百姓,有灼然单贫不存济者,缘租庸先立长行,每乡量放十丁,犹恐编户之中,悬磬者众。限数既少,或未优洽。若有此色,尚轸于怀,特宜每乡前放三十丁,仍准旨条处分。待资产稍成,任依恒式。其所放丁,委县令对乡村一一审定,务须得实。……”[18]同书卷三十六元宗皇帝《均平户籍敕》载:“自今已后,每至定户之时,宜委县令与乡村对定,审于众议……”[19]这两条制、敕文中的“乡村”显然是“乡里”之乡和“村落”之村的意思,而不是“乡”和“村”连起来合成一个词指农村。联系上述两个史实说明,尽管在玄宗时期出现了城乡相分的苗头,但城市与农村的分离尚未真正出现。但到肃宗、代宗时期的文献中“乡村”的含义就逐步含有“乡下”“农村”的含义了。《文苑英华》卷四六五《诏敕七》常衮《敕天文图谶制》载:“自今以后,宜令天下诸州府切加禁断。各委本道观察节度等使与刺史、县令,严加捉搦,仍令分明榜示乡村要路,并勒邻伍,递相为保。”[20]此条文中的“乡村”显然已和前两条不同,已内含了“乡下”之义。德宗以后的文献中“乡村”用来指农村的含义就非常明确了。后文中谈“乡村户”与“坊郭户”时再加以详论。通过上述论证,我们基本可确定一个事实:政府对货币需求的增大,是导致城乡相分的导火线,其起点出现于玄宗时期。这也促使我们明白一个道理:村坊制突出的是政治问题,而城乡相分突出的是经济问题。
接着再看一下“城乡相分”的第二个线索:“乡村户”与“坊郭户”的出现。“乡村户”与“坊郭户”最早出现于唐宪宗时期,其出现的原因到底是什么呢?究其原因的突破口有两点:一是它出现在唐中后期,即均田制崩溃之后;二是它的出现与赋役有关。从赋役角度讲,在唐代有一点是前后一致的,即划分户等。划分户等是以资产多少为依据的,而中后期的两税法也是以资产多少为依据的,再联系到“乡村户”与“坊郭户”的划分又与赋役有关,因此我们从与资产有关的赋役角度切入来分析这一问题,应该不会偏离大方向。
唐赋役制度中首次出现资产问题是在划分户等上,武德六年(623)三月令:“天下户量其资产,定为三等。至九年(626)三月,诏:天下户立三等,未尽升降,宜为九等。”“(开元)二十二年(734)五月敕:定户之时,百姓非商户郭外居宅及每丁一牛,不得将入货财数。”[21]这两条资料中,后者值得注意,它的意思是讲,在什么条件下居宅和牛不算作划分户等的资产数。其中居宅不算作资产包括:郭内非商户百姓的郭外宅和乡村非商户百姓的居宅。换句话说,城里百姓的郭内居宅和商户的居宅是要算作划分户等的资产的。另外一层意思讲牛不算作划分户等时的资产,但对其数量有限制:免作资产的牛数和受田户的丁数一致。开元二十二年(734)的定户敕文,除对商户仍有职业上的歧视外,还显出乡村百姓与城郭百姓相区别的精神。但值得玩味的是,这里的“郭内非商户百姓”主要指哪些人呢?联系朝廷对其“郭外宅”不“将入货财数”的优待规定,不难推知,应主要是指城里的衣冠户。此外乡村百姓宅不算作资产的规定也对衣冠户有利。因此,此时的区分乡村百姓与城里百姓,不是从城乡经济形式不同的方面而言的。
安史乱后,均田制崩溃,相应的租庸调法也渐被两税法所代替。两税法的基本精神是:“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在收税方式区分出“居者”和“不居者”,“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郡县税三十之一,度所与居者均,使无侥利。居人之税,秋夏两征之”[22]。两税法加强了对行商的征税力度,但在开始时并未对乡村民与城居民区分收税。但由于两税法与先前租调制以收实物的根本不同是“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随着李唐中后期财政支出对货币需求的加大,两税法实行过程中也在不断地加强货币税收的比重。“钱”本属商业领域的东西,让主要以农业为主的乡村农民们用钱来缴税,无疑是件困难的事。由此在朝野上下激发矛盾也就不足为怪了。这一矛盾在宪宗时期表现尤为突出。《唐会要》卷五十八《户部尚书》载:
元和五年(810)二月,户部尚书李仁素,准元和四年(809)五月敕,厘革诸道州府应征留使、留州钱物色目,并带使州合送省钱,便充留州给用等。据诸道申报,除与敕文相当外,或称土宜不同,须重类会起置者。诸州府先配供军钱,回充送省,带使州府配送省钱,便留供军,则供军见钱,尽在带使州府,事颇偏并。宜令于管内州,据都征钱数,逐贯均配。其先不征见钱州郡,不在分配限。如坊郭户配见钱须多,乡村户配见钱须少,即但都配定见钱。一州数,任刺史于数内看百姓稳便处置。其敕文不加减者,即准州所申为定额。如于敕内见钱外,辄擅配一钱,及纳物不依送省中估,刺史、县令、录事参军,节级科贬焉。[23]
这条资料也是现在发现的有关“乡村户”和“坊郭户”的最早记载。它明确使用“乡村户”与“坊郭户”的用语,已与开元时期使用“郭内百姓”仅指居住域的含义有了根本不同。“乡村户”和“坊郭户”已不仅是城乡居民的代称,其主要含义,更多地反映在其从事职业结构不同的区别上。从两税法加强对商人的征税力度也可看出,商人的力量正在加强。政府在加大对其剥夺的同时,也加大了其合法性,反映了其社会地位的提高,这也与开元时期对商人的歧视形成鲜明对比。从开元时期的“郭内百姓”变为“坊郭户”,并且“坊郭户配见钱须多”变化可知,“坊郭户”已成为城郭内以从事工商业为主的一个职业群体,并且“坊郭户”的群体还在进一步加大。穆宗时规定:“应属诸军、诸司、诸使人等,于城市及畿内村乡店铺经纪,自今以后,宜与百姓一例差科,不得妄有影占。”[24]到五代末,“坊郭户”的含义已基本变成城居平民的代称了。试举例以证。(后)晋少帝《收复青州大赦文》言:“青州城市居人等,久经围闭,颇是凋残,……委本道以食粮赈恤。所有城内屋税,特赦一年。”[25](后)周太祖《改定盐麹条法敕》载:“凡城郭人户系屋税盐,并于城内请给。若外县镇郭下人户,亦许将所请盐归家供食;……其郭下户或城外有庄田合并户税者,亦本处官预前分说,勿令逐处都请。”[26]这二例中的“城市居人”和“城郭人户”是指广大城镇平民,他们普遍成为政府的税户的事实不仅反映着“坊郭户”的内涵的扩大,还深刻地反映着“坊郭户”不再是一个地域概念,而转化为一个工商业群体的代称。这一点到宋代更为明显。
上述对唐五代时期“乡村户”与“坊郭户”的出现原因及发展情况做了简单论述,它表明唐中后期,特别是两税法颁布以后,随着政府工商业政策的逐渐宽松,随之工商业者的社会处境也不断得到改善,工商业队伍不断得到扩大,这有力地促进了城市经济方式迅速向工商业转化,从而使城市与乡村在经济功能上逐渐发生了分离,城市的政治优越性不断提升,相应的乡村的经济环境日益窘迫,政治地位也随之下降,到宋代城乡之间差距进一步拉大,以致出现了“城乡交相生养说”。